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
2025年12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牵头研究起草分行业会计核算手册。目前,已起草形成汽车制造业、房地产业、保险业3个行业会计核算手册,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分行业会计核算手册”栏目发布(链接为https://ausm.mof.gov.cn/index/)。
——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及配套利润表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5〕51号)。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配套利润表格式进行修订,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征求意见稿)》《一般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金融企业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合并利润表的列报格式和列报方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19日,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多部门制定《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财会〔2025〕34号),实施范围及要求明确前,企业自愿实施,准则旨在规范企业气候相关信息披露,保证信息质量,为利益相关方决策提供信息。主要内容:一是披露目标与信息要求,向利益相关方提供气候相关信息,用合理可得信息,披露重要影响信息且不掩盖风险机遇;二是治理方面,披露监督气候风险机遇的治理机构或人员、管理层作用,鼓励内部监督和第三方鉴证;三是战略方面,披露气候风险机遇、对企业的影响、应对措施、碳排放权交易等,可用情景分析评估气候韧性并整合披露;四是风险和机遇管理方面,披露识别评估流程及政策、与整体风险管理流程融合情况,可整合披露;五是指标和目标方面,披露气候相关指标及目标,披露目标设定等内容,用外购减排量抵销排放要披露相关内容,确定披露指标要考虑适用性并披露,准则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解释,包含气候相关风险等术语定义。
2025年12月19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财会〔2025〕32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涵盖五方面内容:一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补偿性资产在合并与个别财务报表层面的会计处理、科目设置与列示及信息披露、首次执行追溯调整要求;二是处置原通过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取得子公司时相关资本公积在个别和合并财务报表中不得转出至当期损益或留存收益及首次执行追溯调整要求;三是采用电子支付系统结算的金融负债满足条件可在结算日之前终止确认及首次执行追溯调整要求;四是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评估及或有特征相关信息披露要求、按类别披露信息和首次执行追溯调整要求;五是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按类别披露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出情况。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5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33号),要求企业编年报严格遵循会计准则,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等17个重点领域准则要求,如合理判断长期股权投资重大影响、及时确认固定资产并合理确定折旧要素等;企业要执行准则、加强内控、提升年报质量,严禁财务造假,上市公司及拟上市企业要强化重点领域内控评价与披露;会计师事务所要提高审计质量、发挥鉴证作用,加强独立性管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关注舞弊等问题、执行审计准则、适应数字化要求、审计内控有效性;监管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监管,各地和有关单位形成合力,四部门持续压实企业、事务所等各方责任。
2025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5〕127号)。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及编报说明,报表含封面、主要指标表等,适用于境内各类金融企业。
国际
2025年12月3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风险缓释会计——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就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该征求意见稿拟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进行修订,并拟废止《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旨在通过引入新的风险缓释会计模型,更清晰地反映企业缓释重定价风险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未来现金流量的影响,并向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如何管理重定价风险以及风险缓释程度的有用信息。
2025年12月11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对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的修订》,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及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标准中资产管理和托管活动、商业银行、保险3个行业标准的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要求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适用于2027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告期间,允许提前采用。此次修订主要包含:关于范围3第15类温室气体排放披露、使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使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使用特定全球变暖潜力值的豁免,以及关于过渡期披露要求。

国内
——中注协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2025年12月3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做好年报审计工作,包括依法依规审计、保持独立性(严格执行规定,管理利益冲突,规范收费和非鉴证服务并披露)、加强质量管理(构建体系,强化各方面管理及沟通)、聚焦财务报表审计(贯彻风险导向,关注八领域及集团审计风险)、做好内部控制审计(按规定审计,关注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及信息技术影响)、落实业务信息报备(变更审计机构按规定报备和更正信息,协会监控违规者等。
