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随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企业从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往往会把不同的职能分配给集团内部不同的主体来执行,从而在企业集团内部形成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关系。而拟IPO上市公司一般作为各行业内的头部企业,不可能再将所有的职能装入到一个主体之中,势必要通过专业化的分工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而这也就导致了集团内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可避免。 但是,不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的关联交易不仅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公允性,也可能侵害公司、股东和其他权益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产生税务风险。因此,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及交易所在进行IPO审查时的重点。 

 

根据容诚税务的统计,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证监会和交易所共针对关联交易问题对99家企业提出208项涉及关联交易方面的问询。问询的重点包括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披露、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与交易定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润等。那么作为拟IPO企业需要怎么做才可以防范关联交易风险?

 

容诚税务建议,拟IPO企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以应对证监会、交易所以及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问题的关注和问询,避免因关联交易定价不公允导致税务机关补税罚款甚至影响IPO上市的进程。

 

准确识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

 

准确识别关联方与关联交易是做好关联交易税务风险防控的基础,拟IPO企业需要按照《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交易所的规则披露关联方。 

 

而税务机关判定关联关系则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规定,基于股权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特许权关系、购销和劳务关系、任命或委派关系、亲属关系以及实质关系来判断。拟IPO企业除了要按照发行上市的规定识别与披露关联方外,还需要根据42号公告准确的识别税务意义上的关联企业。 

 

税务意义上的关联交易包括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金融资产的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和劳务交易。除了上述五大类型的交易之外,其他与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例如股东向被投资企业增资、企业向股东分红等等,不被视为税务意义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从上市规范的角度来看,并没有明确规定关联交易的边界,所有与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隐形经济往来,都可能被视为关联交易。准确识别关联交易是管控好关联交易风险的基础,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做好关联交易的功能与风险分析 

 

关联交易的定价公允性是关联交易风险管理的核心,而定价的公允性则与关联交易履行的功能以及承担的风险密切相关。对企业集团而言,生产制造、销售、研发、管理、投资等不同的功能风险在集团内成员间的分担各不相同,也因此带来利润归属的不同,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与交易各方的功能与风险匹配,则可以认为定价是公允的,如果关联交易的定价与交易各方的功能与风险背离,那么定价就不是公允的。作为拟IPO企业,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与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如果存在较大的差异,往往会引起证监会、交易所以及税务机关的关注,需要做好解释工作。

容诚税务建议,拟IPO企业应采用合适的功能与风险分析的方法,比较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与风险方面存在的差异,分析功能风险差异导致定价差异的原因,从而合理解释应对。

 

采用合理的定价方法与定价水平

 

关联交易的定价是否合理,取决于合理的定价方法以及定价水平。

 

定价方式

对于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方法,国际上主要采用《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中阐述的定价方法和理念,税务机关所认可的定价方法也来源于《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方法包括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6号公告详细阐述了不同定价方法所适用的关联交易类型及适用特定转让定价方法需要注意的要点。

容诚税务认为,由于上市监管规则中对于关联交易采用何种定价方法并无明确的要求,《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中所阐述的转让定价方法的也同样适用于拟IPO企业的关联交易,拟IPO企业可以参考《跨国企业与税务机关转让定价指南》及6号公告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交易类型和场景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同时满足IPO上市和税务机关的监管要求。

 

定价水平

关联交易的定价水平,可以参照内部非关联交易的定价水平来制定,但在某些情况下,无法从企业内部找到非关联交易的定价水平,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从企业外部寻找可比企业来说明转让定价水平的合理性。

容诚税务建议,在从外部寻找可比对象时,尽量采用公开数据来源,不使用无法公开查证来源的外部数据。从税务监管的要求来看,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主要采用Bureau van Dijk (BVD)公司出品的数据库产品,如OSIRIS(全球上市公司分析库),Oriana(亚太企业分析库),Zephyr(全球并购交易分析库)等,证监会和交易所则没有对关联交易分析所使用的数据来源做出要求,我们建议拟IPO企业在分析转让定价水平时,同样使用与BVD数据库来查找可比对象,以增强说服力和可信度。

 

准备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不同的规模有着不同的管理要求,对于一般的企业,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关联交易金额较大且存在跨境关联交易的企业,需要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对于关联交易金额特别大且存在跨境关联交易的的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还需要准备关联交易同期资料主体文档。虽然证监会和交易所并没有对关联交易的资料留存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关联交易事项也不能等到证监会、交易所关注到了再来准备说明材料,一来仓促应对,难免考虑不够周全,二来事后准备说明材料,容易给人以生搬硬套的感觉。

容诚税务认为,拟IPO企业应做好关联交易事项的资料留存准备,具体做法可参照税务机关对于关联交易的资料准备要求,做好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本地文档。尽管42号公告对于完全发生在境内的关联交易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考虑到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体例相当于对本企业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详尽的说明,也可以用于向证监会与交易所的问询回复,建议仿照同期资料的体例来进行关联交易事项的资料准备,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从容应对证监会、交易所对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注与问询。

 

实践建议

 

结合国内IPO监管要求和全球避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背景下,尤其对于存在跨境关联交易的IPO企业。 容诚建议企业应提前制定统一的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提前做好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安排,必要时应选择专业税务顾问寻求进一步的指导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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