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6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
2026年1月16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026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4个),内容涉及预算管理一体化(1个)、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1个)、固定资产(2个)等的会计处理。
2025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2025〕35号),未提及废止内容。主要内容是对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业务会计处理进行规范,包括明确长期护理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会计制度依据,设置并说明多个基金科目及明细科目会计处理,规定部分基金报表格式要求,明确新旧衔接办法,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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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答记者问
国际
——IPSASB发布《IPSASB SRS 1——气候相关披露》
2026年1月29日,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理事会(IPSASB)发布《IPSASB SRS 1——气候相关披露》(IPSASB SRS 1)。这是全球首个专门针对公共部门的气候相关披露标准,旨在帮助政府及公共部门实体清晰、一致地报告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政府长期面临气候变化与极端天气事件带来的风险,但此前公共部门在如何披露此类风险、明晰责任及支持决策制定方面缺乏明确指引。IPSASB SRS 1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S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保持一致,以提升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在气候相关披露方面对市场参与者(尤其是贷款人和其他资源提供方)的一致性与可比性。

国内
——财政部发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
2026年1月9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的通知》(财会〔2026〕1号)。准则规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提高鉴证与信息披露质量,推动可持续发展。其内容涵盖总则、鉴证目标与要求、质量管理、前提条件、约定条款、计划工作、利用特定人员工作、风险评估、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累积考虑错报、评价披露标准、期后事项、书面声明、其他信息、形成鉴证意见、出具报告、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附则等,对各环节要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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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答记者问
——证监会发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及《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名单》
2026年1月9日,证监会发布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及注销备案名单(截至2026年1月9日)。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名录(截至2026年1月9日)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102/c7607854/content.shtml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注销备案名单(2026年1月9日)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102/c7607848/content.shtml
2026年1月29日,为保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注协对《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基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相关准则,对相应文字进行调整,不涉及实质性修订。
——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在2025年年报审计业务中严格遵守独立性要求
2026年1月26日,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在2025年年报审计中严守独立性要求。财政部独立性准则自2025年7月1日施行,中注协要求事务所及人员审计期间保持独立,营造独立环境,完善制度流程,落实轮换机制与一体化管理;强调不得承担客户管理层职责、有经济利益关联等,不得不当收费;提示与治理层沟通,披露独立性要求;中注协将独立性作为2026年检查重点并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浙江注协发布《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13号)——评估业务实务问题解答(三)》
2026年1月6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专家提示(第13号)—评估业务实务问题解答(三)》,为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提供参考。一是对比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差异;二是介绍价值比率种类、适用及选取考虑因素;三是说明市场法评估中因素体系修正方式及总修正系数确定模型;四是讲交易案例比较法评估时可比案例选取标准和比较分析调整内容;五是提及评估基准日非期中或期末时处理可比公司财务数据可比性问题的方法;六是说明上市公司比较法中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负债处理方式;七是介绍限售股市值、流动性折扣、控制权溢价的修正方法;八是探讨商誉减值测试采用上市公司比较法的要点及可比公司等要素选取。
2026年1月5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注协〔2026〕34号)。该指引旨在为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提供实务指导,供执业参考,不具强制性,自发布之日起参照执行。
2025年12月31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信息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操作指引〉的通知》(浙注协〔2025〕195号),该《通知》旨在为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价业务提供实务性指导,仅供参考使用,不具强制性,执业机构在执业中需结合具体业务特点及自身情况灵活运用该《操作指引》。
国际
——IESBA与IAASB为2028-2031战略联合启动调研
