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5年9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联合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23号)。为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等,决定开展试点。试点范围为河北、内蒙古、江苏全面试点,山西等7省选2 - 3个地级市部分试点,部分试点省份10月31日前报试点地市名单。试点期一年,2025年底前制定方案、完成部署,2026年1 - 7月开展,8 - 9月总结。任务分工上,山西等5省财政牵头,河北等5省税务牵头。工作任务有加强政策衔接、推动信息共享、联合检查、联合处罚、衔接执法标准、明确企业会计形式、协同信用评价、强化会计软件合规管理。要求试点地区加强组织、压实责任、总结推广经验。 

 

国际 

——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就范围二指南修订及在电力行业使用结果性核算方法发布征求意见稿 

2025年10月20日,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发布两份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订范围二指南,在保留现有报告方法基础上,对基于市场的报告新增“小时级匹配”与“可输送性”要求,使企业排放声明更精准对应电力消费的时空特征,减少重复核算,提升清洁能源采购声明的真实性;二是探讨在电力行业应用结果性核算方法的可行性及量化方式。此次修订旨在增强企业温室气体清单的准确性、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顺应全球能源与披露发展趋势。GHG Protocol由WRI与WBCSD共同制定,是全球应用最广泛的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之一,并为多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提供基础。 

 

 

国内 

——财政部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5年10月27日,财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5〕41号)。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共五章。第一章总则指出,制定办法是为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明确职业责任保险定义,鼓励事务所投保提升风险承担能力,符合条件可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第二章投保与承保要求,事务所对投保进行统一管理,明确保险分主险和附加险,规定不同业务类型事务所投保累计赔偿限额,说明保险公司资质及费率机制,提及示范条款制定及各方义务,地方可探索集中投保。第三章理赔规定,事务所遇赔偿情形应及时减损并通知保险公司,双方争议可仲裁或诉讼,相关部门可指导成立专家委员会提供争议意见。第四章监督管理要求,事务所和保险公司按规定报备信息,省级以上财政和保险监管部门分别对双方办理保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明确,办法中职业责任保险包括近似产品,对相关术语进行解释。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511/t20251103_3975602.htm 

——中注协发布《银行函证电子平台接入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公告》 

2025年10月2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共建第三方电子函证平台,并根据平台数据发布公告。截至2025年9月30日,接入该第三方银行函证电子平台的会计师事务所有1095家(其中153家接入2个平台,31家接入3个平台),绝大部分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已接入;接入的金融机构有2019家(其中434家接入2个平台)。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银行函证电子平台对接会计师事务所和金融机构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以便相关机构查询对接。 

——北注协发布《可持续发展(ESG)信息披露与实践现状调研报告》 

2025年10月24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政务服务委员会发布《可持续发展(ESG)信息披露与实践现状调研报告》(注协简报〔2025〕第59期)。近年来,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与ESG体系日益完善,各国加快ESG政策布局,我国也出台多项ESG信息披露政策,推动企业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关键要素,披露ESG信息的企业数量和质量均有提升。为梳理企业ESG披露与管理实践难点、评估政策效能、构建中国特色与国际衔接的ESG披露政策体系,该委员会牵头成立专项课题组开展研究并发布报告。报告回顾ESG披露政策演进,通过对136家上市公司、29家非上市公司问卷调查及8家企业深度访谈,剖析中国企业ESG管理与信息披露现状与挑战,总结企业在ESG信息披露质量和内部管理协同方面的关键问题,从监管规则与政策指引、公司治理与战略执行、行业协会职能发挥等多维度提出建议,以完善企业ESG管理及信息披露,助力构建中国特色的可持续发展路径,提升企业长期价值创造与国际竞争力。 

——北注协发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IPO企业审计报告信息(第六期)》 

2025年10月20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IPO企业审计报告信息(第六期)(注协简报〔2025〕第57期)。2025年7月1日至9月30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27家IPO企业发行上市,包括上证主板5家、深证主板3家、创业板9家、科创板1家、北证9家,此期间北京地区5家会计师事务所为13家IPO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占该月发行上市总数的48.15%,涉及上证主板3家、创业板6家、科创板1家、北证3家;截至2025年9月30日,沪深北交易所共有78家IPO企业发行上市,有上证主板17家、深证主板9家、创业板29家、科创板8家、北证15家,北京地区8家会计师事务所为34家IPO企业出具审计报告,占发行上市总数的43.59%,涵盖上证主板8家、深证主板3家、创业板14家、科创板4家、北证5家,且2025年7月1日至9月30日无IPO企业宣布暂缓发行上市。 

