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6〕11号)(以下简称《30号准则》)。《30号准则》共八章七十一条,核心内容如下:一是明确执行时间,境内外同时上市等主体202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2029年1月1日起执行,非上市企业2030年1月1日起执行,允许提前执行。二是规定财务报表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五部分,明确持续经营、重要性等列报基本要求。三是规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项目列示及损益分类规则,明确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披露要求。四是明确衔接规定,首次执行需调整列报项目,首年披露利润表调节信息。
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通知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8/t20260805_3994927.htm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答记者问
http://kjs.mof.gov.cn/zhengcejiedu/202608/t20260805_3994932.htm
2026年8月3日,财政部发布《2025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告核心内容如下:一是总体显示2025年企业会计准则全国平稳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持续提升,但仍存在部分企业对准则理解不到位、处理偏差、披露不充分等问题。二是梳理典型实施问题,结合准则规定分析并讲解正确做法,引导企业检视纠正会计处理问题,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将报告反映问题列入审计重点关注。三是明确下一步将加强准则建设实施,分类施策,深化部门及央地协同,强化宣贯培训与实施指导,提升准则执行效果。
——财政部等部门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
2026年7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8号(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6〕21号)。解释共七部分,核心内容如下:一是明确职务科技成果入账成本确定、转销、转化收入确认规则,2026年1月1日前已取得未入账的成果无需追溯调整。二是明确增值税先征后返(退)款项确认为其他收入,双分录核算。三是要求数字人民币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下设明细核算。四是要求公立医院增设“其他事业收入”明细科目及相关报表项目。五是明确面向本单位职工的住房不属于保障性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六是要求土地储备资金独立核算并纳入政府财务报告合并范围。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相关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2026年7月15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相关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内容共两类:一是配套“关于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评估”的实施问答4项,明确具有无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判断、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及合同挂钩工具相关评估的重点原则与具体方法。二是配套“关于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会计处理及相关披露”的实施问答1项、应用案例3项,明确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方法选用无优先次序,结合典型业务场景提供评估可兑换性、估计计量日即期汇率的具体示例。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607/t20260724_3994229.htm
——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
2026年6月23日,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财会〔2026〕9号)(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共五章三十条,核心内容如下: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各类有集约化需求的单位,界定财务共享服务定义、基本及拓展服务内容、五大核心特征。二是规定单位开展财务共享服务需遵循六大原则,具备组织、标准化、信息化三类基础条件,明确单位及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法定责任。三是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的七大环节要求,明确运营与评价的五大管理维度及绩效评价指标。四是要求分阶段推进数智化建设,实现流程智能化、数据治理系统化、监控预警实时化。
国际
——IASB七月会议落地两项决议
2026年7月22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结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实施后审议的讨论,并同意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IFRS 18)中特定税费的列报提出修订建议。IASB确认IFRS 16整体运行符合预期,提升了租赁信息透明度与可比性。针对利益相关方反映的某些要求持续成本较高问题,IASB决定启动新项目,探索在不显著影响租赁财务信息有用性的前提下降低成本,重点聚焦租赁负债重估和折现率,并澄清IFRS 16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对部分租金减让的适用,项目启动时间将在后续会议确定;同时,IASB同意提议将作为所得税直接替代物而征收的特定税费,列报于损益表中的所得税类别,上述两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及项目总结均预计于2026年第四季度发布。
https://www.ifrs.org/content/ifrs/home/news-and-events/news/2026/07/iasb-decisions-july-2026

国内
——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境外收入
2026年7月27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资本市场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审计应对:境外收入》(京会协专〔2026〕1号)(以下简称《提示》)。《提示》共四部分:一是列明境外业务审计五大难点,包括语言文化障碍、审计证据获取难、交易架构隐匿性强、独立性易受挑战、信息系统验证难度大。二是梳理境外收入四类常见舞弊手段,含虚构无商业实质交易、夸大收入规模、提前确认收入、资金资产端配合造假,附6个监管处罚典型案例。三是明确舞弊风险识别应对要求,涵盖风险评估、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特定销售业务应对、关键核查领域等具体审计程序。四是规定业务承接阶段决策标准,明确四类应拒绝或辞聘的情形。
——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执行审计业务中关注重大涉税风险的提示函》
2026年7月17日,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执行审计业务中关注重大涉税风险的提示函》(渝会协函〔2026〕4号)。提示函共三大部分:一是重点涉税风险领域,覆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小税种漏缴、代扣代缴税收5类风险的具体情形。二是重点会计处理风险领域,明确税会时间性差异处理、查补税款会计处理2类不当情形。三是审计涉税风险主要防控措施,从夯实审计程序、强化分析性程序、审查重组业务合规性等9个方面提出防控要求。
https://www.cqicpa.org.cn/1527627823722946560/web/content_1527627823722946560.html
国际
——IAASB就较不复杂实体审计准则的修订征求意见