2026年1月21日,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联合启动一项全球利益相关方调研,标志着双方启动2028-2031年战略与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这一时期预计全球审计、鉴证与职业道德领域将迎来重大变革。
此项联合调研是双方战略规划的首步,将为拟于2026年底发布的咨询文件提供意见基础。通过整合调研问卷,IESBA与IAASB在强化协作的同时,简化了利益相关方参与流程,避免重复回应多份问卷的负担。调研旨在广泛征集全球各方意见,把握审计、鉴证、职业道德及独立性领域的演变趋势,并探索如何在快速变化的全球报告生态中更好地服务公共利益。调研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15日。

国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一是明确长期资产范围,涵盖一般纳税人以多种方式取得的特定长期资产,排除租入等资产;二是规定进项税额抵扣方法,专用于一般计税可全额抵扣,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不得抵扣,发生特定情况按公式计算,部分长期资产混合用途有特殊规则;三是规范长期资产处置,整体和部分处置时按规定调整进项税额,调整年限内部分处置有后续要求;四是强调日常管理,纳税人要追溯计算进项税额申报,做好凭证管理、台账设置,违规将受税务机关处理。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一是明确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情形应预缴增值税;二是规定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地点、预征率、计算公式和预缴时间等;三是明确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向机构所在地预缴,给出计算公式和预缴时间;四是说明转让或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不动产的预缴要求,包括不同类型不动产的纳税地点、预征率、计算方法和预缴时间等;五是规定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相关服务向服务发生地预缴,明确适用范围、预征率、计算公式和预缴时间;六是提出征收管理要求,如小规模纳税人未达起征点不预缴、预缴税款可抵减、建立台账、逾期处理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等。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此为准。一是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规则,如购进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等进项税额确定方式,以及购进货物等用于特定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和凭完税凭证抵扣的要求;二是规定纳税人通过合并等资产重组,符合条件时资产转让不征增值税且进项税额可抵扣,被合并方注销前未抵扣进项税额可由合并方继续抵扣;三是指出一般纳税人发生多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时,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四是明确生产销售大型设备等货物、销售服务、销售不动产、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明确纳税人发生转让金融商品、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等八类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如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正负差盈亏相抵且年末负差不得结转下年,金融商品买入价核算方法选后36个月不得变更且不得开专票等;同时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价款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财税〔2012〕39号、财税〔2014〕9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四条。一是明确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包含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及多种视同出口情形;二是介绍增值税退(免)税办法,有免抵退税和免退税两种及对应适用范围;三是说明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执行规则,明确执行时间、不同出口方式退税率确定依据等,适用不同退税率业务要分开报关等;四是明确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对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说明计税依据确定方式;五是阐述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包括相关公式及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时差额处理等;六是说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范围,涵盖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具体情形及进项税额处理;七是指出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范围,包括取消退(免)税货物等情况及应纳增值税计算方式;八是说明适用消费税退(免)税等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适用范围、计税依据、计算方式和应纳消费税计算方式;九是提及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其他规定,如备案申报、业务规定、综合保税区政策、外贸企业核算要求及涉税信息报送等;十是明确公告施行时间及废止相关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1月1日起施行。明确:2026年及 2027年,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季度30万)、按次1000元内免增值税(扣除价款后适用);部分项目如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等免征增值税,部分现行优惠延至2027年底;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等可选3%或5%简易计税,销售使用过固定资产等有减征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部分业务减征;11类应税交易允许扣除价款计税,需凭证并按规开票;管道运输服务等有其他优惠,部分现行优惠延续;2025年底前制发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本公告等除外)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一是个税,2026 / 2027年个人转让创新企业CDR差价所得暂免,股息红利按相关通知差别化征收并由存托机构代扣申报,境外已缴税可抵免。二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转让和持有CDR差价及股息红利按规定征免,公募基金相关所得暂不征,QFII和RQFII视同转让或持有基础股票权益资产征免。