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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篇文章已经说明了日本《古物营业法》中的各项定义及取得许可的大致流程。本文将重点围绕取得许可所需的具体事项及实务上的注意要点进行更为详细的说明。

【许可申请必要条件及注意事项】

1. 设立主营业场所

从事古物营业必须具有一个被设定为“主营业所”的实际经营场所。该营业所可以为租赁或自有不动产。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辖区警察署可能有不同的操作规范。为确认该营业所的使用权属,如果是租赁场所可能需要提供租赁场所的租赁合同,如果是自有不动产可能需要提供房产登记簿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2. 为每个营业所配备专职管理者

管理者是指古物交易中的负责人,可由役员兼任。该职位虽无特定资格要求,但必须为专职人员,且居住于通勤范围之内。此外,原则上不允许一人兼任多个营业所的管理者。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各个营业所之间的地理位置距离较近,某些辖区警察署可能允许一人兼任多处营业所管理者。此种情形建议事先与辖区警察署进行沟通确认。

3. 不属于欠格事由者

“欠格事由”是指不符合法定资格的情形。在提出申请前,必须确认公司役员或管理者是否涉及日本《古物经营法》规定的欠格事由,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 破产程序启动后的未复权破产者
    破产者因部分资格或职业受限,无法取得古物商许可。“复权”指解除破产状态。
  • 被判处监禁刑或特定罚金刑者
    “监禁”指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日本刑罚按严重程度依次为死刑、徒刑、监禁、拘留、罚金、科料。若被判处监禁刑及以上刑罚,则构成欠格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徒刑附带劳役义务,而监禁无劳役义务。拘留虽然也限制人身自由,但期限不足30天,而监禁与徒刑均为1个月以上。此外,涉及日本《刑法》中的盗窃罪或日本《古物经营法》规定的罚金刑也构成欠格事由。
  • 暴力团成员及其关联者
    现为暴力团体成员,或曾为暴力团体成员且未满5年者,即使当前为非成员仍可能构成欠格事由。此外,根据日本《暴力团体成员不当行为防止法》,命令或指示的收受者亦构成欠格事由。
  • 无固定居所者
    因无法追责,无固定住所者构成欠格事由。
  • 曾被撤销古物商许可者
    若法人曾被撤销古物商许可,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 因身心障碍无法正常履行古物商或古物市场主业务者
    若役员或管理者中有任何一人因精神或身体障碍,无法正常履行古物商或古物市场业务所需的认知、判断及沟通能力,则无法取得许可。役员及管理者需提交誓约书,声明不涉及此类欠格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如役员或管理者为外国人,且不理解誓约书所载的日文内容时,必须将誓约书翻译后的文件作为申请的必需材料进行提交。建议提前向辖区警察署进行咨询。

4. 外国人担任管理者的注意事项

外国人亦可担任管理者,但前提同样是不得涉及上述欠格事由。在申请过程中,役员及管理者需提交“身份证明书”。但外籍人士无法在日本行政机关取得此类文件,因此无需提供。所谓“身份证明书”,并非指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而是用于证明“未收到破产宣告通知”等内容的文件。如警察署认为有必要,可能要求外籍人士提交包含“未接获破产宣告通知”等内容的誓约书,或签名证明书(署名为本人的且经本国官方机构认证后作成的证明书)。建议将此类情况事先与管辖警察署进行确认。

综上,若是外籍人士担任役员或管理者等情形,通常需要提前与管辖警察署进行沟通。由于只提交警察署官网列明的文件有时可能不足以完成申请,建议咨询具有相关经验的行政书士等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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