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特區政府在各行各業推動稅務優惠的立法及實施。 2026年6月12日,香港特區政府在憲報同時刊登兩條稅務條例草案,分別涉及與航運有關的活動及實物大宗商品交易的稅務寬減,以及基金、家族投資控權工具及附帶權益的優惠稅制。兩項草案同日刊憲,在香港近年稅制調整中較為少見。過去一年多圍繞航運服務、財富管理、商品貿易佈局的稅務優惠政策,由此進入立法落實的集中階段。
此前,企業財資中心(CTC)發展行動計畫已於6月9日發布,知識產權購置開支扣稅優化建議於5月提交立法會討論,黃金交易及結算的稅務優惠研究寫入2026/27年度財政預算案。
未來數月仍有立法和諮詢陸續推進。過去半年的調整涵蓋航運、大宗商品交易、基金與家族辦公室、企業財資中心、智慧財產權及黃金市場等多個領域,多數措施仍處於立法或諮詢程序中。
本文總結了近期香港稅務優惠的發展。
航運稅務優惠調整與實體大宗商品交易優惠半稅
在此之前,香港已分階段為部分航運活動提供專項稅務優惠:
- 船舶租賃自2020年起實施,合資格船舶出租商適用0%稅率,船舶租賃管理商適用0%或8.25%稅率;
- 海事保險(2021年起)及船舶代理、管理及經紀(2022年起)的合資格利潤一般適用8.25%稅率。
但合資格船舶租賃活動先前對承租人身分及最短租期設有限制,實物大宗商品交易更一直沒有專項安排,相關利潤按16.5%標準稅率徵稅。
2026年3月,稅務局發布首個相關預先裁定案例(第78號,裁定日期為2025年11月12日),裁定申請人為合資格船舶出租商,其合資格租賃利潤適用0%稅率(涵蓋2024/25至2028/29共五個課稅年度),並確認特殊目的實體可透過集團內部外包安排滿足實質活動要求。
本次草案優化現有與航運有關活動的稅務優惠,同時首次為實體大宗商品交易引入利得稅半稅優惠。相關措施自2025/26課稅年度起追溯生效。
1、航運優惠的四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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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實物大宗商品交易半稅優惠
這是香港首次為實體商品貿易商提供專案稅務優惠。合資格貿易商的利得稅稅率由標準16.5%減半至8.25%;受BEPS 2.0約束的企業可選擇適用15%的替代稅率。
1. 管理權及控制權在香港實際行使; 2. 合資格交易活動年收入不低於7億港元; 3. 僅進行合資格交易活動,或符合安全港規則(總利潤及總資產中至少75%分別由實物大宗商品交易利潤及資產構成),或獲稅務局局長裁定為合資格貿易商; 4. 交易活動在香港境內開展,相關購銷合約在香港訂立,且不透過境外常設機構實施; 5. 滿足經濟實質要求且針對選擇不同稅率有不同的要求: - 若選擇8.25%半稅優惠,企業須在香港聘用不少於3名全職僱員,且每年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不少於300萬港元; - 若選擇15%稅率(適用於BEPS 2.0框架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經濟實質要求相應降低,企業須在香港聘用不少於1名全職僱員,並且每年在香港招致的營運開支不少於100萬港元; 6. 大宗商品交易商在涉及使用指定航運服務的相關開支中,必須有一定比例選用香港服務供貨商提供的航運服務。如只選用一項航運服務,開支須達30%,如多於一項,開支總數須達30%,或任何一項須達50%。以上「指定航運服務」包括船舶租賃、船舶租賃管理、船舶代理、船舶管理、船舶經紀、租船貨運或訂艙、船舶修理、船舶拖曳、海事法律服務(須在海事合約中指明香港為海事爭議的仲裁地)及貨物運輸保險共10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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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已於6月24日提交立法會首讀。運輸及物流局表示,自2020年推出航運稅務優惠以來,2020/21至2023/24課稅年度,受惠的合資格船舶出租商數目增幅達五倍。考慮到大宗商品貿易商是香港航運服務的核心客戶群,本次同步推出大宗商品交易稅務優惠,旨在吸引更多大宗商品交易機構落戶香港,帶動航運服務業發展。
基金、家控工具及附帶權益:三套稅制同步調整
在此之前,香港已為這三類主體分別建立了經過多年的優惠稅制:
- 合資格私人發售基金在統一基金免稅制度(UFE)下,就合資格交易利潤免稅;
- 由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控工具及家族特定目的實體,就附表16C指定資產交易利潤免稅(相關條例於2023年5月刊憲生效,寬減追溯適用於2022年4月1日或其後開始的課稅年度);
