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規範的變動與企業間複雜的稅務處理程序成為日益重要的議題。這份 2 月稅務新聞彙整呈現了房屋稅、所得稅、海外投資等範疇的重要變化,涵蓋了繁雜的稅務問題,也提供了企業應對稅務挑戰的關鍵資訊。讓我們一起深入瞭解,如何因應這些變動並優化稅務管理。

 

 

財政部於112年11月2日發布函釋,放寬個人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稱房地),於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放寬原因

財政部表示,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房地,其取得時點及出售原因非人為所能控制,倘於繼承後短期內出售該房地,因持有期間較短適用較高稅率,加重繼承人租稅負擔。鑒於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多數屬於親屬接連過世之案件,更非人為所能控制之情形,故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均得納入持有期間計算範圍,以利相關案件得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兼顧情理並保障繼承人之權益。
 

舉例說明

以甲君為例,其父於81年購入A房地,甲父107年過世,甲母繼承A房地,嗣甲母110年4月過世,由甲獨自繼承A房地,並於111年8月出售。依前述法令規定,於計算甲君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應併計甲父及甲母之持有期間,經計算持有期間合計已超過10年,得適用較低稅率15%。

 

重點提示

  • 自112年11月2日起,個人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地,於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或受遺贈之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 此項放寬規定,有利於繼承人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
  • 房地合一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網路交易盛行,許多人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商品或經營代購業務。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亦即銷售貨物達新臺幣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新臺幣4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舉例說明

甲君於109年6月至112年8月間在網路平臺銷售貨物,109年6月至9月銷售額均為8萬元以下,同年10月起銷售額為9萬元。依規定,甲君於109年6月至9月之銷售額因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10月之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因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查獲後就其109年10月至112年8月之銷售額補徵營業稅4萬餘元,並就漏稅額處1倍罰鍰。
 

重點提示: 

  •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新臺幣8萬元,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 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經查獲後將補徵營業稅並處以罰鍰。
  • 個人經營網路銷售貨物,若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若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應即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上路,針對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交易所得不課徵所得基本稅額而係課徵房地合一稅。
 
 

特定條件之股權定義: 

  • 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 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
  • 除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外

 

持股比例計算方式:

  • 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
  • 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或更高職位之該營利事業之持股,均需一併考量

 

舉例說明

稅義務人甲君於88至110年間取得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A公司之股份共400萬股,嗣於111年間全數出售,出售時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2,000萬股,其中甲君及其母親各持有A公司20%股權,B公司持有其餘60%股權,A公司房地價值達股權價值50%。甲君誤以為本身持股未超過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0%,而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經查,甲君之妹為B公司董事長,甲君出售該股權交易時,直接及間接持有A公司股權為100%,其出售股權交易所得核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遂核定其交易之課稅所得額1,505萬元,應補稅額620萬餘元,並處罰鍰248萬餘元。

 

重點提示 

  • 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交易所得應課徵房地合一稅,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 持股比例計算方式除考量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可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選擇以下兩種方式之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兩種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申請資格與期限

欲申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 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 以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為例,112年度研發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3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專案支出認定

若有以下情形,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

  •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重點提示

  • 112年度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申請期限為113年2月至5月底。
  • 申請前應確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符合申請資格。
  • 若有專案支出,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提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已編列預算之薪資、租金、執行業務報酬等應辦理扣繳之支出,於預算年度結束時尚未給付,應於「實際給付日」扣取稅款,次月10日前將所扣稅款繳納國庫,並於扣取稅款日翌年1月底前填報扣(免)繳憑單。
 

舉例說明
 

甲機關團體112年度編列電機工程規劃預算,規劃案於同年12月10日完成驗收,電機技師於同年月30日請款,但該團體於113年1月8日才將該筆規劃服務費(執行業務所得)匯給電機技師。


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因此甲機關團體應於113年1月8日「實際給付」時扣取稅款,113年2月15日前(法定截止至113年2月10日,適逢春節連假順延)向國庫繳納,並於114年1月底前填報113年度扣繳憑單。

 

重點提示

  • 機關團體應於實際給付應扣繳之所得時扣取稅款,不得延至預算年度結束後再扣繳。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
  •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根據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僅小規模營利事業無須辦理。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即使無須繳納結算稅額,仍應依限辦理申報,逾期將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舉例說明

甲君為A商號之負責人,未依限辦理A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催報後已補報,經國稅局核定A商號課稅所得額250,000元,該商號雖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應以核定之所得額按111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加徵10%滯報金5,000元。
 

重點提示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強制性規定,非屬小規模營利事業均應依限辦理,即使無須繳納結算稅額亦同。
  • 逾期辦理結算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規定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規定,保持足以正確計算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若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未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或雖提示卻不完全,稽徵機關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舉例說明

