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留资格“企业内转勤”,是指设有海外据点的企业等,将其员工在一定期间内调往日本境内据点时所授予的在留资格。
在该在留资格的审查中,不仅会考察转勤员工本人的履历,更重要的是,“派出方的海外法人(派遣单位)”与“接收方的日本法人(据点)”之间,必须存在特定的资本关系或组织上的关联关系,这是绝对必要条件。仅仅是“存在业务合作”或“有交易往来”,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
本文将结合入管法令及实务运用,对被认可的“转勤范围”以及具体的企业间关系进行说明。
1. 在留资格中“转勤”的定义与范围
入管法上的“企业内转勤”,不仅限于同一公司内部的调动,还广泛包含具有资本关系等的集团企业内部派遣等情形。
具体而言,以下任一关系下的事业所之间的调动,均可作为对象:
同一公司内部的调动(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
这是最基本的形态,指在法人资格相同的事业所之间进行的调动。
例如:
- 海外总公司 ⇔ 日本分公司
- 海外分公司 ⇔ 日本总公司 等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调动
即使法人主体不同,但通过经营权形成强关联的情形。一般会参照《财务报表等用语、格式及编制方法规则》中的定义。
- 母公司 ⇔ 子公司
- 例如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等情况。
孙公司等集团企业内部的调动
当母子公司关系呈链状延伸时,也可能被认可。
- 母公司 ⇔ 孙公司
即母公司通过子公司对孙公司具有控制力的情况。 - 子公司 ⇔ 孙公司
- 子公司 ⇔ 子公司(兄弟公司)
即拥有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之间的调动,也可以被认可。
向关联公司的调动
虽不符合“子公司”的定义,但若能施加重要影响的“关联公司”,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作为对象。
- 母公司 ⇔ 关联公司
一般指持有20%以上表决权的情况等。 - 子公司 ⇔ 关联公司
上述情况中,多数是基于所谓“派遣(出向)”的人事安排进行的,但在在留资格审查中,需要提交能够证明上述资本关系或出资比例的资料(如股东名册、财务报表、公司登记簿等)。
2. 关于驻在员事务所(Representative Office)的情形
在外国企业准备进入日本市场时,常常会在正式设立法人之前,先设立“驻在员事务所”。
驻在员事务所通常未在日本进行登记(未设立分支登记),一般也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即使是调动至此类据点,也可能被认定为“企业内转勤”的对象。
活动内容的限制
基于国际税务中常设机构(PE)认定的考虑,驻在员事务所的主要活动仅限于市场调查、信息收集、物品采购、广告宣传等准备性或辅助性行为。
如果从事直接营业活动并产生收益,则需要具备分公司或当地法人等实体形式,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考虑申请在留资格“经营・管理”。
在申请调动至驻在员事务所时,由于日本不存在法人主体,因此需要通过房屋租赁合同、事务所说明资料等,充分证明实际存在实体办公场所。
3. 在留资格的维持与关系消失的风险
在持有“企业内转勤”资格期间,派出机构与接收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持续存在。
若发生以下情况,可能会对在留资格的适格性产生影响:
资本关系的解除
例如因并购(M&A)或股权转让,日本法人脱离原集团,转入其他公司旗下或成为独立企业时,作为“企业内转勤”前提的关系即告消失。 在这种情况下,下次更新申请可能无法获批,应尽快考虑变更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其他工作类在留资格。
转勤期间结束并发生完全转籍
原本以“转勤(出向)”形式来日,但中途从海外法人离职,转为正式加入日本法人(完全转籍)的情况。 “企业内转勤”这一资格的前提,是申请人未来预计返回海外据点,或至少仍保留海外法人籍。因此,在发生完全转籍等情况下,通常需要根据合同形式的变化,申请在留资格变更。
4. 总结
在留资格“企业内转勤”中,对企业之间关系的认定,并非简单的“集团公司”概念,而是基于法律定义,对资本关系及控制关系进行严格审查。
特别是对于资本结构复杂的跨国企业,或正处于日本据点设立初期的企业而言,“从哪一家公司调动至哪一家公司”的申请架构设计至关重要。
在申请时,建议确认最新的企业资料(如公司年鉴、年度报告、股东大会记录等),并做好能够客观证明企业间关系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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