- 合資格人士(如投資管理公司)收取的具資格附帶權益按0%利得稅徵稅,合資格僱員收取的相關款項則可全額豁免薪俸稅。
家控工具優惠已通過OECD同儕評審,不設到期日。
根據投資推廣署委託的市場研究,截至2025年底香港約有3,384家單一家族辦公室,較2023年底約2,700家增加逾600家。 2026年6月12日刊憲的草案即是對這套制度的大規模調整。
此草案優化私人發售基金、合資格單一家族辦公室管理的家族投資控權工具(FIHV)及附帶權益三套優惠稅制。草案於6月24日完成立法會首讀,財庫局8月12日回應稱,法案委員會已完成條文的逐項審議,計劃於下半年恢復二讀辯論,草案若獲通過,將追溯適用於2025/26課稅年度。
1、基金定義擴大
草案擬將「單一投資者基金」安排納入涵蓋範圍,前提是其管理的合資格投資價值不少於2.4億港元,且投資者對所涉財產的管理沒有日常控制。
擴大後的定義也將涵蓋退休基金、香港免稅慈善團體的捐款基金,以及以香港政府實體、中央銀行或國際組織為唯一投資者的基金。
2、合資格投資範圍擴大
統一基金免稅制度(UFE)下合資格投資將擴及附表16C新增類別(與家控工具共用相同清單):
貸款(私人信貸)、數位資產、排放權衍生工具/排放限額和碳信用、不屬法人的私人實體股權(如合夥形式)、香港境外不動產、保險相連證券、貴金屬(價值不超過投資組合的20%)、特定大宗商品(須與該商品的場外衍生產品或期貨合約交易相關且附於該商品
私人信貸、數位資產、碳工具等資產類別因此首次被納入免稅範圍。
3.撤銷附帶交易5%門檻
現行製度下,基金免稅利潤中的附帶交易收入受5%上限約束,以利息收入為主的債券及固定收益基金長期受此影響。草案取消該門檻及「合資格交易」與「附帶交易」的劃分。
4、基金定義擴大
最低資產門檻由「淨資產價值」概念改為「資產價值」概念,股東貸款不再從資產值中扣減;家族特定目的實體(FSPE)即使由家族部分持有,也可就其全部收入獲免稅待遇;附表16C的新增資產類別與統一基金免稅制度共用相同清單(見前文(2));反回流規則同步細化,將利潤歸屬於香港放款人、保險公司等特定實體;新增附表16L,將源自香港物業買賣或開發的公司股份收入剔除出免稅範圍。
5.附帶權益稅制調整
具資格附帶權益的來源由私募股權交易擴展至附表16C全部資產類別,涵蓋股息、離岸收入乃至應稅收入;合資格僱員的認定範圍擴大至受僱於合資格人士同集團實體的僱員,並容許附帶權益由基金直接支付或經僱員持有的工具收取;門檻和金管局基金核證要求。
對沖基金的績效報酬(表現費)由此首次納入受惠範圍:相關款項在投資管理公司(合資格人士)層級以0%利得稅徵稅,合資格僱員的相關受僱入息則全額免稅薪俸稅(此前按薪俸稅累進稅率或標準稅率稅)。
另須留意,以自有資金進行的自營交易業務不屬於「基金」定義,相關報酬不在受惠之列。
6.配套措施
統一基金免稅制度下引入稅務申報機制,並訂明實質經濟活動要求,與家控工具稅務寬減制度看齊。
稅務局已於刊憲當日(6月12日)公佈過渡性行政安排,合資格納稅人可依擬議制度填報2025/26課稅年度報稅表;金管局其後於6月26日宣布暫停接受新的基金核證申請(該核證原為附帶權益優惠的前置要求,草案建議取消)。
企業財資中心(CTC):兩級稅制徵求意見
企業財資中心的稅務優惠並非新事物:香港自2016年起,為合資格企業的集團內部融資等財資業務利潤提供相當於標準稅率(16.5%)一半的「半稅」優惠。但現行製度設置了「專屬財資中心」資格條件及75%安全港規則,相關利息開支扣除還須滿足「須課稅」條件並受反稅務套利規則限制,門檻較高,多數企業難以完全符合,實際受惠面有限。
相較於前述兩條直接進入立法程序的稅務草案,本次稅制革新採取先發布行動計劃、再公開諮詢的漸進推進模式,對這套實施了十年的現行製度作整體升級。
2026年6月9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聯同稅務局、香港金管局及投資推廣署在「企業財資中心論壇」公佈《香港企業財資中心發展行動計畫》,提出「4T」框架:
稅務革新(Tax Revamp)
稅務協定(Tax Agreements)
定向推廣(Targeted Promotion)
人才與對話(Talent & Dialogue
其中稅務革新部分提出引進分級制度、優化現行稅務寬減措施,並增設預先審核機制。企業一經獲批,其財資中心及關聯企業可享有更多稅務優惠、更高稅務確定性和更大合規彈性。
7月27日,政府就兩級稅制方案公開諮詢,諮詢期至9月4日:
第一級(針對所有合資格財資中心)
在保留現有製度的基礎上,允許利息扣減遞延,即向非香港關聯企業支付的利息,若該關聯企業當期無須就該利息收入課稅,可遞延至其須課稅的年度扣除;將利息扣減範圍擴大至涵蓋更廣泛的從事企業財資活動的法團;厘實質活動要求、集團內部融資業務的基準及企業財資交易。
第二級(預先核准的財資中心,效期5年、可續約)