——北注协发布《人工智能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协同、风险及挑战》研究报告 

2025年9月24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行业发展战略委员会发布《人工智能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协同、风险及挑战》研究报告(注协简报〔2025〕第53期)。报告经调研、走访、研讨,梳理AI在审计分析等关键领域应用现状,北京十余家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系统应用AI工具,提升数据处理效率与审计质量。报告从理论与实践剖析人机协同机制,识别数据安全等四大类风险并提应对策略,总结八家机构AI战略部署等经验。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推进AI融合,报告从战略规划等四个层面给建议,呼吁各方构建协同发展生态,助行业转型升级。 

——浙江省注协发布《政府专项债券职业院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财务评估报告(参考模版)》 

2025年10月13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政府专项债券职业院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财务评估报告(参考模版)》(浙注协〔2025〕162号)。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政府专项债券评估业务,协会在《政府专项债券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财务评估操作指引(试行)》基础上拟定该《参考模版》并发布。此《参考模版》旨在为省内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执行政府专项债券职业院校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财务评估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执业参考,不具强制性。 

https://www.zicpa.org.cn/#/detail/43019 

——福建省注协发布《专家提示第42号——上市公司境外业务审计的关注事项》 

2025年10月31日,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专家提示第42号——上市公司境外业务审计的关注事项。该提示就利用境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及应对境外业务主要审计风险作出几点提示,主要包括:审计标准衔接、风险应对重点、工作底稿规范、沟通与报告机制、境外业务主要审计风险、境外业务主要审计风险应对。 

——福建省注协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5年10月11日,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闽注会协函〔2025〕23号)。福建省注协对2018年印发的《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意见。 

http://cz.fjicpa.org.cn/xhdt/xhdt?id=1f193901baa6440290322148af94fa2a 

 

国际 

——IESBA发布2025年手册 

2025年10月7日,国际会计师道德准则委员会(IESBA)正式发布《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独立性标准)2025年手册》。该手册新增了自2025年6月30日起生效的税务筹划相关规定。手册第一卷附录收录了经IESBA批准的关于”利用外部专家工作”及“可持续发展报告相关修订”的守则修订内容,这些修订将于2026年12月生效。新发布的第二卷手册则包含《国际可持续发展鉴证职业道德准则(包括独立性标准)》及其他与可持续发展鉴证相关的修订,其中关于“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的规定将于2026年12月生效,而与价值链相关的部分独立性条款将于2028年7月生效。 

https://www.ethicsboard.org/news-events/2025-10/now-available-iesba-handbook-2025-edition 

 

 

国内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 

2025年10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黄金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3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2年国税发明电〔2002〕47号和国税发〔2008〕46号文件。公告明确,会员单位或客户通过上海黄金、期货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卖出方按成交价向交易所开普通发票,未交割时交易所向买入方开结算发票。会员单位购入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交割出库,交易所开带“会员单位投资性黄金”字样专票,买入方可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开普通发票;购入非投资性用途标准黄金交割出库,交易所开带“会员单位非投资性黄金”字样普票,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加工销售时可开专票;客户购入标准黄金交割出库,交易所开带“客户标准黄金”字样普票,一般纳税人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销售时可开专票。开具发票要选对“黄金”商品编码,会员单位或客户要将结算发票作核算凭证,特定发票作进项税核算凭证并单独核算进项税额。交易所要传递信息协同管理,会员单位要留存黄金用途材料、建台账,现有账册系统能涵盖则无需单独建。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4743/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10月1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23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海上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对于核电机组,2025年10月31日前已正式商业投产的,继续按财税〔2008〕38号文件执行增值税规定;2025年10月31日前国务院已核准但未正式商业投产的,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0个年度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退税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0%,其他增值税规定仍按财税〔2008〕38号文件执行,2025年11月1日后核准的核电机组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3708/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5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2026 - 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4号)。公告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等发展情况,对2026 - 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作出规定。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对应车型限值,超3500kg乘用车参照3500kg乘用车限值执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有条件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燃料消耗量、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电能消耗量有相应比例要求,超3500kg乘用车参照3500kg乘用车限值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其他技术要求按2023年第32号公告执行。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税目录》车型需符合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且符合要求的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的撤销,拟列入2026年第1期不符合要求的应在2025年12月12日前申报,被撤销车型可重新申请。2026年1月1日(含)起,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购置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依据相关资料办理减税手续。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3525/content.html 

 

