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外财产调书制度的基本概要
国外财产调书制度是日本税务当局为掌握居住者在日本境外持有的财产并,同时予以适当课税而引入的法规。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在日居住者(下文将提及的非永住者除外)若在当年度12月31日时持有的国外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日元,则有义务在次年向税务署进行申报。报告需要使用“国外财产调书”的专用格式,并详细填写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提交期限:
原则上要求在次年6月30日前提交。需要注意的是,这与确定申报的期限不同。
适用对象:
针对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居住者,且在年末时持有境外财产市价总额超过5,000万日元。但是,非永住者(无日本国籍且过去10年内在日居住时间累计不满5年)除外。
无需提交的情况:
年末时境外资产总额未超过5,000万日元,或者在税法上属于非居住者(在日本无住所)的个人,没有提交义务。此外,符合非永住居住者定义的外国派驻人员等也无需提交。
该制度旨在防止持有高额境外资产的富裕阶层在海外隐匿收入。为促进合规申报,设有根据提交与否而调整附加税的特例,将在后文详述。
2. 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结构
日本所得税的一大特点是,是根据个人居住者身份类别确定不同课税范围。根据税法,原则上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所超过1年即被视为“居住者”,居住者以外的被判定为“非居住者”。
此外,无日本国籍且过去10年内在日居住时间累计不满5年的居住者即被划分为“非永住者”。
以下是各类别的课税范围概要:
| 类别 | 日本境内源泉所得 | 日本境外源泉所得 |
|---|---|---|
| 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 | 课税对象 | 课税对象 |
| 居住者(非永住者) | 课税对象 | 部分课税(※仅限在日本支付或汇入日本的部分) |
| 非居住者 | 课税对象 | 不属于课税对象(免税) |
※“日本境内源泉所得”指在日本境内工作获得的薪资、来自日本企业的报酬、日本境内不动产收入等在日本产生的所得。即使是非居住者,也需要根据这些日本境内产生的所得缴纳日本的所得税。
对于居住者(非永住居住者除外),全球范围内的全部所得均为课税对象。例如,海外薪资、利息、股息、不动产收入等原则上都必须在日本申报并纳税。相反,非居住者仅需就其日本境内的源泉所得纳税,日本境外产生的所得不纳入课税范围。另外,对于居住者身份中的非永住者,其在海外获得并未汇入日本的所得部分可享受免税的待遇。
非永住者这一身份类别对于外籍派驻人员尤为重要。这意味着在初次抵日后的5年内,未汇入日本的部分境外所得可享受免税优惠。
所得税计算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制。根据应税所得的金额,适用5%至45%共七个档次的税率(即应税所得越高,适用税率越高)。此外,还需缴纳复兴特别所得税(2.1%)以及属于地方税款的居民税(约10%),因此个人所得的实际最高税率超过50%。
所得税的申报期为每年的2月16日至3月15日,在此期间需对前一年1月至12月的所得进行确定申报,以确定税额。
3. 外籍高管须知的确定申报要点
在日本工作的外籍高管在进行确定申报时,有几个特殊的注意事项。首先,申报者需要了解申报所需的主要资料和时间表。
申报所需文件:
由雇主提供的源泉征收票是必须的,用以证明薪资所得。此外,税务署可能还会要求外国人提供在留卡复印件以及日本个人编号(My Number)。若因为抚养海外家属而申请抚养扣除,则必须附上证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户口本或出生证明等)以及亲属的护照复印件等。请务必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
提交方式与期限:
确定申报表可以通过到税务署或邮寄或使用国税厅的电子申报系统(e-Tax)提交。每年3月15日是申报和纳税的截止日期。请注意,逾期将产生滞纳金。
是否需要申报国外所得:
如前所述,国外所得的申报范围取决于申报者的居住者身份类别。如果是(日本税法上的)永住者,则所有境外所得都必须纳入确定申报。例如,来自海外子公司的役员报酬或海外投资收益也属于申报对象。反之,在申报者属于非永住者身份的期间,于海外产生且尚未汇入日本的所得,原则上无需在日本申报。请务必确认申报者抵日已满几年,属于哪一身份类别,并据此判断是否需要对国外所得的申报。详细建议咨询税务专家。
由于确定申报涉及日语文件的填写和对税法的理解,多数外籍高管会选择委托税理士等专业人士办理。在充分利用公司内部税务支持的同时,申报者也应当了解申报期限及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4. 需要提交国外财产调书的情况
是否产生国外财产调书的提交义务,取决于日本境外资产的评估总价值。以下将对判断标准、具体案例以及罚则进行梳理。