免稅專設財資中心條件及75%安全港規則;中央管理及控制要求放寬為「正常管理或控制」;經預先核准的香港關聯公司自財資中心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享有50%免稅額;取消合資格利息支出的須課稅條件;刪除反稅務套利規則,允許全額扣除,但利息支出30%。須滿足的客觀條件包括:集團年營業額至少1億港元;財資活動至少服務6家關聯公司(其中至少1家在香港以外);香港年營運開支至少400萬港元,配備至少2名專業從業人員;在香港認可機構開設主要銀行帳戶等。
根據政府公佈的時間表,2026年內將完成諮詢,並發布對現行製度的行政澄清文件,立法修訂建議計劃在2027年上半年提交立法會。
根據政府的表述,這輪稅制革新旨在吸引內地出海企業和跨國集團將區域資金管理職能設在香港,依托離岸人民幣樞紐地位與金融生態,與區域總部、供應鏈管理中心建設連結。
智慧財產權購置開支扣稅:優化建議待立法
香港專利盒制度於2024年7月刊憲成法,追溯適用於2023/24課稅年度起,企業取得的專利、植物品種權利及版權軟體相關收入,可適用5%的優惠利得稅稅率,遠低於16.5%的標準利得稅稅率。
值得注意的是,此優惠制度並未放寬香港沿用多年的知識產權成本稅務規限,一是企業向關聯方購入知識產權所產生的成本,不得作稅前扣除(該限制由1992年修訂引入);二是按資本開支不可扣除的一般原則,一次性預付的特許權使用費通常被界定為資本性支出,同樣不允許稅前抵扣稅。
2026年1月底,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聯同稅務局及智慧財產權署展開為期兩個月的業界諮詢,收到12份意見書。 2026年5月19日,優化後的立法建議提交立法會工商業及創新科技事務委員會討論。
主要建議包括三項:
- 容許向關聯方購買八類智慧財產權的成本扣稅。涵蓋專利、工業知識、版權、表演者經濟權利、受保護布圖設計(拓樸圖)、受保護植物品種權利、註冊設計及註冊商標。向海外關聯方購買以實際購置成本扣稅,跨國集團內部轉讓須提交第三方獨立估值報告,相關門檻由稅務局以指引訂明;向香港本地關聯方購買,扣稅額以買方實際購置成本,與賣方就該知識產權購置原已獲準扣除的金額加其合資格研發開支總額兩者中的較低者為準;本地集團內部轉讓適用轉讓定價規則下的本地交易豁免。
- 容許預付特許權費用扣稅。一次性預付的特許權費用,不論資本或收入性質,凡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均可扣除,並按特許期均勻分攤(與會計攤銷處理一致);特許權終止或轉讓時,追回金額以已獲批扣稅為上限。為保障稅基,稅務局局長可釐定公平市價、要求提交估價報告並分配交易代價;同時引入推定條款,將香港特許授權人收到的相關款項視為應課稅營業收入。
- 容許境外使用智慧財產權的購置費用扣稅。在現行地域來源原則下,用於香港境外智慧財產權購置開支不得扣稅。新建議引入例外條款:當該知識產權產生的特許收入須按外地收入豁免徵稅(FSIE)機制在香港課稅時,相應資本開支可按比例扣除。
若修例獲得通過,上述新增扣稅安排將適用於2026年4月1日及以後購置的智慧財產權。政府計劃在2026年內將相關修例草案提交立法會。
展望:下半年至2027年的政策安排
未來一段時間,香港多項稅務優惠政策將陸續進入立法和實施階段:
2026年下半年
基金、家控工具及附帶權益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若獲通過將追溯至2025/26課稅年度;知識產權扣稅修例草案計劃於年內提交立法會。
2026年內
企業財資中心兩級稅制諮詢已於9月4日截止,政府將於年內發布行政澄清文件。
2027年上半年
企業財資中心立法修訂建議提交立法會。
持續推進事項
黃金交易及結算稅務優惠研究、藝術品交易稅務政策研究,以及「十五五」規劃下大宗商品交易生態圈(倫敦金屬交易所香港倉庫擴容、洪水橋產業園區倉儲用地等)配套建設。
綜合看,這輪政策組合有三個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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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半年,隨著各項草案與顧問工作陸續進入立法落實階段,這套涵蓋多個領域的稅務優惠體系將迎來市場的檢驗。在全球最低稅框架下,優惠政策的實際吸引力,最終取決於合規成本與稅負節約二者之間的平衡。
最後,建議有相關業務的香港公司持續關注上述政策的立法進展與實施細則,及早接洽專業稅務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對自身的影響和機會,以便做好相應的規劃安排。
本文內容均依據香港特區政府、稅務局及國際權威機構所公開發布的資料綜合整理。
本文最初由容誠(RSM 中國)於2026年9月21日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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