2025年12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按《关于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基础性标准体系建设指引》,共十五章。前两章介绍制定背景、目标、定位,明确基础性标准体系概念、目标及建设原则;后十三章针对战略、组织文化等十三个具体项目提供指引,涵盖各项目目标、基本要求、可能风险及构建具体措施。
2025年12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透明度报告披露指引(试行)》,自2026年1月1日施行。目的是贯彻要求,引导事务所强化内部治理、提高审计市场透明度、满足公众需求。透明度报告是事务所自愿编报反映提升审计质量等情况的报告,鼓励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披露,不影响法定披露义务。每年7月31日前编报上年度报告,通过官网等公开并保留至少3年,总所统一编分所信息,要客观真实准确。披露内容包括组织和治理等必选信息及品牌建设等可选信息。有质量保证机制,违规由协会处理,报告框架可结合实际选但要含规定披露内容。
——中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5年)》
2025年12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辅导手册(2025年)》,中注协自2021年起每年编写该手册,今年结合行业监管政策和准则规则变化修订更新。手册梳理行业法规政策要求,提示证券服务业务事务所内部管理及业务各环节特殊规定,强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后附案例及法规制度目录。2025年版新增规范中介服务、反洗钱、独立性等要求,更新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并提示全流程监管,梳理最新行政处罚案例,更新部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案例。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存货》等六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15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就〈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规范 存货〉等六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拟重点就审计数据的实体划分是否合理、数据元种类及属性描述是否准确、对XML Schema的修改建议等问题听取意见。
——北注协发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IPO企业审计报告信息(第七期)》
2026年1月5日发布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出具IPO企业审计报告信息(第七期)。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38家IPO企业上市,北京5家会所为18家出具审计报告,占47.37%且各板块数量明确;截至2025年12月31日,沪深北交易所116家IPO企业上市,北京8家会所为52家出具报告,占44.83%且各板块分布清晰;202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无IPO企业暂缓上市。
——北注协发布《关于扶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建议》
2025年12月18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扶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发展的政策建议》。提出构建共享设施等举措构建政策支持服务体系,目标是降低转型门槛等,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精准支持小微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议纳入行业“十五五”规划并试点落地形成可复制路径。
——北注协发布《审计警示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分析》
2025年12月17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发布《审计警示录——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分析》(注协简报〔2025〕第72期)。当前我国经济转型升级与高质量发展,对审计质量要求更高,新经济业态等使审计环境复杂、风险攀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审计失败频发,影响行业信誉与市场信任。该案例分析基于2023 - 2024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典型案例,聚焦审计程序缺失等核心风险领域,通过真实案例还原审计失败症结,以准则链接厘清执业底线,旨在推动全行业筑牢质量意识、恪守操守,构筑质量防线,实现审计行业守正创新与价值重塑。
——北注协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与思考——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视角》研究报告
2025年12月10日,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与思考——以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为视角》研究报告(注协简报〔2025〕第70期)。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民事侵权责任有共性也有专业特性,司法实践中对其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追究存在责任分配标准不一、处罚力度失衡、缺乏精细裁量等问题。报告梳理民事责任分类等,剖析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构成要件,解读相关司法解释新规则特点,结合案例分析事务所担责方式及问题,这些问题受专家关注。最后从行业视角提出责任区分、裁判标准统一等完善建议,为厘清责任边界、推动“过罚相当”司法实践、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浙江注协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3号)——评估业务实务问题解答(三)》
2026年1月6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3号)——评估业务实务问题解答(三)〉的通知》(浙注协〔2026〕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涵盖:1. 解答为评估专业人员提供业务参考,不替代法规解释与职业判断;2. 对比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二者在多方面存在显著差异;3. 价值比率分四类,适用与选取要结合多因素;4. 因素体系修正有常见方式,总修正系数确定有连乘和累加模型,实务常用连乘;5. 交易案例比较法选取案例有标准,比较分析要对五方面因素调整;6. 评估基准日不一致,可通过财务数据标准化和保证价值比率时间口径一致处理;7. 上市公司比较法中溢余资产有两种处理方式,非经营性资产负债要识别剔除;8. 计算可比上市公司市值,限售股市值要调整,流动性折扣和控制权溢价有修正方法;9. 上市公司比较法定价并购交易的商誉,减值测试可选用该方法,要对多要素选取调整。
国际
——IESBA聚焦专题:事务所文化与治理
