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

 

国内

 

——财政部印发多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4月7日,财政部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2号)《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制定了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修订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25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同时废止。 

 

同日,财政部修订并发布《<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3〕58号),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

 

2023年4月4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所得税准则应用案例——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http://kjs.mof.gov.cn/zt/kjzzss/srzzzq/sdszzyyal/202304/P020230404313918413399.pdf

 

 

国际

 

——IASB确定为应对国际税收改革对所得税会计准则的修订

 

2023年1月9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国际税收改革——支柱二立法模板(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IAS 12)进行修订。该修订要求主体自2023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采用。根据收到的征求意见,4月11日,IASB召开了特殊会议对此次修订的终稿专门进行了讨论,确认暂时豁免实体因实施支柱二立法模板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同时要求相关主体进行披露,尤其在立法实施前,以帮助报表使用者更好地理解支柱二立法的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此次修订预计将于2023年5月发布。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3/04/iasb-confirms-temporary-relief-from-deferred-tax-accounting-following-oecd-pillar-two-tax-reform/

 

 

审计

 

国内

 

——财政部发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及基本信息(第23批)

 

2023年4月1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发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及基本信息(第23批)。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304/t20230410_3877937.htm

 

——财政部等三部门制定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0日,财政部、国资委及证监会联合发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以下简称《选聘办法》)。

 

《选聘办法》主要包含五方面内容:一是总体说明。二是选聘重点流程规范。三是会计师事务所轮换、项目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轮换、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规范。四是监督检查。五是附则。 

 

《选聘办法》中明确提出,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不超过8年,确有需要的,可按规定延长至不超过10年,之后须开展轮换。为做好平稳过渡,《选聘办法》规定了衔接方式,如果国有企业当前执行的轮换规定与《选聘办法》存在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统筹安排,两年内完成衔接工作。对于审计项目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选聘办法》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的轮换要求和冷却期制度。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五期)至(第九期)

 

2023年4月28日、4月21日、4月14日、4月11日、4月4日,中注协分别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九期)、(第八期)、(第七期)、(第六期)以及(第五期)。

审计情况快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总体情况、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变更总体情况。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九期)

https://www.cicpa.org.cn/xxfb/news/202304/t20230428_64107.html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八期)

https://www.cicpa.org.cn/xxfb/news/202304/t20230421_64091.html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七期)

https://www.cicpa.org.cn/xxfb/news/202304/t20230414_64080.html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六期)

https://www.cicpa.org.cn/xxfb/news/202304/t20230411_64068.html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五期)

https://www.cicpa.org.cn/xxfb/news/202304/t20230404_64046.html

 

 

——中注协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4项应用指南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保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2023年4月4日,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应用指南》等34项应用指南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对相关应用指南涉及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等内容的部分条款作出文字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示频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近几年,上市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数量一直呈现上升趋势,甚至部分上市公司存在频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引起了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关注,审计风险较高。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加强前后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二是严格做好风险评估工作;三是关注收入审计;四是关注或有事项和重大非常规交易。

 

——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 提示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可能存在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近几年,受全球通胀高企、国内外市场需求不足、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等因素冲击,部分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波动较大、流动性较差,其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审计风险较高。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充分识别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二是获取并评价管理层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估;三是合理判断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四是恰当确定审计报告的内容和意见类型。

 

——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

 

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个别上市公司临近年报披露日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引起市场关注,审计风险较高。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发表审计意见,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充分沟通;二是应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三是关注期初余额审计;四是关注持续经营能力。

 

——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境外业务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近日,中注协书面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境外业务占比较高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近几年,部分通信设备、有色金属、电气机械、化工等行业上市公司的境外业务占比逐年提高,受新冠疫情和国际局势变化的影响,境外业务审计存在较大困难,审计风险较高。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应重点关注以下方面:一是关注境外业务相关风险;二是关注集团财务报表审计;三是关注境外销售收入审计;四是关注资产减值审计。

 

——浙江省注协发布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检查情况

 

2023年4月10日,浙江省注协发布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检查情况(浙注协〔2023〕44号)。

 

通告中提及以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一是未严格执行审计准则。个别事务所存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未按规定编制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二是质量控制体系流于形式。个别事务所虽然制定了三级复核制度,但是实际并未执行到位,在底稿中未发现复核痕迹或者有实质性复核意见。