2026年7月22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较不复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国际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持续推进该准则的完善。此次修订旨在回应审计领域在舞弊和持续经营方面的最新发展,同时确保准则要求仍适当适用于较不复杂实体审计。征求意见稿涵盖多个领域的更新,包括纳入舞弊相关审计责任的最新修订、持续经营责任的近期发展、将“上市实体”替换为“公开交易实体”并禁止其使用该准则,以及保持与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发布的职业道德守则的互通性。征求意见将于2026年11月17日截止。
https://www.iaasb.org/news-events/2026-07/iaasb-proposes-targeted-revisions-isa-audits-less-complex-entities

国内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公告首次系统明确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及取得信托收益的个税征管规则。
一是明确离岸信托定义,含实质具信托功能的境外安排,持牌金融机构发行产品除外。二是装入财产按"财产转让所得"以市价减原值及费用缴税,缴税后原值调整为装入时市价。三是存续期收益无论是否分配均按年缴税,已缴税收益分配时不再重复缴。四是终止、转非居民、死亡承继等环节分别明确纳税义务人及所得项目。五是非居民个人控制或关联方实质受益的,视同向居民个人分配收益缴税。六是设追溯期,2023.1.1—2025.12.31应缴未缴个税可在实施90日内补缴免滞纳金。七是申报期按装入、存续、终止等情形分别规定,困难可5年内分期缴纳。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
2026年7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六章二十八条:一是明确试点范围为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试点期限为2026年10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二是规定应税挥发性有机物按排放量折算的污染当量数计征,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三是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排放当日,按季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为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四是规定纳税人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且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可作为计税依据,未安装的按排污系数等计算排放量。五是明确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需向税务机关传递监测数据,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六是明确试点期间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税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7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调整节能汽车、新能源汽车车船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19号)。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调整车船税优惠政策。
一是取消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二是对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取消免征车船税,改按《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一般规定征税。三是新取得及公告实施前已取得的上述车辆均按新规征收。四是财税〔2018〕74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能源资源行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三条:一是明确原电力行业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文件规定的土地,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减半征收,2027年9月1日起全额征收,原文件同步废止。二是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石油天然气、水电、核电、火电、供电、煤炭、矿山、建材企业用于消防防洪、管线、施工临时、公共设施等特定用途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项目建设期间适用该免征政策。三是要求纳税人按规定申报减免税,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临时用地批复等资料备查。
——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7月16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0号)。一是无汞原电池等四类电池2026年9月1日起按2%征消费税,2027年9月1日起提至4%;光伏电池2027年4月1日起按2%征,2028年4月1日起提至4%。二是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等四类电池免征消费税。三是减免电池需符合国家标准,首次申报前需取得省级及以上CMA资质检测机构报告。四是外购已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可扣已缴税额;自产自用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的免税,用于其他方面的移送时缴税。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
2026年7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离境退税服务推动政策规范落实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6〕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五部分:一是落实离境退税无纸化办理,支持电子申请单、电子发票全流程使用,境外旅客可申请纸质资料。二是自2026年9月1日起优化“即买即退”异地通办流程,开单地代理机构线上审核,离境地代理机构办结退税。三是推进网上商店离境退税试点,各省级税务机关可选取1-2家具备乐企平台对接能力的商店试点。四是推广全国通用离境退税服务码,支持扫码录入信息、查询进度及退付情况。五是强化风险防控,对涉套代购、走私的退税商店终止备案资格并依法处理。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2026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共四条:一是企业合并、分立业务,合计持股超50%的达成一致股东相关股权、资产负债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其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下可按原计税基础确认,差额自重组日所属年度起分10年税前摊销,一经选择不得改变。二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持股不低于5%及前十大居民企业股东需达成一致,重组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违规需调整;其他股东转让致达成一致合计持股不超50%的也需调整。三是合并、分立中被合并(被分立)企业股东可为自然人、合伙企业、契约型资管产品、非居民企业。四是适用于2026年1月1日以后重组日的企业重组业务,其他征管问题按既有规定执行。
国际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强迫劳动相关301调查行动决定》60个经济体征收关税
2026年7月24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对60个经济体加征10%-12.5%关税措施》。措施核心内容如下:一是自美东时间2026年7月24日0:01起生效,覆盖美国约99.4%的进口额,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b)条作出。二是将60个经济体分三档设置税率:10%税率适用于阿根廷等17个经济体;10%或12.5%(扣除最惠国税率后)适用于欧盟、中国台湾、日本、韩国、瑞士部分产品;12.5%税率适用于其余受调查经济体。三是五类产品可申请豁免,包括可能导致美国国内供应短缺的原材料等,具体清单将在联邦公报公布。
