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捐稽徵法修正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在110年度結算且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被選中且核定無下列情形,則可透過公告方式通知申報:

 

  • 申報案件符合租稅減免規定。
  • 申報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 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未被選中且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這些案件將於公告或郵寄核定通知書後,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公告結果或在4月底前收到核定通知書,以確保5月結算申報的準確性。為確保權益,財政部籲請仔細核對核定通知書內容,如有錯誤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


其他查詢事項,可參考以下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