三是增值税,个人转让CDR差价收入暂免,单位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征免,2026 / 2027年公募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转让差价收入暂免,QFII和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差价收入暂免。四是明确创新企业CDR是符合相关通知规定的试点企业发行的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财政部 税务总局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5日,财政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告2026年第7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机构,相关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计算所得时减按90%计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服务免征契税,相关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等,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法修防空地下室免征易地建设费,自有或取得用于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确社区及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机构和服务定义;享受政策者需留存相关资料备查,不符要求将追缴税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信息共享保障政策落实。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公告明确,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6年1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为推动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但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不在此暂免企业所得税范围内。
2026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自同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为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具体见附件。
——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2026年1月30日,为贯彻落实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称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进一步便利服务、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4号),1月1日起施行,废止2023年第1号公告。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免税开专票;自然人发生六种情形按月起征点标准计税,其他应税交易按次纳税且达起征点按规定申报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征收率政策按1%开票,可部分或全部放弃减税开专票。
国际
——越南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创新
2026年1月19日,越南政府发布第20/2026/ND - CP号政令落实第198/2025/QH15号决议中部分企业与个人税收优惠措施实施细则。一是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先享两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随后四年税率减半,还明确了被投初创项目无应税所得时免税期起算规则及其他收入税务处理和费用扣除规定。二是对转让创新型初创企业相关权益的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三是对新设立中小企业给予三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的具体适用规则。四是对专家与科学家自创新型初创企业及研发中心取得的所得,给予两年个人所得税免税,随后四年减半的优惠规则。
——特朗普政府推迟对中国半导体加征关税
2026年1月15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总统公告,宣布对部分人工智能芯片(如英伟达H200、AMD MI325X)征收25%关税。该关税不适用于为推进美国科技供应链建设、增强半导体衍生产品国内制造能力而进口的芯片,是在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进行九个月调查后,针对符合特定性能标准的高端半导体及其相关设备征收的进口关税。白宫情况说明表示,此关税有针对性,不适用于为美国数据中心、初创企业、非数据中心消费类及民用工业应用、美国公共部门应用进口的芯片及其衍生设备,商务部长霍华德·拉特尼克有广泛自由裁量权可进一步实施豁免。
——特朗普宣布对与伊朗有贸易往来国家征收25%关税
2026年1月13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已对进口自与伊朗有商业联系国家的商品征收25%关税,该关税即刻生效,但未说明与伊朗存在“商业联系”的具体认定标准。中国是伊朗最大贸易伙伴,其次是伊拉克、阿联酋、土耳其和印度。此前特朗普曾威胁若德黑兰杀害抗议者,美国将军事干预,白宫发言人周一称包括空袭在内的军事选项仍“摆在桌面上”。特朗普还称任何与伊朗有商业往来的国家,其与美国的任何及所有业务都将被征25%关税,且这一命令是最终且具有决定性的。
——新加坡更新转让定价指引
2026年1月7日,新加坡国税局更新转让定价及国别报告指南。发布2026年度关联方借款指导性利差,新增经合组织可选简化和精简方法(SSA)指南,用于“支柱二”下关联方合格基础性营销和分销交易定价,2026 - 2028年试点,满足条件纳税人自主选用,结果视同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国别报告栏目将塞内加尔纳入信息交换司法管辖区名单,未通过交换收到报告的地区可要求跨国公司“本地申报”,新塞相互交换信息后,跨国企业总部在两国其一的可免在对方国家本地申报。

国内
——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稿)》
2026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准则》共3章36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是对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相同或相近的披露事项进行整合。二是根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不同功能定位,提出针对性、个性化披露要求。三是根据上位法规要求及行业实践,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简化、调整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四是授权基金业协会根据《准则》及信息披露活动制订可拓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模板。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债券类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工作规程》