 

三是内部管理不完善。个别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松散,业务质量标准不统一;未建立规范的报告文号管理制度,业务报告存在空号和重号等现象;未按照要求管理、保存档案,违规提前销毁档案。

https://www.zicpa.org.cn/luban/detail?parentId=27&articleId=PkETVTTZ2DuHzu6ql4ALYg==

 

国际

 

——IAASB拟修订《国际审计准则第570号——持续经营》

 

4月26日,国际审计及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发布的《关于修订<国际审计准则第570号——持续经营>的征求意见稿》。近些年经济环境变动巨大,银行业动荡,战争和全球疫情等的不确定性对会计师在评估管理层持续经营假设上的责任带来挑战。征求意见将于8月24日截止。此次的建议修订将:

  • 有效应对识别的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提高实务工作的一致性;

  • 强调会计师对管理层持续经营假设的评估,包括重申在审计工作的整个期间运用职业怀疑的重要性;

  • 加强对会计师的责任和持续经营相关工作的透明度,包括强调沟通和报告方面的要求。

https://www.iaasb.org/news-events/2023-04/iaasb-opens-public-consultation-its-revised-going-concern-standard

 

税务

 

国内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货安排协定税率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规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尼加拉瓜的部分进口货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实施协定税率。

 

 

国际

 

——丹麦将对俄罗斯实体实施税收防御性措施

 

丹麦政府近日就终止丹麦与俄罗斯双边税收协定的立法草案征求意见。

 

丹麦作出这一决定的原因在于欧盟此前已将俄罗斯列入了欧盟税收不合作司法管辖区名单。

 

俄罗斯被纳入欧盟黑名单将使得丹麦不再允许扣除支付给俄罗斯纳税人的利息支出,并将提高支付给俄罗斯纳税人的股息的预提税。

 

丹麦政府解释说,丹麦-俄罗斯双边税收协定必须终止,因为该协定不允许丹麦实施上述防御性措施。

 

丹麦税务部长Jeppe Bruusc称,"丹麦与欧盟黑名单中的国家签署协定,有悖于丹麦在签署双边税收协定时的一般考虑。因此,经过具体评估,丹麦政府决定终止该协定。终止与俄罗斯的税收协定将确保丹麦的防御性措施能够针对欧盟黑名单上的所有国家实施。

 

为了能够自2024年起终止该协定,丹麦政府计划于6月30日前正式通知俄罗斯终止协定的决定。本次法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2023年5月2日,随后该法案将被提交至立法机构。

 

——菲律宾计划对平台经济征收新的预提税(WHT)

 

菲律宾政府近日提议对数字平台向其企业用户的付款征收(实际)0.5%的可抵扣预提税。

 

该预提税适用于数字平台不要求其企业用户在菲律宾进行注册登记并纳税时的情形,将对数字平台供应商向合作伙伴卖家-商家汇款总额的二分之一征收,税率为1%。

 

该预提税将适用于两种情形,一是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对价达到或超过10,000菲律宾比索,二是买方与卖方在上一年度或本年度至少进行了六次交易,无论对价多少。

 

菲律宾国内税务局近日就引入该税种的税收条例草案征求意见,邀请公众于2023年5月2日前反馈意见。

 

 

资本市场监管

 

国内

 

——证监会印发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3年4月14日,证监会印发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计划如下:

 

一是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5件,包括:制定《证券公司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证券基金投资咨询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修订《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需要抓紧研究、择机出台的项目”5件,包括:制定《证券期货业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退市管理办法》;修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二是贯彻落实《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要求,做好法律制度衔接,其中包括“力争年内出台的重点项目”3件,即修订《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证监会、各交易所为全面贯彻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提出相关要求

 

2023年4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八方面提出了系统化的改革任务,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定位,优化独立董事履职方式,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完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履职保障,严格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独立董事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协同高效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为推动形成更加科学合理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重要遵循。

 

同日,证监会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在任职资格与任免方面,根据《意见》“强化独立董事任职管理”、“改善独立董事选任制度”的要求,《办法》明确独立董事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等规定,从提名、资格审查、选举、持续管理、解聘等方面全链条优化独立董事选任机制,提升独立董事独立履职的能力。