2025年12月18日,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聚焦系列专题发布最新视频,重点呈现"事务所文化与治理项目"。该项目作为一项关键倡议,旨在探索如何构建支持塑造道德行为的文化及治理实践框架。在专题访谈中,IESBA副主席阐述了IESBA理事会会议的重要决议,并透露即将发布系列IESBA观点文件的新动态。同时预告2026年1月将启动"事务所文化与治理对话"计划,该对话机制将深刻影响IESBA与各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模式。
https://www.ethicsboard.org/news-events/2025-12/iesba-focus-firm-culture-governance

国内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
2025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6)》(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2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s://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12/t20251231_3981044.htm
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规定,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购买不足2年住房,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销售购买2年及以上住房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光伏等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一是自2026年4月1日起,取消光伏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二是自202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将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由9%下调至6%,2027年1月1日起取消电池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三是对上述产品中征收消费税的产品,出口消费税政策不作调整,继续适用退(免)税政策;四是公告所列产品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https://sz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1/t20260109_3981637.htm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12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公告规定,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同步停止执行,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12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执行,包含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不超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扣除且超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关联企业签订分摊协议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及计算扣除限额规则、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扣除等内容。
2026年1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发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案例(第三辑)》,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科技、税务部门落实政策并对有异议的研发项目组织鉴定,在前两年发布案例基础上,科技部二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从各地经专家鉴定的研发项目中挑选整理典型案例并详细解释判断依据,以助创新主体理解研发活动特征、准确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范围及申报周期由各地定;二是确定预征计税依据;三是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截止点;四是项目规划范围外特定支出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五是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可扣除;六是受理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按尾盘销售申报及收入申报规则;七是明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扣除项目金额计算方式及税金扣除规则;八是规定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不同情况的税收政策。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43/content.html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包含年销售额超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纳税人登记要求(除特定非企业单位和自然人外)、未超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等可登记情况、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定义、登记办理流程及时限、一般纳税人生效日确定规则、未按时办理手续处理方式、选按小规模纳税变化处理、资料留存要求、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及以前销售额超标准相关处理等内容。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6538/content.html
2025年12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60号(关于执行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及有关事宜的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根据《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对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和税目进行调整,一是明确实施2026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及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时,企业应按公告附件所列商品编号申报,非全税目适用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的商品编号按2024年第207号附件1执行;二是《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调整内容及海关进出口商品涉税规范申报目录(2026年版)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申报参考。
国际
——经合组织发布2024年税收裁定信息交换报告