2025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债券类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注册工作规程,明确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负责受理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并承担主体责任,证监会以交易所审核意见为基础履行注册程序,关注募集资金投向及重大事项,债券司具体负责注册工作并监督交易所审核,规程对注册程序、审核监督及其他规定作出要求,包括交易所按条件审核报送、特定情形召开注册会、债券司根据注册会意见处理、加强监督检查、交易所健全制度报送报告、加强信息共享、人员遵守纪律和回避规定、及时公开信息等,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5948/c7606002/content.shtml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
2025年12月5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评估类第2号,为完善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体系,规范收益法中未来收益预测,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勤勉尽责、提高信披质量,要求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及收益期、核查收入真实性与可实现性等并获取支持依据、对成本费用测算执行恰当程序及分析参数合理性、合理测算资本性支出并明确依据、分析营运资金测算合理性及明确测算过程依据,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5948/c7599656/content.shtml
——沪深北三交所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自律监管指南
2026年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1月修订)》(上证函〔2026〕484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6年1月修订)》(上证函〔2026〕485号),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133号),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修订版(北证办发〔2026〕6号)。
三交所均对原有指南进行了修订,新增了《第三号 污染物排放》《第四号 能源利用》《第五号 水资源利用》相关内容,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各交易所2025年发布的相关旧指南。
——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专项品种公司债券
2026年1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上证发〔2026〕1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137号),均自发布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24年相关旧指引。
两交所的指引主要包括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业务,明确发行上市审核等要求,规定债券应符合相关要求,可单独或同时申报,按分类审核提高效率,部分债券适用特定融资安排,符合规定的可用专项标识,主承销商等需核查,鼓励投资。对短期、可续期等多种专项品种公司债券在期限、条件、用途、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规范,还明确未按规定使用标识的处理措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bond/review/c/c_20260130_10807564.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2026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60130_618863.html
——上交所发布《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交易业务》
2026年1月30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上市基金做市交易业务》(上证发〔2026〕12号),3月30日施行,废止2024年7月19日2024年修订版。指引规范上市基金做市业务,提升流动性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做市商分主、一般做市服务,交易所分别评价,主做市服务评价好的有费用减免或激励。做市商申请业务需提交材料,10个交易日内确认,开通权限5个交易日内签协议,连续12个月未服务等情形会终止权限,特定基金服务申请等有流程和限制,特定情形会终止服务。做市商要用专用账户和自有资金履行做市义务、符合指标,特定情形可豁免,交易所评价服务并减免费用。做市商要具备技术系统等,交易所监管,违规会被采取措施。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fund/trading/c/c_20260130_10807555.shtml
——上交所发布《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2026年1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听证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上证发〔2026〕10号),当日施行,废止2023年8月修订版。细则规范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权益。明确在纪律处分等审核中,作公开谴责等13类决定前,依申请或必要时举行听证,部分情形可不予听证。规定听证申请、陈述申辩、延期、人员参与、回避、程序、纪律、中止与终止、材料处理、送达等事项,听证期不计入决定期限。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disciplinary/c/c_20260127_10807097.shtml
——上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
2026年1月27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上证发〔2026〕9号),当日生效,废止2023年8月修订版。办法规范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保障市场参与者权益。明确监管对象,规定实施原则,综合考量违规情节区分责任。详列纪律处分(如公开谴责、罚款等)和监管措施(如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种类及适用情形。介绍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相关设置,规定实施程序,包括审核、决定、送达等,还明确复核、监管协同、诚信档案等事项。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disciplinary/c/c_20260127_10807093.shtml
——深交所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6年修订)》
2026年1月30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流动性服务(2026年修订)》(深证会〔2026〕46号),当日施行,废止2023年12月8日版本。指引规范基金流动性服务,明确服务商是为基金提供双边报价等服务的会员及专业机构。规定基金管理人选定或新增服务商的条件与材料要求,区分主、一般服务商,明确指定主服务商条件、调整情形及终止服务情形。业务规则包括使用专用账户、明确业务指标、建立评价和付费制度、实施差异化标准及豁免评价情形。监督管理要求服务商守法、隔离风险,不得违法违规,基金管理人违规将受监管措施或处分。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60130_618861.html