关于资产的标准和计算方法,若截至当年12月31日,位于境外的所有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日元,即产生提交义务。评估价值基本按市价计算(参考年末的汇率等换算)。需要注意的是,计算时不扣除贷款等负债,而是以资产总额进行判断。
例如,申报者在海外持有一处评估价值为6,000万日元的不动产,即使同时持有5,000万日元的贷款余额,也会因“财产”价值为6,000万日元而被要求履行提交义务。具体而言,若申报者在年末持有价值相当于1亿日元的美国股票或海外存款,则属于申报对象。
相反,若境外资产未满5,000万日元,则可免除提交义务(但对于有意地人为资产转移,需要注意后述事项)。如上文所述,非永久者不受此制度约束,外籍高管入境日本未满5年且属非永住者,同样无需提交此申报表。
未提交或进行虚假申报可能面临“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的刑事处罚。税务上也将受到不利对待,加征过少申报附加税或未申报附加税。一般情况下,如果按时合规提交申报,即使日后发现有漏报,也可适用附加税获得5%减免的特例。
鉴于申报与否会导致处罚差异,一旦持有资产超过标准金额,申报义务人务必按时进行合规申报。
5. 签证获取与税务合规的关系
对于在日本工作的外籍高管而言,在留资格(签证)的获取与更新和税务合规并非无关。近年来,日本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已经与国税厅联实现信息共享,在签证审查中会慎重确认申请者的纳税情况。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
签证更新时提交的纳税证明:
在申请工作签证续签时,需要提交由地方政府出具的课税证明书和纳税证明书。审查官会核实申请者是否按合同获得相应报酬并适当纳税,以及是否存在居民税或所得税欠缴的情况。
变更在留资格时的注意事项:
无论是从工作签证变更为经营管理签证,还是申请永住权,过往的纳税记录都十分关键。永住许可申请通常需要提交最近5年的课税和纳税证明,审查标准即为申请者每年是否拥有稳定并达到一定水平以上的收入,且按时纳税。
税务合规产生的影响:
税务上的瑕疵可能导致短期内签证的续签不被批准,或在留期限被缩短等不利后果。长期来看,还会损害申请人在日本的个人信用,甚至可能危及职业生涯。
总而言之,“依法纳税是在日本持续工作的一大前提”。为顺利获取和维持签证,依据日本税法正确纳税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6. 未申报引发的风险与其对策
如果忘记进行确定申报或未提交国外财产调书,日后可能面临严重的罚则和风险。与未申报相关的主要风险及其对策如下:
如果未在期限内申报,除应纳税额外,还将被追缴未申报加算税。即使自主进行逾期申报,原则上也会被额外征收应纳税额的5%。若在接到税务调查通知后才申报,将提高至10%(超过50万日元的部分为15%至最高30%)。
除此之外,延期缴税还会按日计算滞纳金。对于隐匿或伪造等恶意逃税行为,还可能适用重加算税(税率35%~40%)。如果未提交国外财产调书并隐匿所得,前述的过少申报附加税等的叠加还会导致5%的加征,累计负担将十分沉重。
应对未申报的措施包括更正申报和逾期申报。一旦发现漏报,义务人应尽快自主申报(申报更正或逾期申报)这一点至关紧要。如果在税务署展开调查前主动完成手续,附加税可降至5%,从而减轻罚则。对于过往已提交申报中的错误,可在法定申报期限后的5年内通过更正申报进行追溯修改。如果缴纳了过多税款,原则上也可以在法定申报期限后的5年内通过更正请求申请退税。
如有疑虑,切勿置之不理。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并考虑将多年未报的部分一次性自主申报。
7. 从实际案例分析成功与失败的关键点
基于上述日本的国外财产调书制度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下我们来探讨一下被派遣至日本法人的外籍高管可能遇到的成功与失败事例。
【成功案例】
某外籍高管来日后立即与税务专业人士合作,准确评估持有的境外资产并按时提交了国外财产调书。因此,在税务调查中未被指出任何问题,签证更新也顺利进行。
【失败案例】
某高管故意隐瞒部分境外资产,且未提交国外财产调书,导致其在税务调查中被发现大规模隐匿收入。结果不仅被课以沉重的追缴税款和附加税,最严重甚至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对企业信誉也造成了巨大打击。
从以上事例中可以看出,准确申报和尽早咨询税务专家是规避税务风险、确保在留手续顺利进行的关键。
8. 总结
对于赴日工作的外籍高管而言,首要任务是准确把握自己在税法上的居民身份类别,并理解国外财产调书制度、确定申报的基本事项、提交期限及所需文件等要点。通过准确申报并与税务专家合作,不仅可以规避追缴税款和附加税等风险,还能对签证更新和在留资格的维持产生积极影响。
妥善的税务规划不仅能够保护企业信誉,也直接关系到个人层面的风险管理。除此之外,日本税法频繁修订,企业与个人需时刻关注最新动态并进行灵活应对。通过与税务专家保持合作关系,做好日常的税务管理,能够帮助企业或个人在日本专注推进业务活动,为自身企业构建更加稳健的合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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