 

同日,上交所对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征求意见稿)》。

 

同日,深交所就独立董事制度改革配套自律监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修订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同日,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独董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

 

2023年4月18日,证监会、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第4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包含四部分内容,分别为过渡期期限设置,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承销、登记托管等安排保持不变,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发行注册、监管执法、风险防控 等工作有序衔接和压实企业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责任。

 

——沪深两交所发布公司债券相关信息披露业务指引
 

2023年5月5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2023年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发〔2021〕26号)、2022年1月21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22年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有关工作的通知》(上证函〔2022〕77号)同时废止。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优化整合前期信息披露规范要求;二是聚焦风险导向、优化披露标准;三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四是明确破产环节和市场化重组的披露要求。

 

同日,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1号——定期报告》《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2号——临时报告》两项业务指引,进一步加强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机制建设,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针对性,切实督促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不断提高债券存续期监管质效。

 

——沪深两交所发布多项业务指南

 

2023年4月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上证函〔2023〕949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2023年4月修订)》(上证函〔2023〕950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7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深证上〔2023〕279号)中的“其他事项类第1号”等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10日,深交所发布《证券上市协议》(2023年修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30209_5715908.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业务操作事项(2023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kcbxxpljg/c/c_20230407_5719427.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30407_599819.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2023年修订)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P020230410502189500378.pdf

 

——上交所发布2022年沪市主板及科创板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分析

 

2023年4月29日,上交所发布《2022年沪市主板公司经营业绩情况分析》《2022年科创板公司经营业绩及板块发展情况分析》

 

截至2023年4月29日,沪市主板1689家上市公司(除交大昂立外)全部完成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科创板公司突破500家,整体营业收入首次突破万亿元,净利润首次突破千亿元,研发投入首次突破千亿元,初步呈现“硬科技”企业的活力与韧性。

 

报告中提及以下内容:

 

2022年,沪市主板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50.55万亿元,同比增长6%;净利润4.16万亿元,同比增长2%;扣非后净利润3.95万亿元,同比增长3%。相较2019年,3项经营指标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8%、6%和7%,上市公司经营质量持续稳步提升。2022年上下半年,营收同比增幅分别为9%、5%,净利润同比增幅分别为6%、-2%,上半年保持较快增速,下半年增速虽有所回落,但较上年同期基本持平。2023年第一季度,沪市主板整体业绩重拾上升通道,净利润同比增长5%。

 

2022年,科创板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突破万亿和千亿,共计实现营业收入12,120.49亿元,同比增长29%;实现归母净利润1,135.89亿元,同比增长6%;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907.81亿元,同比增长9%。近7成公司营业收入增长,23家增幅翻番,4成公司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超8成公司实现盈利,5成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49家公司增幅翻番。科创板全年营业收入的平均数由18.15亿元上升至23.44亿元,归母净利润的平均数由2.08亿元上升至2.20亿元,稳中向好的趋势显著。以2019年为基数,科创板公司近3年营业收入和归母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达到29%和56%,超3成公司连续3年净利润均实现正增长,94家公司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超过50%,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深交所发布2022年报实证分析报告

 

2023年5月4日,深交所发布《2022年报实证分析报告》。

 

报告中提及以下内容:

 

截至2023年4月30日,深市2776家公司中有2772家按期披露2022年度报告。数据显示,深市公司202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20.0万亿元,同比增长7.0%,近六成公司收入正增长。在全球经济和外贸增长动能下滑的环境下,实现海外业务收入3.4万亿元,同比增长 19.2%,展现较强韧性。全年实现净利润9278.8亿元,同比下降 3.8%。实体类公司(不含金融业和房地产业,下同)实现净利润 8782.2 亿元,同比增长7.0%,其中,近八成公司实现盈利,近五成公司正增长,324 家公司实现翻倍式增长。实体类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 8.1%,与上年基本持平;经营活动现金流净额合计1.8万亿元,同比增长15.8%,较上年提高11.8 个百分点,盈利质量稳中有升。

 

——北交所上市公司2022年业绩实现稳健增长
 

2023年4月28日,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业务情况报告。

 

报告涉及内容如下:

 

截至2023年4月28日,191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全部披露2022年年报。

 

