引言
自 2025 年 5 月 1 日 起,僱主不能再使用其強積金(MPF)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來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取消 強積金對沖安排的要點
- 自轉制日期 2025 年 5 月 1 日 起,僱主不能再用其強制性供款(ERMC)累算權益來對沖僱員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僱主的自願性供款(ERVC)累算權益及按服務年資計算的酬金累積的權益,仍可用作對沖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政策不具追溯力。對於在轉制日期前已受聘的員工,僱主可繼續使用其在轉制日前後(包括強制性或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對沖轉制前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轉制前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按轉制日前一個月的月薪及轉制日前的服務年資計算。
政府資助計劃
政府將推出為期 25 年、總額逾 330 億港元的資助計劃,協助僱主分擔轉制後部分的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
- 資助比例按每年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金額的指定分攤比例計算。
- 就僱主每年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支出總額,以50萬元為界線,不同資助規則適用於不同情況:
- 50萬元以內的個案:首 9 年會設「封頂額」,僱主支付上限由首三年的 3,000 港元起計,超出部分由政府資助。
- 超過 50 萬元的個案:不設「封頂額」,按比例獲政府資助。
廢除後年份 | 50 萬港元內(取較低者) | 超過 50 萬港元 |
1-3 | 50% or $3,000 | 50% |
4 | 55% or $25,000 | 55% |
5 | 60% or $25,000 | 60% |
6 | 65% or $25,000 | 65% |
7 | 70% or $50,000 | 70% |
8 | 75% or $50,000 | 75% |
9 | 80% or $50,000 | 80% |
10 | 80% | 85% |
11 | 80% | 90% |
12 | 85% | 95% |
13 | 85% | 100% |
14-19 | 90% | 100% |
20-25 | 95% | 100% |
對僱主的影響
- 保存員工工資紀錄:須保存員工過去 12 個月的工資及聘用紀錄。若員工在轉制日前受聘,亦須保存轉制日前 12 個月的工資紀錄,以便計算轉制前部分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預備增加開支: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分擔首九年的部分開支,但長遠來看,轉制後部分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僱主支出可能增加,僱主應及早規劃。
- 會計處理:根據香港會計準則,僱主必須評估潛在的長期服務金負債,並預期對財務報表有重大影響。
- 檢視人事政策及文件:包括合約條款、員工手冊及解僱信,確保符合新法例。
- 提早解僱的成本影響:轉制日前解僱員工再聘新員工,長遠可能增加遣散費/長期服務金開支;保留現有員工可令強積金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增加,以對沖將來的轉制前遣散費/長期服務金。新員工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將重新累積,上限為 39 萬港元,且不能以強制性供款對沖。
RSM 如何在轉制期間提供支援
A. 政府資助計劃的應用
- 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對僱主帶來重大財務及營運影響。僱主應在過渡期內檢視僱傭條款及解僱政策,以確保符合法律規定。透徹理解及善用政府資助計劃,有助僱主減輕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開支。
B. 根據《香港財務報告準則》評估長期服務金
- 鑑於支付長期服務金責任評估的複雜性及敏感性,僱主往往會聘請外部顧問,以確保遵守《香港會計準則第 19 號》(HKAS 19)、維護員工資料的保密性,並確保長期服務金撥備估算的準確性。
- 如需有關解僱個案、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或長期服務金負債評估的專業意見,歡迎隨時與我們的團隊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