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2億餘元,全年所得額3仟餘萬元。經該局調帳查核,發現甲公司雖提示總分類帳及銷貨統一發票存根聯等證明文件,惟記帳傳票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多有缺漏或僅留存影本情事。

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因此,該局依甲公司行業類別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29%,按營業收入淨額核定所得額6仟餘萬元,補徵稅額6百餘萬元。

甲公司不服,復查主張依其會計帳簿進銷數字尚可勾稽,申請重新查明認定。經該局認定甲公司未依規定取具合法憑證,相關會計帳簿結算帳目,難認登載計算有據,於復查階段再請甲公司提示完整之記帳憑證,甲公司逾期仍未提示,遂駁回甲公司之復查申請。
 

重點提示

  • 營利事業應依規定保存完整、合法的帳簿憑證,以免遭稽徵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
  • 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納稅義務人應配合提示帳簿憑證,以利查核作業。
  • 若納稅義務人未提示帳簿憑證,或提示之帳簿憑證不完全、不健全或不相符,稽徵機關得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可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抵減金額最高可達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的30%,中小企業可依自身需求,選擇以下兩種抵減方式之一:

  • 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 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3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申請資格與條件
 

申請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符合以下資格與條件:

  • 公司須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
  • 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
  • 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申請時程
 

 以中小企業之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2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應自113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之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其郵遞者,應以掛號寄送,並以交郵當日之郵戳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專案認定
 

若有以下情形,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

  •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之專用技術。
  • 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之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
  • 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之費用。
  • 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之支出。
     

重點提示

  • 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最高可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
  • 若有專案認定需求,應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之申請提出。
  • 申請截止日為113年5月31日。
     

 

隨著網路科技發達及後疫情時代消費習慣改變,許多交易模式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銷售。農曆新年期間,透過網路銷售年貨情形更是熱絡,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經營「無實體店面」的個人賣家,應留意辦理稅籍登記相關規定。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未經營實體店面,當月銷售額如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為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舉例說明

王小姐在113年1月分別透過A平台及B平台銷售年節除舊佈新商品,2平台各收款50,000元,當月銷售額合計100,000元,已達營業稅起徵點。因此,王小姐最遲應於113年2月底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並於其網路銷售頁面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營業資訊。

 

南區國稅局呼籲,個人網路賣家如依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而尚未申辦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主動補辦稅籍登記及補繳所漏稅額並加計利息,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除相關處罰。

 

重點提示

  • 個人網路賣家如每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 辦理稅籍登記後,應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等營業資訊。  
  • 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者,將會被處以罰鍰。
     

 

根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的說明,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有無收到價款,均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調整內容

  • 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免稅額度由2,400元提高至3,000元。
  • 調整後伙食費金額每人每月在3,000元以下部分,免計入員工薪資收入,超過部分仍應列薪資收入。
  • 已按調整前伙食費免稅額度(2,400元)計算應稅金額並扣繳稅款者,得免由扣繳義務人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可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列於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供員工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舉例說明

甲事務所與員工約定調整112年度員工伙食費為每月3,000元,若甲事務所112年度已按調整前超過2,400元部分計入薪資扣繳5%扣繳稅額,致實際溢扣繳稅額360元,該溢扣繳部分得免申請更正繳款書及退還稅款,而應將實際扣繳稅額填報該員工112年度扣(免)繳憑單之「扣繳稅款」欄位。


重點提示 

  • 企業如實際供應員工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
  • 扣繳義務人倘未正確申報員工112年度薪資所得憑單,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免)繳憑單更正事宜,以維護員工權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適用稅率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舉例說明

甲君獨資經營某商號,於110年7月13日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出售其於109年間購買的房地,並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未依限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經該局查獲,以成交價額1,200萬元減除取得成本及移轉費用,並依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45%,核定補徵稅款並處罰。甲君主張該交易房地所得應於翌年(111年)5月併計商號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並非不申報等語,案經該局詳加說明,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營利事業交易房地,依規定應由獨資資本主(即甲君)於出售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繳納房地交易所得稅,而出售房地之次年5月仍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惟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重點提示

  • 自110年7月1日起,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由個人申報房地合一稅,即使虧損也都要在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 獨資、合夥營利事業出售房地,該交易所得(損失)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由於112年12月消費者物價指數較109年12月上漲13.09%,因此113年遺產稅各項扣除額均有所調漲。

 

調整後遺產稅各項扣除額金額如下:

  • 配偶扣除額:553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 父母扣除額:每人138萬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693萬元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56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重點提示

  • 113年遺產稅免稅額維持1,333萬元不變。
  • 遺產稅扣除額調漲後,可使更多繼承人享有免稅優惠。
  • 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各項扣除額之適用條件及金額。
     

 

個人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日以後,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二十七條之二規定,投資並取得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之新發行股份、出資額,或投資專案者,自前開股份、出資額持有期間或專案投資期間屆滿二年之當當年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之金額,應計入個人當年度基本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