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 112 年 12 月 4 日發布解釋令,補充了外國營利事業在台灣碳權交易所銷售國外碳權的稅收細節。要特別留意的細則包括:

 

  • 如外國企業可提供帳簿和文件,用以計算銷售國外碳權的所得。如果無法提供相關文件,則將按照交易收入的淨利率10%進行計算。
  • 若外國企業在我國有固定營業場所,則需透過該處計算所得稅;若無固定營業場所,則由臺灣碳權交易所代為計算所得稅,並根據標準扣繳率20%計算應納稅金。
  • 外國企業可於取得收入後的10年內,向臺灣碳權交易所所在地的稽徵機關提供相關帳簿和文件,以核實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並重新計算所得額,如有溢繳稅款,則可申請退還。

 

這份解釋令為外國企業在台灣碳市場銷售國外碳權所得的納稅提供明確的指引,並強調了稅收資料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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