国际 

——新加坡发布可退还投资税收抵免条例 

2025年9月1日,新加坡《2025年所得税(可退还投资抵免)条例》在宪报发布并于同日生效。可退还投资税收抵免(RIC)根据企业在合格期内(最长为10年)就合格项目产生的合格支出进行授予。RIC可先用于抵扣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未抵扣完的部分将在企业满足条件后的4年内以现金形式退还。该条例主要内容如下:(1)界定合格项目和合格支出范围:项目范围从传统制造业和研发扩大至总部运营、服务中心、商品交易平台及可持续发展等领域;合格支出则涵盖培训、物流和融资等相关成本;(2)设定分层抵免率:RIC抵免率上限分别为合格支出的10%、30%或50%。实际适用的抵免率需结合定性评估标准确定,如项目规模与性质、对新加坡产业发展的贡献及可持续发展成果等;(3)规定分阶段支付时间表:从向新加坡经济发展局或新加坡企业发展局申请 RIC之日起,对于在公司确认函指定日期之后仍未使用的RIC账户余额,将按以下时间表分阶段以现金退还:头两年内支付20%;第三年支付30%;第四年支付剩余50%。税收抵免额和现金退税额的确定,以前三个月RIC账户余额为准,而非按实际支付日期当日的余额计算。 

——斯里兰卡发布科伦坡港口城投资优惠新政 

2025年9月20日,斯里兰卡政府发布《2025年科伦坡港口城(对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投资企业提供豁免或优惠措施指南)第1号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投资企业分为两类:一是首要战略性投资企业,指在科伦坡港口城内租赁并开发土地的大型投资者,其最低投资额从2500万斯里兰卡卢比(并创造100个工作岗位)到1亿卢比(并创造300个工作岗位);二是次要战略性投资企业,在科伦坡港口城内运营且具有战略重要性但未被认定为首要战略性投资企业,如高端专业服务、科技与创新、海事服务等;(2)区别性企业所得税优惠。首要战略性投资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和创造就业数量,可享受8至15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次要战略性投资企业可享受为期四年7.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3)同等享受的其他税收优惠。两类企业均免征关税、港口与机场发展税、出口税、博彩税和娱乐税,同时在经营过程中不受外汇管制及终止雇佣相关条款的约束。 

——德国发布《2025年税法修正案》草案 

2025年9月5日,德国财政部发布《2025年税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版),该草案主要提出了针对个人的税收减免措施以及若干计税方式修订。具体内容包括:(1)餐厅和酒吧食品供应增值税优惠永久化。自2026年1月1日起,将餐厅和酒吧食品供应(不包含饮料)适用7%的增值税优惠税率确定为永久性政策;(2)提高通勤津贴的个人所得税标准扣除额。将纳税人往返住所与工作地点之间,以及为维持两个独立家庭而进行探亲的长途通勤的标准扣除费率,从每公里0.3欧元提高至每公里0.38欧元。通勤津贴扣除额计算方式为住所到工作地点的直线距离×年度工作天数×每公里费率;(3)提高特定人员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将从事慈善、公益及宗教事务的公共机构兼职培训师和志愿者的免税额分别提高至3300欧元和960欧元;(4)提高慈善实体商业活动年度免税限额。将专门且直接从事慈善事业的免税实体开展非应税商业活动的年度收入限额由45000欧元提高至50000欧元。 

——荷兰发布明确增值税计税依据等税务处理的最新法令 

2025年10月6日,荷兰财政部在第33827号官方公报上发布第2025-23004号法令,明确增值税计税依据、燃油卡及充电卡的使用的增值税处理,以及服务供应商负利转嫁增值税涉税规定,法令自2025年10月7日起生效,原第2018-84956号法令即日废止。主要内容如下:(1)明确增值税计税依据。增值税计税依据为“增值税应税金额”,是指对应税货物或服务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该金额必须与所供应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直接联系。以下情形不属于直接联系:一是房产买方根据购房协议向卖方支付且卖方可在买方违约时保留的定金或违约金;二是若客户未按约定接收货物或服务(如上门配送时无人接收),供应商或服务商收取的“出勤费”;(2)明确使用燃油卡和充电卡的增值税处理。企业(运营商)发行燃料卡或充电卡供持卡人向第三方企业(供应商)购买燃料或电力为机动车添加燃料或充电。若运营商先与供应商结算费用,再向持卡人转嫁该成本,可视为符合《欧盟理事会第2006/112/EC号指令》第14条第2款(c)项规定的货物销售,但需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佣金代理商与委托人已签订涉及燃料或电力采购的委托协议;二是双方交易的货物为同类商品;(3)明确服务供应商负利转嫁增值税涉税规定。在出现负利息的情况下,服务供应商将银行收取的保证金负利息转嫁给保证金权利人时,该转嫁的负利息金额不构成服务供应商服务报酬的组成部分,不计入增值税计税依据。 

