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着劳动力短缺问题的加剧以及企业推进全球化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考虑雇佣外国人。
然而,与雇佣日本人相比,外国人雇佣涉及的法律规定及手续更加复杂。如果在未充分理解相关法律要点的情况下推进外国人招聘活动,存在被认定为违法(如助长非法就业等)的风险。从法律角度来看,外国人雇佣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入管法(出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的遵守
需确认该外国人是否具备在日本工作的资格(在留资格),或是否可以取得该资格。
「劳动相关法规(劳动基准法等)」的适用
无论国籍,企业是否以合法且适当的劳动条件进行外国人雇佣。
这两者如同车之双轮,缺一不可,任何一方缺失都无法构成合法合规的雇佣关系。
本文将从入管法及劳动相关法律的角度,对企业在考虑接收外国人阶段必须掌握的法务整体框架进行说明。
1. 入管法上的注意事项与在留资格制度的理解
在外国人雇佣的讨论中,最具特点的是「在留资格」(通常称为签证)的存在。所有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均必须根据其活动内容或身份持有相应的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与工作内容的一致性(是否具有合法就业资格)
日本的在留资格种类超过30种,但并非所有外国人都可以自由工作。理解以下三类非常重要。
无活动限制的在留资格(无就业限制)
- 永住者
- 日本人配偶等
- 永住者配偶等
- 定住者
持有上述再留资格的人,可与日本人一样,不受职业种类及工作时间限制自由就业(包括一般性劳动)。
活动内容被限定的在留资格(就业签证)
例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 「特定技能」 「企业内转勤」 「高度专门职」等。
仅可从事被许可范围内的工作(主要为专业性或技术性领域)。企业必须确认自身业务内容是否符合该在留资格的要求。
原则上不允许就业的在留资格
例如「留学」 「家族滞在」 「短期滞在」等。
但对于「留学」和「家族滞在」在留资格,在取得「资格外活动许可」后,可以从事兼职工作,每周不超过28小时(在长期假期期间,每日不超过8小时)。
在留卡的确认
在正式开始雇佣前,必须确认「在留卡」的原件。
除确认卡片正面的「在留资格」和「在留期间(到期日)」外,背面的「资格外活动许可栏」是否有记载也是重要的检查要点。
2. 劳动法上的注意事项
从劳动法务角度出发,以外国人身份为由实施差别性待遇是被禁止的。
劳动基准法第3条(平等待遇)
根据劳动基准法第3条规定,不得以国籍为理由,在工资、工作时间以及其他劳动条件方面对劳动者进行差别对待。
不仅适用于最低工资制度,还包括加班费支付、带薪休假的给予等,所有劳动条件均适用与日本员工相同的法律规定。
社会保险・劳动保险的适用
关于社会保险(健康保险、厚生年金保险)以及劳动保险(工伤保险、雇用保险),同样不因国籍而有所区别,只要符合加入条件,即产生加入义务。
因此,“因为是外国人所以无需加入”或“因本人不希望而不办理加入”等做法,可能不被允许。
特别是在申请在留期间更新许可时,入管通常局会严格审查外国人是否履行了公共义务(如纳税及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如果公司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可能会对其签证更新产生不利影响。
3. 招聘选拔阶段的注意事项
在发布招聘信息及进行面试时,同样需要注意法律合规要求。
招聘信息的记载内容
根据职业安定法,原则上不应进行以国籍为限定条件的招聘(例如:「欢迎××国籍人」「外国人不可以」等)。
但在业务性质上,如确有必要具备特定语言能力或对海外商业习惯的理解等不可或缺的情形下,仅在存在合理理由时,可以将该能力设为任职条件。
录用通知与在留资格的附条件设定
在录用需要工作签证的外国人时,即使已发出录用通知,如未获得入管部门批准在留资格,也无法从事工作。因此,通常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以取得在留资格许可为条件进行录用(附停止条件的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
4. 雇用后的行政申报义务
在雇佣外国人时(入职时)以及其离职时(离职时),所有用人单位均有义务向Hello Work(公共职业安定所)进行申报(依据劳动施策综合推进法)。
即使是未加入雇用保险的兼职等外国人员,在雇佣的情况下也同样需要进行申报。
如未履行该申报义务或进行虚假申报,可能会受到处罚,因此必须确保切实履行。
总结
在外国人雇佣中,企业最应避免的是涉及「非法就业」。
所谓非法就业,是指未持有在留资格者从事工作,或在超出许可范围的情况下从事工作的行为。
即使企业主并非故意,但因疏忽而使非法就业者从事工作,也可能被追究「协助非法就业罪(入管法第73条之2)」的责任。该罪名规定了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最高500万日元罚金的严厉处罚。
因此,从考虑引进外国人的阶段开始,将「本公司的业务内容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签证」「该应聘者的在留卡是否真实有效」等像这样的法律确认流程纳入公司内部招聘流程中,将至关重要。
文章作者
関連服務
联系我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