2025年12月29日,经合组织发布2024年度同行评审总结报告,内容为各司法管辖区参与国际税收裁定信息交换情况。报告回顾各司法管辖区落实BEPS项目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旨在打击有害税收实践、提高透明度)的进展,该标准包含针对特定税收裁定信息强制性自发交换的透明度框架,目的是让国际税务机关审查他国税收裁定以识别避税和BEPS风险,此框架要求就与优惠税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等五类裁定进行自发信息交换。报告介绍了第5项行动计划最低标准实施情况第九次年度同行评审结果,包括审查地区名单和改进建议,各司法管辖区合规情况总体良好,113个未收到建议,7个仅收到一项建议,审查年度内共提46项改进建议。截至2024年12月31日,已完成64000多次税收裁定信息交流,2022 - 2024年分别约6000次、4500次、5500次。
——特朗普政府推迟对中国半导体加征关税
2025年12月24日,特朗普政府在联邦公报发布公告,称基于一年前启动的调查,贸易代表办公室认定中国在半导体行业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美国原计划对中国半导体加征关税。作为特朗普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10月达成贸易战暂时休战协议的一部分,美国已下调部分关税,中国同意开放稀土金属出口。现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告确认,自即日起18个月内,从中国进口半导体的初始关税税率暂时为零,美国将于2027年6月提高对中国半导体进口的关税,具体税率至少提前一个月公布,且已明确关税将于2027年6月23日提高。
——英国新预算案宣布多项加税措施
2025年12月18日,英国政府在2025年预算案中宣布多项加税举措。延长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冻结至2031年,设65岁以下纳税人ISA每年缴存上限,2027年4月起调高房产各档税率,2026年4月起上调股息收入税率,2027年4月起上调储蓄所得税税率;引入高价值房产税附加费,2029年4月起对“薪酬牺牲安排”超2000英镑养老金缴款征保险费,减半企业主售股资本利得税减免比例;实施财富与资产税制改革,上调部分资本利得税率,改革地产减免政策,对私募基金业绩分成收益征所得税,限制养老金遗产税筹划,但农业与商业地产100万英镑免税额度可在配偶间转让,不推进垃圾填埋税税率合并。其他措施包括2028年起对部分汽车按里程征税,提高在线博彩税税率(赛马除外)并豁免宾果税,降低风险投资信托减免比例,扩大航空旅客税高档税率范围,改革国际流动人士征税方式。税收减免有提供商业房产税减免、延长燃油税下调政策、取消燃油税通胀上调计划。
——欧盟宣布2026年7月起对低价值跨境电商包裹征收关税
2025年12月12日,欧盟理事会发布决议,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对从非欧盟卖家进口的每件价值不超过150欧元的低价值电商商品征收3欧元的固定关税。

国内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修改决定)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的决定》(简称《决定》),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决定》完善受理条件,明确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完善办理程序,明确“经过必要的调查”标准,规范申请材料、补正及内部征求意见程序;加强诚信约束,明确当事人或其受托人恶意拖延等行为属违背诚信原则,可按规定处理,且协商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依法可能被处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金额。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起草《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明确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职责范围;从信息获取等方面健全履职保障;提升任职专业与合规要求、禁止职责冲突兼任,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强化责任追究,上市公司定期评价追责,董秘未勤勉尽责致公司违法违规将受监管措施或处罚。
2025年12月31日,中国证监会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共二十五条,明确十四类常用监管措施及兜底规定;实施原则需遵循依法、效率、公正,符合程序,及时矫错、防控风险与教育结合,与行为匹配;明确取证、决定等一般程序和事先告知等特别程序及紧急处置机制;明确决定书载明事项、公开和送达等决定作出及执行要求。
202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2025〕2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旨在规范举报、鼓励“吹哨人”提供线索打击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明确“吹哨人”定义及提供线索原则,规定线索处理方式、条件及不予奖励情形,对提供有效线索和关键证据的“吹哨人”实施奖励并明确奖励标准、情形及分配方式,还提及对“吹哨人”从轻减轻处罚、奖励实施流程、资金管理、保密要求、工作人员职责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同时说明派出机构参照执行及规定解释权和旧规废止事宜。
——沪深北三交所发布《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31日,深交所、上交所、北交所根据证监会相关规则修订,就相关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三所修订围绕强化“关键少数”监管、促进董秘履职及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一是强化董秘职责定位,细化信披、治理等职责;二是健全履职保障,嵌入日常管理,明确配合及报告义务;三是完善任职管理,严格资格,规范选聘解聘程序;四是加强履职监管,健全激励约束,细化忠实勤勉义务,强化约束与追责;五是规范控股股东和实控人行为,完善独立性要求,明确同业竞争规范。此外,北交所还强化公司治理与薪酬制度要求,规范控股股东等兼任职务时职权与独立性措施,规范同业竞争及业务披露等,增加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披露情形,增加严重异常波动监管安排。
上交所微信公众号:上交所就修订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深交所微信公众号:深交所就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北交所微信公众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2月31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不动产基金业务办法》),并完善了相关配套业务指引及指南。重点从以下三方面对REITs业务规则进行了优化完善:
1.完善基本规则,夯实REITs规范运作制度基础
2.优化标准规范,进一步提升制度适应性和包容性
3.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交所发布《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审核指引》