——斯洛文尼亚发布资本利得税解释文件 

2025年10月8日,斯洛文尼亚税务局发布名为《资本利得》的解释文件,对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出售证券、投资券及公司股份所产生所得的征税规则作出明确说明。具体内容包括:(1)斯洛文尼亚居民的境外资本利得。若纳税人为斯洛文尼亚居民,并通过境外平台(如eToro等)出售证券取得资本收入,应就其全球所得向斯洛文尼亚税务局申报个人所得税,同时提供资本取得与出售的相关证明文件,以确定应纳税额并完成缴税。即使交易导致资本亏损,纳税人仍须履行上述申报义务;(2)非居民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内的资本利得。若斯洛文尼亚非居民个人纳税人的资本利得来源于斯洛文尼亚境内,且所出售的证券或股权未构成重大持股,则无需就此申报个人所得税。重大持股是指在出售前五年内的任意时间点,直接或间接持有该法人实体至少10%的表决权或资本。若所出售的持股构成重大持股,则纳税人必须履行申报义务,时限为出售完成之日起15日内,或于次年2月28日前就本年度所有同类交易进行统一申报;(3)申报方式与电子申报门槛。若纳税人与资本相关的交易(包括往年取得的资产以及上一年度的应税行为)超过十笔,则必须通过eDavki门户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申报因出售证券、其他权益和投资券而产生的资本利得。若此类交易少于十笔,可选择以纸质形式完成申报。 

 

 

国内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2025年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概念、基本原则和监管职责,规范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选取和使用,界定其概念,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等原则,明确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监管职责。二是规范业绩比较基准,包括基准构成、指数选取、法律文件说明、基准变更条件和程序、定期报告披露要求。三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包括总体要求、产品开发、持续跟踪、投资纠偏和绩效考核。四是规定业绩比较基准的外部约束,如基金托管人监督、销售展示要求、评价排名原则。五是明确监督管理措施,包括监管检查评价、罚则引用。六是提及存量产品安排和施行时间,存量产品需按规定调整,部分要求自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 

——证监会出台《保护中小投资者政策措施 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机制》 

2025年10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关于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保护的若干意见》(〔2025〕19号)并施行,旨在健全保护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发行上市环节,优化新股定价机制,提升招股书信披质量,压实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信披责任,推动上市公司增强回报;营造交易环境上,优化融资融券和程序化交易监管,加强证券期货经纪业务监管;压实经营机构责任,引导提供适配产品服务,落实投教与适当性管理,处理投资者诉求,支持公平保护;打击违法行为,严打欺诈发行等造假行为,整治市场乱象并加强执法协作;推进纠纷多元化解,发挥调解、民事诉讼及先行赔付等制度作用;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支持其诉讼,强化示范引领;健全终止上市保护机制,加强退市风险公司监管,强化重大违法和主动退市中的投资者保护;强化法治保障,健全中小投资者立法参与机制,夯实法治基础,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和司法解释。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25年10月17日,中国证监会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管制度,全面规范其任职、履职、离职等,督促忠实勤勉履职;二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使董事高管薪酬与公司及个人业绩匹配,实现利益绑定;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严格限制不利同业竞争,完善关联交易审议责任和决策要求;四是做好与其他规则衔接,依据《证券法》等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及董事会相关委员会职责规定,提升规则协调性。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 第4部分:证券交易所》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 

2025年10月10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4部分: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5部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第2部分:资产管理业务》3项金融行业标准并施行。 

其中,《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4部分:证券交易所》规范证券交易所业务相关数据项属性要素,为行业机构数据建设和应用提供指导,有助于规范数据加工存储、提升流通效率,强化信息披露并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 

《证券期货业业务域数据元规范第5部分: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建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全生命周期数据元规范,为行业机构提供实用通用规范,能巩固数据治理基础、推动信息高效共享,助力构建高质量数字化资本市场; 

《期货公司监管数据采集规范第2部分:资产管理业务》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数据要素,有利于提高行业数据治理和监管数据标准化水平,明确监管数据采集标准,推动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上交所发布沪市公司完成2025年三季报披露情况 

