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进到日本市场时,一般会考虑用以下三种形式。 下面介绍这三种形态的区别。
 

子公司(子公司)

用海外公司名义出资,在日本境内设立子公司。一般再有限责任的株式会社或合同会社里选择。 海外公司对日本公司持股,但两个公司各自保持法律和税务独立,公司名或事业内容可以完全不相关。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日本子公司的代表者。
 

支店(分公司)

需要把海外公司的信息,原封不动照搬到日本分公司。 两个公司的法律和税务相互关联,公司名,公司事业内容等信息必须保持完全一致。 海外公司的代表者必须成为日本分公司的代表者,除此之外还必须找一个日本人(或永住者)担任分公司的“在日代表者”这个职务。

上述两个方法,都可以拿到营业执照,可以营业,可以开户,可以雇佣员工。 大部分的外资企业都选择以“子公司”的方式进入日本市场。 我们一般会建议海外的上市企业(例如航空公司,银行等)选择“分公司”的方式来办理。
 

代表处

代表处是外国公司为准备在日本进行全面销售活动而设立的基地。 它可以进行市场研究、信息收集、购买商品和广告等活动,但不能进行创造收入的直接销售活动。设立代表机构的程序是,不需要登记设立。 因此,如果你在日本设立一个办事处,你可以作为一个代表处开始,而不需要经过任何特殊的程序。 虽然你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立即设立办事处,不需要任何特殊手续,但由于没有在法务局注册,所以很难正式证明该代表处在日本的地位。此外,通常不可能以代表处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或租赁房地产,因此,外国公司的总部或代表处的代表或其他个人必须作为代理人,成为这些协议的一方。
 

代表处可开展的活动实例

收集并向母国的母公司提供日本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广告和宣传工作 市场调查
 

请参阅下表,以了解不同之处的简要概述。

 子公司 (子公司)支店 (分公司)驻在员事务所 (代表处)
类别日本公司海外公司海外公司
注册需要需要不要
资本金1日元以上不要不要
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总公司总公司
日本居住的代表不要1名以上法律上不要
法律上不要
签证取得
社会保险加入义务义务义务5名员工以上义务
营业活动不可
会计处理日本子公司完结海外总公司合算处理
债权者责任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无限责任
诉讼风险日本子公司海外总公司海外总公司
撤退手续需要需要法律上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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