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 112 年 12 月 11 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主要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於 112 年度施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相關法令變更,以及配合憲法法庭 110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意旨。

 

重點摘要如下:

  • 配合 CFC 制度修正
    • 營利事業認列 CFC 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 CFC 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辦理。
  • 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
    •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 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
    • 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 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 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 2,400 元提高為 3,000 元,並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 配合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5 號判決修正
    • 定明所得稅法第 39 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


整體而言,本次修正係為配合我國稅制及會計制度之發展,並回應實務需求,以完善營利事業之稅務管理。
 

如有查詢此次修正內容需要,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