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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明变更事实的《宣誓陈述书》

外国公司登记之初,如果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对上述变更提出申请时,法律要求必须附加证明变更事实的书面材料。

同时,该书面证明必须获得对该外国公司享有管辖权的本国机关,或者该国驻日领事,或其他享有权限的机关之认证(《商业登记法》第130条第1项)。
 

签字证明书与取得地

在与外国公司或外国人有关的登记程序中,与《宣誓陈述书》同样,有时需要获得该国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驻日领事,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官方认证。

签字证明书中,满足一定条件时,也接受除了该国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驻日领事,或其他有权机关之外的第三方证明(居住在外国的该外国人之本国政府机关等)。

有关签字证明书的取得地,请参照此处
 

《宣誓陈述书》的取得地

外国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时,一般不接受类似于签字证明书那样的例外认定情形。

因此,外国公司的变更登记中,一般不能使用外国公司的代表人所在居住国(第三国)的该外国公司本国领事或者日本公证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而像目前驻日英国大使馆那样,对其驻日大使馆或领事馆无法对应宣誓陈述认证的情况下,则必须取得本国公证人等提供的《宣誓陈述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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