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即将从事与古物相关的业务时,许多人常常对是否需要取得古物商许可感到困惑。对此,本文将对日本警察厅公开的部分认定标准进行介绍。目前,通过Mercari、Yahoo拍卖等日本最大二手交易平台,已经构建出一个可以轻松利用网络进行二手商品交易的环境。这些平台不仅被日本国民广泛使用,也深受在日外国人的青睐。为保障古物交易的顺利进行,准确理解并遵循相关标准极为重要。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合规前提,日本已为古物交易行为制定了专门法律:《古物营业法》(以下简称“本法”),防止赃物买卖并促进赃物及时被发现。本法旨在通过制定相关法规制度,进一步防止盗窃等各类犯罪行为发生,同时实现对受害者损失的快速救济。
1. “古物”的定义
根据日本《古物营业法》第2条第1项的规定,“古物”是指曾被使用过的物品,或者虽未被使用但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交易的物品,或者经过简单修缮处理后的上述物品。
其中,法条中规定的“以使用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系指,基于自用或供他人使用之目的而进行购买的行为。零售商品一旦流转至消费者手中,即使未被实际使用,仍属于“古物”范畴。例如,消费者以赠礼为目的而购买的商品券或餐具套装,即符合“以使用为目的进行的交易”的认定标准。
此外,“一定程度的修缮”是指在不改变物品原有性质与用途的前提下实施的修复等行为。例如,对绘画作品的表面进行修补,或将刀具重新进行研磨等,即属于该范畴。
2. “古物营业”的定义
根据日本《古物营业法》第2条第2项第1号的规定:古物营业是指以销售、交换古物,或接受委托后进行销售、交换为目的的营业行为,但仅从事将古物销售给他人或向原销售对象回购已出售物品的行为除外。
根据警察厅公布的解释基准,仅进行“销售古物”的行为,并不构成古物营业。例如,仅仅是出售本人曾经使用过的物品,这一行为并不需要取得古物商许可。构成古物营业的典型情形是购入古物后以转售为目的进行的行为。“向原销售对象回购已出售物品”的行为也不构成古物营业。此种情形类似于,A将物品出售于B后,再由A从B处将该物品回购。然而,若A通过第三方C从B处回购该物品的行为,则不适用该例外规定。
此外,解释基准还进一步指出,二手商店、义卖会、跳蚤市场等场所的交易是否构成古物营业,需根据交易实质及营利性等因素进行个案判断。例如,对于以无偿或收取回收费用的方式取得古物,并经修复、翻新后进行销售的二手商店,其行为属于日本《古物营业法》第2条第2款第1号的仅进行“古物出售”的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属于法律规制的对象;但若同时存在古物收购行为,则构成古物营业。另一方面,针对义卖会、跳蚤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解释基准明确指出,需根据交易古物的金额、活动举办频率、古物收购价格的高低以及收益的使用目的等进行综合判断。若认定该行为系出于营利目的且具有反复性和持续性,则应被认定为古物营业。综上所述,判断跳蚤市场中的交易是否属于古物营业,需基于整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鉴于上述内容受到诸多关注,现作出进一步说明。根据日本《古物营业法》第2条第2款第1号的规定,仅进行“古物出售行为”一般不构成古物营业。因此,个人出于自用目的购买的服饰,最终在跳蚤市场或网络拍卖平台进行转售的行为,不属于古物营业范畴,原则上无需取得古物商许可。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综合考虑古物的交易金额、交易频次等因素,认定存在以在跳蚤市场等平台进行转售而购买古物(此处指购买服饰)的行为,即构成以转售为目的的交易行为。该行为构成古物营业,必须取得古物商许可。
以上为日本警察厅对古物交易适用范围解释的基准概要。由于古物交易流程相对简单,常被视为较易入门的商业形态,实践中不少从业者最初仅是在跳蚤市场出售自用闲置物品,但随着交易规模自然扩大,逐渐发展为商业行为。正因其准入门槛较低,部分从业者对其是否需要取得古物商许可认知模糊,甚至可能完全不曾知晓许可制度的存在。为避免无意中违反法律规定,建议应在事前向警察署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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