2022年,191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501.91亿元,平均实现营业收入7.86亿元,同比增长22.1%。公司全年共实现净利润138.11亿元,平均实现净利润7,230.81万元,同比增长12.17% ,盈利面达92.15%,其中44家公司增幅超过30%,22家公司净利润超过1亿元,42家公司连续三年实现利润正增长。公司整体营运资金良好,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83.04亿元,同比增长28.44%;生产建设稳步推进,购置固定资产等投资合计支出140.83亿元,同比增长46.76%。面对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中小企业继续实现稳定增长,体现了较强的经营韧性。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2年新三板挂牌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2023年5月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2022年新三板挂牌公司经营情况报告。

 

报告涉及内容如下:

 

截至2023年4月28日,6,187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了2022年年报,按期披露率95.16%。

 

2022年,挂牌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4,929.21亿元,净利润527.73亿元,其中非金融企业实现营业收入14,481.00亿元,净利润516.39亿元,同比变化分别为2.16%,-8.37%。在多重不利冲击下,新三板公司仍保持收入规模增长,近七成公司实现盈利。面对外部环境复杂变化,新三板企业主动强化费用控制,非金融企业三费支出减少1.08%,收缩过冬的同时不断通过创新投入蓄力发展,2022年研发费用同比增长4.57%,高于营业收入增长水平。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可转债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2023年4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可转换公司债券定向发行业务指南第2号—— 存续期业务办理》(股转公告〔2023〕176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neeq.com.cn/class_c1/200016529.html

 

——香港会财局就核数师在一家上市实体年报中有关“其他信息”的审计工作记录阐明立场

 

4月14日,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指出在最近完成的一宗调查中,发现上市实体的核数师就“其他信息”的审计工作记录存在不当处理手法。会财局了解到核数师在核数师报告日期前已从管理层取得包含其他信息的文件版本,并就其他信息进行审计程序。核数师在审计报告日期之后,从管理层获得包含其他信息的文件的后期版本,并将早期版本的文件从审计文件中删除。在这样做时,核数师将早期版本中的标记复制到最终版本中,以标示就其他信息执行了审计工作。

 

会财局认为,为遵从HKSA 720的文件记录要求,达到文件可予进行外部查察的目标,核数师应在审计文件中包括其从管理层取得有关其他信息的所有版本(无论在审计报告日期之前或之后取得),同时核数师不应删除证明在审计报告日期之前完成的工作的文件。此外,文件应清楚地表明取得最终版本的日期。

https://www.afrc.org.hk/media/bpqjar1l/press-release_documentation-of-an-auditor-s-work_sc.pdf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谘询文件

 

4月14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建议优化环境、社会及管治(ESG)框架下的气候信息披露征询市场意见。联交所建议规定所有发行人在其ESG报告中披露气候相关信息,以及推出符合国际可持续发展准则理事会(ISSB)气候准则的新气候相关信息披露要求。ISSB气候准则建基于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小组(TCFD)建议的原则,详细列出气候披露要求。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表示计划在2025年或之前强制实施须符合TCFD的披露规定,联交所这次咨询的建议正是迈向有关目标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考虑到发行人的准备情况及相关疑虑,联交所拟就若干披露(例如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财务影响、范围3排放以及若干跨行业指标)实施过渡性规定,适用于生效日期(2024年1月1日)后首两个汇报年度。意见咨询将于2023年7月14日截止。

 

国企及其他监管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14日,为做好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22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6号)。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6日,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2022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3〕2号)要求,财政部就做好2022年度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发出通知。通知包括:编报范围、报送内容、报送方式和工作要求。

 

——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

 

2023年4月19日,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核发现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共五个章节,二十六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结果运用和附则。

 

——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2023年4月17日,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提及以下内容:

 

一是紧盯重大违规问题。对党中央、国务院关注,国资委交办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予以重点查办,着力查处触碰国家法律“红线”的严重违规问题,历经多届企业领导班子或多位负责人的“惯性”违规问题,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等。

 

二是紧盯违规问题高发领域。强化对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查股权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对外担保、金融业务等领域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紧盯屡禁不止“牛皮癣”问题。对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一经发现即由集团公司或上级企业提级查办,涉及二级子企业或年内全集团累计发现3件上述同类问题的,应当报告国资委,由国资委提级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