2026年1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公司执业质量评价细则》(北证公告〔2026〕5号),对证券公司2025年度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评价,评价结果(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香港跨机构督导小组公布2026至2028年策略重点
2026年1月29日,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跨机构督导小组(督导小组)召开会议,订立2026至2028年策略重点,进一步巩固香港作为具竞争力及面向未来的可持续金融中心的角色。督导小组由香港金融管理局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共同领导,旨在协调金融业针对气候和环境风险的措施应对,加快香港绿色和可持续金融的发展,并支持政府的气候策略。未来三年的策略重点将围绕两大支柱:
1. 巩固及深化香港可持续金融中心工作。加强可持续披露生态圈,包括可持续核证、支持高质量转型计划披露、及有效的科技应用;扩展及深化可持续金融市场,通过香港促进可持续资金跨境流动,并加强跨境碳市场合作;加强对外交流,积极举办活动及参与国际对话;推出技能培训措施,支持人才培育。
2. 拓展香港在新兴领域的优势。透过提供实务指引、配套工具及案例研究,扩大转型金融规模,并鼓励业界更广泛采纳转型规划;支持气候适应金融,推动市场做好准备、识别相关能力缺口,支持产品创新与发展,同时加强对实体风险的评估能力。
https://www.afrc.org.hk/media/c5igbvnw/20260130-casg-pr-sc.pdf
国际
——美国SEC将修订《监管灵活性法案》中小型实体的定义
2026年1月7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修正案,拟调整《监管灵活性法案》框架下关于注册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及业务发展公司是否属于"小型实体"的认定标准。此次修订旨在提高投资公司及投资顾问被认定为小型实体的资产门槛标准,帮助SEC更精准评估监管规则对小型实体的经济影响,从而制定更具针对性的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提高投资公司与投资顾问的小型实体资产门槛;更新关联基金资产合并计算方式;建立每十年根据通胀调整资产门槛的机制。本次修正案的意见征询为期60天。

——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2026年1月22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六项总体要求,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科学客观评价从严复核、真实准确填报严守保密、强化审核提高质量、深化结果应用提升效能、坚持科学统筹减轻负担。具体编报要求为中央部门1月31日后通过指定平台编报,4月30日前完成审核汇总,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按垂直管理要求审核汇总;地方财政部门按省级要求在本地平台编报,省级5月31日前完成审核汇总;财政部各地监管局通过指定平台掌握情况并现场核查,6月30日前上传分析报告。其他事项有可下载编报资料、不宜网络填报可用单机版、可通过平台常态化管理、财政部将总结通报,附件包含评价及报告相关指标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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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开展2025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和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答记者问
——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
2025年12月23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25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工作的通知》(财资〔2025〕160号),编报范围涵盖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等(不含一级金融企业及所属企业),基本填报单位为有法人资格且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集团母公司要编本级及合并报表。报送内容方面,中央部门、中央企业、地方财政部门等按各自要求报送封面、报表、说明书、电子数据等,中央企业下属有金融企业的需额外报送相关报表和报告。报送方式为2025年度决算报告纸质材料正式报送,金额以“万元”计,电子数据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系统(网络或离线端)报送,已通过全国国有文化企业监管系统报送的除外,2026年4月底完成编报,5月财政部集中验审。编报要求包括提高规范性完整性、核准名录、保证数据质量、加强数据分析、强化工作协同、落实保密要求,财政部将总结通报。
https://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601/t20260115_3981944.htm
2025年12月31日,中评协印发《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意见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执行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业务行为,明确关键核心技术资产定义、评估内涵。基本遵循要求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等。评估对象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要了解其特征、权利属性等。操作要求调查分析相关情况,考虑多方面因素。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及其衍生方法,不同方法有相应要求。披露要求报告反映关键核心技术特点,含多方面内容。还给出术语定义、判断认定、所处领域、价值计价模式、专利池和寡头专利技术评估等参考材料。
2025年12月26日,中评协解答常见问题:2016年前报告底稿,法实施前存满10年按10年,实施后未到期按法不少于15年(法定业务不少于30年);报告评估目的须唯一;评估师有资料核查验证义务,委托人也担责;单位会员证一般作报告附件;收益法评投资性房地产,净收益不含物业费;评估对象仅适用一种方法时可只用一种;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要管理、人员等达标,首次开展要备案;评估基准日可按委托设在未来并合同约定;公开专业报告可利用;评估基准日后重大政策变化若属期后事项要在报告披露影响。
2025年12月2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技术案例汇编》,供业内参考。案例涵盖商誉减值测试评估、破产重整评估、新药技术评估、珠宝首饰评估及绩效评价等,包括案例1:A股份公司商誉减值测试评估;案例2:A信托公司破产重整涉及的相关资产评估项目;案例3:基于决策树法的新药技术价值评估;案例4:甲公安局以办理乙珠宝公司被盗窃案为目的涉及的一件祖母绿戒指评估项目;案例5:2023年W县财政运行综合绩效评价项目;案例6:L县人民医院内科综合楼建设专项债券项目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