2025年10月3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沪市公司完成2025年三季报披露,业绩同比、环比双增。前三季度沪市公司合计营收37.58万亿元同比微增,净利润3.79万亿元同比增4.5%,扣非后净利润3.65万亿元同比增5.5%,三季度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同比、环比增速更高,一年多次分红成常态。科创板公司(除4家)营收1.01万亿元同比增6.6%,研发强度中位数12.4%,部分未盈利企业增长良好;民营企业增速逐季走高,实体企业造血能力增强。新质生产力推动业绩增长,高技术行业研发投入与营收、净利润双升,多领域有突破;关键技术密集突破,生物医药等领域成果显著;产业升级向智向绿,清洁能源发电量增,多行业创新发展。新消费潜力释放,新技术激发需求,基础消费多元拓展,暑期文旅消费旺盛。反内卷成效初显,传统行业供需改善,光伏锂电创新破局。外贸展现韧性,多元市场支撑出口,新动能壮大,市场格局稳固。改革举措加速落地,“科创板1 + 6”等改革下IPO、并购、再融资等进展顺利,“并购六条”发布后重组活跃。 

——北交所发布《关于发布2024-2025年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的公告》 

2025年10月31日,北交所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2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北证公告〔2025〕51号),开展2024 - 2025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工作。评价对象为2024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262家公司,内容涵盖信息披露规范性与有效性、投资者及公共关系维护、社会责任披露等方面。经公司自评、交易所复核得出最终结果,其中A类(优秀)公司48家,占比18.3%;B类(良好)公司178家,占比67.9%;C类(合格)公司31家,占比11.8%;D类(不合格)公司5家,占比1.9%。 

——北交所发布《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5年第三季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 

2025年10月24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2025年第三季度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结果的公告》(北证公告〔2025〕50号)。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两机构对证券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执业质量进行评价。 

——香港会财局将举办会计审计业区域监管论坛 

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将于2025年11月10日在香港举办“2025年度区域监管论坛(RRF)”,主题为“思算未来”。预计约400名来自本地与国际的政府官员、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界领袖及学者将参会,共同探讨管治、审计质素、人工智能与可持续核证等议题,剖析监管、环保与科技发展的最新趋势。论坛旨在促进业界交流创新理念与最佳实践,展现各方对维护财务汇报诚信与推动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承诺。会财局表示,此次活动也彰显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在监管领域的领导地位。 

https://www.afrc.org.hk/media/fsjgzdsl/20251014-afrc-pr-rrf-20205-sc.pdf 

 

国际 

——为落实关于审计证据的新要求,PCAOB发布示例 

2025年10月1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指南,旨在协助审计师落实其审计准则AS 1105第.10A段关于审计证据的要求。该指南通过示例说明如何执行相关规定,并应与PCAOB于2025年9月18日发布的政策声明中的新要求结合使用。这是PCAOB为协助审计师实施新准则和规则所推出的一系列材料中的最新内容。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publishes-staff-guidance-providing-examples-of-the-application--of-paragraph-10a-of-as-1105--audit-evidence 

 

 

——财政部等3部门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14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财资〔2025〕13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以提升业务质量,明确国有企业选聘应按规定由相关主体决定,上市公司为证券业务选聘应选已备案机构;选聘要坚持公平公正,采用多种方式,公开选聘要通过官网等渠道发布含项目信息、评价要素等内容的文件,合理确定提交时间,不得限制或排斥潜在机构;要细化评价标准,对机构应聘文件评价并记录,评价要素包括费用报价等多方面,质量控制水平分值权重不低于40%,重大项目费用报价分值权重不高于15%;选聘单位要按公式计算报价得分,原则上不设最高限价,确需设置应说明依据;选聘结果要及时公示,相关文件资料要保存至少10年;选聘单位和机构要重视信息安全,履行相关责任;履行出资人职责等机构按职责监督管理,国企违规监管方可要求更换机构,上市公司违规证券监管机构可责令改正等,机构违规担法律责任;涉及国家秘密或重大商业秘密要符合规定,非法定评估业务可参照,属政府采购项目按规定执行,国有金融企业不适用。 

——浙江省注协发布《浙企出海白皮书》 

2025年10月28日,“专业护航,行健致远——助力浙企稳健‘出海’”专题活动在杭州举办,活动聚焦护航企业国际化经营,重磅发布《浙企出海白皮书》(详情链接中可查看),该白皮书分泰国篇、越南篇和柬埔寨篇,系统梳理浙企“走出去”全生命周期面临的共性难题和关键挑战,涵盖政策环境解析、投资模式比较、风险防控体系构建、财务税务管理优化等核心领域,还有典型案例剖析,为浙企“出海”提供参考。 

https://www.zicpa.org.cn/#/detail/4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