https://ustr.gov/about/policy-offices/press-office/press-releases/2026/july/ustr-takes-action-forced-labor-section-301-investigations

国内
2026年7月3日,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进行修改,形成《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9号——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0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关于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1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征求意见稿)》。
一是沪深市场同步修订注册管理办法及格式准则第59、60、61号,并配套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二是北交所修订注册管理办法及格式准则第49、50、52、56号。三是旨在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增强吸引力与竞争力。
——沪深两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第2号指引(2026年修订)
2026年7月24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资产支持证券第2号指引(2026年修订),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确认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大类基础资产》(上证发〔2026〕81号),同步废止2022年版;深交所发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条件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证上〔2026〕1047号),同步废止2024年版。两份指引均为八章,主要内容:一是基础资产须界定清晰、可特定化、可转让,不得附带权利限制。二是现金流须独立持续稳定可预测,规范归集划转与回款路径。三是债权类及未来经营收入类原始权益人至少保留5%风险自留。四是确立破产隔离与投资者保护机制及信用触发事件。五是分章规范债权类、未来经营收入类、不动产抵押贷款及不动产基础资产要求。六是对具备权益属性的机构间REITs设特别规定,包括平层结构、年度90%以上可供分配金额现金分配等。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bond/listing/assets/c/c_20260724_10826663.shtml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
2026年7月3日,深交所分别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6〕920号)及创业板对应通知(深证上〔2026〕921号),两文件配套主板风险警示股票涨跌幅限制调整的信息披露,同步施行。
一是分别修订主板、创业板《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提升风险提示针对性与有效性。二是强化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破产申请等公告的风险提示要求。三是优化部分备查文件要求。四是均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4月24日发布的2026年修订版(深证上〔2026〕554号、555号)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60703_621506.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7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60703_621505.html
——深交所发布证券发行审核规则及承销细则修订征求意见
2026年7月3日,深交所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6〕929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6〕952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是修订《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配套证监会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完善再融资制度机制。二是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坚持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主线。三是旨在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60703_621509.html
关于就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60703_621508.html
2026年7月24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发布咨询总结,在收到的73份市场意见中获得广泛支持下,宣布采纳提升上市机制竞争力的全部建议,部分建议稍作修改,修订后的《上市规则》随即生效。核心改革措施涵盖多个方面:降低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的市值及收入门槛(如市值要求从400亿港元降至200亿港元)、优化创新产业公司认定标准并明确业务模式创新发行人的上市途径、放宽海外发行人第二上市的财务资格要求(如同股同权测试(B)的市值门槛由100亿港元降至60亿港元)、简化由第二上市转为主要上市的指引,以及便利首次上市规定,包括允许所有新申请人以非公开形式递交申请、扩大《美国公认会计原则》的使用范围,并优化退回机制以公开专业机构名称及退回原因。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此次改革是在维持高水准企业管治和投资者保障的前提下,提升上市机制灵活性与多样性,以应对国际竞争并巩固香港全球首选上市地的地位;联交所将此次改革视为竞争力检讨的第一阶段,未来数月会就其他改革范畴另行咨询。
——香港会财局发布2025-26年度查察报告及执法报告
2026年7月14日,会财局发布年度查察及首份执法报告,强调审计质素不容妥协。 报告阐述年度监管优先事项与主要发现,主席孙德基表示会财局采取主动及风险为本方针,推动事务所建立健全管治机制。查察方面,会财局对39间事务所进行定期查察并审视90个审计项目,另对27间事务所进行反洗钱合规范查,指出业界在收入确认、资产减值等判断领域仍需改善,并持续关注人力资源管理、审计收费、专业怀疑态度、集团审计监督及资讯科技管治五大重点领域。执法方面,会财局完成81宗调查及22宗纪律处分,罚款总额逾港币1,170万元,其中涉及上市实体审计的17宗个案罚款约港币1,000万元,并识别出质素管理制度缺失、重大审计缺失、逾期归档、违反独立性及反洗钱规定等执法主题。行政总裁赖翠碧强调审计是信任的投资,呼吁业界摒弃成本主导思维,以质素为先。会财局将持续发布报告提升持分者认知,维护香港资本市场公信力。
国际
——美国SEC批准纳斯达克加速退市新规
2026年7月22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正式批准纳斯达克提交的规则修订提案,新增一项持续上市要求:在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和资本市场所有层级上市的公司,必须维持上市证券市值至少为500万美元。若公司上市证券市值连续30个交易日低于该阈值,纳斯达克将立即暂停其证券交易并启动退市程序,且不设任何合规补救期,这与多数其他持续上市缺陷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新规自获批之日起即时生效,适用于所有现有上市公司。
https://www.sec.gov/files/rules/sro/nasdaq/2026/34-105747.pdf

国内
2026年7月1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26〕5号)(以下简称《准则》)。《准则》共四章二十八条:一是明确资产评估基本程序共9项,不得随意减少,因客观限制无法履行的需记录、披露,影响重大的不得出具报告。二是规定业务承接需明确10项基本事项,需评估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及风险,达标方可承接。三是明确现场调查、资料收集核查验证、方法选择、评定估算、报告编制审核、业务报备、档案归集等各环节具体要求。四是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