2025年12月26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9号——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以下简称《指引》)。《指引》明确商业火箭企业适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相关要求,规定核心技术产品应属国家商业航天领域鼓励支持范畴,主营商业火箭自主研发等;发行人要具备明显技术优势或取得重大研发成果,合理论证披露;申报时至少实现采用可重复使用技术的中大型运载火箭发射载荷首次成功入轨并合理论证;具备相关承研承制资质和发射许可;在行业地位、市场空间等方面满足条件;要制定可行商业化安排,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揭示风险;保荐机构等要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见;发行人申报科创板还需遵守相关规定。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
2025年12月26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6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上证发〔2025〕134号),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指引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提升信披质量、保护投资者权益,明确债券发行人应设负责人并规定任职要求、指定联络人,要在募集说明书披露负责人情况,负责人要签承诺,变更等情形及时披露,空缺或无法履职时要及时处理;负责人履行信披等职责,有权了解情况并要求提供资料,发行人应提供便利;发行人要明确管理部门、制定并披露管理制度,变更制度要披露临时报告,受托管理人要督导,上交所提供培训服务,鼓励支持负责人履职并对相关主体自律管理。
https://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bond/listing/corporatebond/c/c_20251226_10803074.shtml
2025年12月31日,深交所发布《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办法》及配套规则指南和《关于商业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落实试点公告,已做好规则修订等试点准备。此次修订形成“1 + 7 + 6”REITs规则指南框架,将商业不动产REITs纳入规则,新增差异化核查要求,分业态规范审核与存续期披露;健全审核机制,明确环节程序、缩短时限、优化准入;优化发售定价,允许高价剔除、优先配售长期投资者、合理确定战配规模;完善扩募机制,细化项目业态要求、缩短申请时限、调整战投范围;强化存续期信披,细化交易与停牌公告要求,优化定期报告资金披露要求。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征求意见稿)》
2025年12月31日,北交所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挂牌规则》)。
《挂牌规则》是北交所私募债券的基础业务规则,对私募债券的挂牌转让、信息披露、自律监管、投资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私募债券的挂牌转让要求,包括挂牌转让条件及挂牌业务办理流程。二是明确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增信主体及中介机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对私募债券发行人的偿债保障义务、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提出明确要求。此外,《挂牌规则》还对私募债券的停牌、复牌以及终止转让,可交换债券的特别规定以及自律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7529.html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2025年12月26日,北交所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并施行,覆盖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等交易场景,通过明确程序、加强内控、完善披露推动上市公司发展。一是细化关联交易监管,规范四类关联交易行为,明确财务公司关联交易要求,加强高溢价资产购买信披监管,防范利益输送。二是强化重大交易监管,规范四类交易行为,明确适用情形等要求,细化信披内容,强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目的,要求公司具备相应能力,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要防内幕和市场操纵。三是提升操作便利性,为上市公司提供操作说明,列明信披要求,建立额度授权管理机制,降低企业披露成。
——香港联交所就《上市规则》有关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修订建议刊发咨询总结
12月17日,香港联交所就有关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的公众咨询《持续公众持股量咨询》刊发咨询总结。联交所拟修订《上市规则》,并于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改革措施包括:
1.替代持续公众持股量门槛:除了上市时规定须符合的百分比门槛外,发行人可选用替代门槛来满足持续公众持股量要求: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类别必须(i)占上市股份类别已发行股份总数的至少10%,及(ii)达至少10亿港元的市值,以便为进行资本管理交易提供更大灵活度;
2.针对A+H发行人的持续公众持股量规定:H股的公众持股量须占已发行H股所属类别股份总数(即A股及H股)的至少5%,或达至少10亿港元的市值,以确保一直有足够数量的H股可供公众买卖;
3.对所有上市发行人实施新的定期汇报公众持股量规定,同时要求公众持股量不足的发行人承担额外的披露责任及限制其进行公司行动,以提升透明度和鼓励发行人及时恢复公众持股量;
4. 参照发行人的公众持股量市值及百分比,识别出公众持股量严重不足的发行人。联交所不会将这些发行人的股份停牌,但会在其股份名称后加上股份标记(“-PF”)以资识别。若未能在18个月(GEM:12个月)的补救期内恢复公众持股量,联交所便会将其股份除牌。
国际
——美国SEC将就《S-P条例》为过户代理机构举办网络研讨会
2025年12月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于12月17日为过户代理机构举办《S-P条例》修订案第二轮合规网络研讨会。该系列活动针对不同注册机构类型定制,SEC检查部及交易与市场部专员将详解新规义务、审查沟通要点并答疑。检查部代理主任基思·卡西迪强调,此举旨在协助首次遵循《保障规则》的机构落实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责任。
https://www.sec.gov/newsroom/press-releases/2025-137-sec-host-webinar-transfer-agents-regulation-s-p

——财政部关于编报2025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2025年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编报2025年度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5〕155号)。编报范围为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批准成立执行相关会计制度的行政事业单位等全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编报内容含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表、填报说明、分析报告、盘活报告四部分。
https://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512/t20251217_397944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