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範的變動與企業間複雜的稅務處理程序成為日益重要的議題。這份 12月稅務新聞彙整呈現了房屋稅、所得稅、海外投資等範疇的重要變化,涵蓋了繁雜的稅務問題,也提供了企業應對稅務挑戰的關鍵資訊。讓我們一起深入瞭解,如何因應這些變動並優化稅務管理。

 

 

財政部於2023年12月27日公告臺韓所得稅協定生效,該協定共29條,規定合宜減免稅措施及稅務行政合作機制,其中包括:

 

  • 股利、利息與權利金適用上限扣繳稅率10%台商取得韓國來源股利、利息與權利金,扣繳稅率由原先的22%降至10%

  • 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台商在韓國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可免徵韓國所得稅。

  • 相關適用爭議解決機制(相互協議程序): 雙方可透過相互協議程序,解決因協定解釋或適用而產生的爭議。

 

重點提示

臺韓所得稅協定生效後,臺商在韓國投資的稅務優惠多,包括股利、利息與權利金扣繳稅率降低、營業利潤或執行業務所得符合特定條件免稅等。臺商應善用該協定,降低稅務負擔,提升投資效益。

 

財政部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於112年12月21日及22日修正「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稱CFC辦法),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部分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

原規定納稅義務人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CFC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本次修正將計算範圍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達到金額微小之豁免規範。

 

  • 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

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本次修正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納稅義務人如能依限提示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 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

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本次修正放寬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重點提示:
 

  • 本次修正放寬CFC辦法部分規定,有利於納稅義務人達到金額微小之豁免規範,並提供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免列加項之過渡措施,以及透過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之彈性。
  • 納稅義務人如有CFC投資,應注意本次修正之內容,並依規定辦理申報。
     

 

立法院最近通過修正房屋稅條例的法案,目的是減輕單一自住房屋的稅負、鼓勵房屋有效利用,並合理化房屋稅負。這項修法將於11371日起施行,並從11451日起開始繳納。以下是修正的重點:

 

  1.         對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調高多戶未有效使用房屋的法定稅率至2%4.8%
     
  2.         特定房屋適用較低稅率,包括單一自住房屋、出租房屋、共有房屋及建商新建住家用房屋。
     
  3.         授權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及適用優惠稅率的房屋現值金額,並參考財政部公告的基準。
     
  4.         地方政府訂定的稅率若造成稅收實質淨損失,由中央政府補足。
     
  5.         自住房屋設籍要件調整,房屋稅改按年計徵,並增訂信託房屋的規定。
     
  6. 設定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及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為徵稅期間。

  7.         刪除地方民意機關代表參加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的規定,增加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代表的比例。
     
  8. 住家用房屋現值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的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限制為自然人持有的全國3戶。

 

 

重點提示

 

這項修法旨在透過稅率差異來促進房屋市場的健康發展,增加房屋供應,並促使房屋釋出以增加租賃市場供給,實現居住正義。

 

 

立法院近期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的修正,此舉將從113年1月1日起實施,影響將在114年5月申報上一年度的綜合所得稅時顯現。主要的修正內容包括兩個方面:
 

  •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的提升:對於6歲以下子女的扶養家庭,第1名子女的扣除額由12萬元提升至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則每人可扣除22.5萬元。此舉意在減輕所有育兒家庭的經濟壓力。

 

  • 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的調整:為支持無自有房屋的租戶,房屋租金支出的扣除方式由列舉扣除改為特別扣除,每戶每年的扣除上限從12萬元增加至18萬元。但注意,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超過20%,則不適用此項扣除。

 

財政部預估,這些修正措施將使約67萬戶家庭受益於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增加約23億元的可支配所得;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則預計將使46萬至102萬戶家庭受益,增加約32億至71億元的可支配所得。
 

重點提示
 

本次的稅法修正為家庭和租戶帶來顯著的稅務減免,特別是對於育有幼兒和租賃房屋的人群。納稅人應該留意這些變更,以確保在申報所得稅時充分利用這些新的扣除規定。同时,須注意新規定的適用條件,以避免錯過扣除機會。
 

 

 

依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11220日新聞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如為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之扣繳義務人,且實際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者,得於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報酬之前,填具「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申請書(扣繳義務人專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重點提示

此項規定可大幅減輕國內營利事業之租稅負擔,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財政部於1121221日公告更新CFC制度所稱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供各界參考運用。該名單係依CFC制度第4條第3項規定彙整,重點如下:

 

  •          營利事業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逾14%之國家或地區:30
     
  •          僅就境內來源所得課稅,境外來源所得不課稅或於實際匯回始計入課稅之國家或地區:51個
     
  •          所在國家或地區對特定地區或特定類型企業適用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依個案事實個別判斷  

 

CFC制度已於112年實施,營利事業或個人如投資我國境外企業,應儘早檢視該企業所在國家或地區之稅率或稅制是否屬CFC辦法第4條規定低稅負區之範疇,以免因未依規定認列境外投資收益或計算境外營利所得,而遭國稅局核定補稅及加徵滯納金。

 

低稅負參考名單已公告於該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稅改專區」項下「反避稅專區」之「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或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相關法規及函釋規定,如有需要,可至該專區查詢。

 

 

重點提示

 

財政部此次公告更新CFC制度低稅負區參考名單,係為因應各國稅制及實務情況之變動。該名單僅供參考,各國家或地區是否符合CFC辦法第4條規定之低稅負區定義,應以該國家或地區當時實際情況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