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年4月27日,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5〕17号,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 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 4 条,规定了准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阐明了准则的披露目标,概括了相称性方法的适用内容,明确了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素和框架等。

第二章为治理,共 5 条,规定了治理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

第三章为战略,共 11 条,规定了战略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

第四章为风险和机遇管理,共5 条,规定了风险和机遇管理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

第五章为指标和目标,共21 条,规定了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

第六章为附则,共 1 条,规定了解释权。

附录部分对术语进行了定义。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固定资产准则等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4个和应用案例1个,实施问答内容涉及固定资产准则,无形资产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应用案例内容涉及收入准则。

本次发布的1个应用案例为: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

本次发布的4个实施问答,具体问题如下:

1.固定资产准则:甲公司持有某大厦写字楼(含玻璃幕墙),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规定将大厦和玻璃幕墙总体确认为一项固定资产,原值10亿元,采用年限平均法折旧,折旧年限35年,截至2×24年末已计提折旧30年。大厦建造时间早,原有的玻璃幕墙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脱落风险。考虑安全性等因素,甲公司对大厦进行玻璃幕墙改造,改造支出预计1亿元,预计2×25年完工。甲公司认为改造后的大厦消除了玻璃脱落等不安全因素,延长了大厦的使用寿命,拟将大厦的折旧年限变更为40年,玻璃幕墙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大厦资产原值。甲公司是否应当变更大厦的折旧年限?

2.无形资产准则:甲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等规定,已将不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包括研发样机的相关支出)全部作费用化处理,计入了当期研发费用。此后期间,甲公司与有意愿购买研发样机的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实现了销售。在签订销售合同或者销售研发样机时,甲公司是否可将以前期间已费用化的研发样机支出金额从本期研发费用中冲回,再转入存货(如果尚未销售)或营业成本(如果已经销售)?

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准则:甲公司2×24年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应补缴2×23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500万元。甲公司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进行分析后认定该事项构成前期差错。该差错对于甲公司2×23年年度财务报表不具有重要性,但对于2×24年年度财务报表具有重要性。甲公司编制2×2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应将该差错作为重要的前期差错追溯调整前期比较数据,还是作为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从而将补缴税款计入2×24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4.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企业对于期限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形成的预计负债,如何区分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进行列示?

——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2025年4月16日,财政部发布《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5〕6号)。

通知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为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会计科目新旧衔接、财务会计报告新旧衔接。

 

国际

——ISSB发布《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

4月28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了《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修订(征求意见稿)》。ISSB根据利益相关方反馈,了解企业在应用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时面临的实务操作困难,决定对《气候准则》中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修订。本次修订的重点不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披露,而是通过提供额外的或更明确的豁免条款,在确保企业披露信息有用性的同时,降低实务操作难度,减少潜在的重复报告风险以及准则应用相关成本。意见征询将于2025年6月27日截止。

 

 

国内

——财政部、证监会修订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2025年4月14日,财政部、证监会修订并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财会〔2025〕5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完善备案要求,加强对执业质量的关注引导。优化首次备案要求,提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次备案的有关要求,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一体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提升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强化信用约束。

二是完善管理闭环,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全流程监管。完善重大事项备案、年度备案要求,在首次备案基础上关注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持续符合备案要求,增加注销、整改等管理流程,实现进出有序,并通过联合核验等方式提升监管有效性。

三是加强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财会〔2023〕10号)等的衔接协调,对有关备案信息填报流程、备案材料模板以及文字表述等作了修改完善。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在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

2025年4月2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在银行信贷等业务领域开展审计报告批量查验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会〔2025〕4号)。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基础建设情况、审计报告查验工作需求,确定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信贷业务和其他业务实际情况,可选择3—5家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一级分行(包含其下属全部支行)开展试点。试点具体区域由试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确定。试点时间为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年。

——中注协就独立性准则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4月2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就《<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应用指南共十六部分247段,其中第一部分至第十五部分分别对应独立性准则第一章至第十五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共3段,针对应用指南的制定目的、定位,以及与现行职业道德守则的关系作出解释。

第二部分为定义,共3段,针对审计项目组、关键审计合伙人、近亲属等术语在准则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解释和举例。

第三部分为独立性基本要求,共38段,针对网络与网络事务所、公众利益实体、保持独立性的期间、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与客户治理层沟通等在准则基础上作出进一步解释和举例。

第四部分至第十三部分,共180段,分别针对在收费、礼品和款待、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关系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诉讼或诉讼威胁等具体场景下,如何理解和运用独立性准则作出解释和举例。

第十四部分为违反独立性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共3段。

第十五部分为工作记录,共1段。

第十六部分为特殊情况下对准则的运用,共19段,针对涉及审计客户合并、收购,以及特殊目的财务报表审计两种特殊情况时,如何理解和运用独立性准则作出指导。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四期至第七期)

2025年4月2日至4月27日,中注协陆续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

审计情况快报内容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报告总体情况、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出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出具保留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情况报告情况、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情况、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变更总体情况。

——中注协约谈事务所 提示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

近日,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可能触发股票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审计项目作为重点项目,委派具备丰富审计经验的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严格遵守独立性要求,强化项目质量复核,确保所有重大事项和分歧事项解决之后再批准出具审计报告。项目组应结合退市风险公司特点,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加大反舞弊资源投入,增加审计程序的不可预见性,设计、实施有针对性的反舞弊程序;充分关注营业收入及其扣除情况、净利润、非经常性损益、净资产等核心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及相关交易的商业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项目合伙人应当充分、适当地参与整个审计过程,要深入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强调项目组成员保持职业怀疑的重要性,确定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的适当性,做好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就重大事项的沟通和记录。

——中注协约谈事务所 提示防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近日,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防范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

中注协提示,注册会计师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要全面考虑上司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多方面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巨额亏损、债务违约、核心高管变动、重大诉讼、异常财务指标等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关注管理层是否存在为实现持续经营目的或避免触发退市风险警示而操纵利润的迹象,如报告期末影响利润相关交易的真实性、商业合理性、与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及可持续性等。

对有关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的审计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警觉,实施有针对性的审计程序,恰当评价管理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的评估,合理判断导致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是否构成重大不确定性;恰当确定对审计意见类型或审计报告的影响,不得以持续经营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或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与治理层就识别出的事项或情况进行充分沟通,加强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的沟通,全面完整地报告已经识别到的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中注协提示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

2025年4月14日,中注协发文提示临近年报披露日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风险防范。

中注协提示拟承接相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慎评估上市公司业务复杂度及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确保审计团队具备足够资源与时间执行高质量审计,谨慎作出承接决定。已承接相关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相关审计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审慎发表审计意见;充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特别关注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问题上存在的分歧,以及管理层的诚信等问题;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规范,保持独立性,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审计服务,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或有收费;对于审计中的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的咨询,必要时与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沟通,确保意见分歧得到解决。

——中注协约谈事务所 提示防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风险

近日,中注协约谈会计师事务所,提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审计风险。

中注协提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财会〔2010〕11号)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会协〔2011〕66号)等要求,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勤勉尽责,充分了解和掌握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情况,综合判断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关注上述内控缺陷高发领域,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反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情况,督促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福建省注协发布福建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

2025年4月11日,福建省注协发布《福建省202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闽注会协〔2025〕61号,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分别为检查基本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检查处理情况。其中,检查发现问题涉及未落实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落实自查自纠等相关制度及其他。

http://cz.fjicpa.org.cn/xhdt/xhdt?id=9e2d73f6d98047f3acbb8950fc4390d3

 

国际

——IAASB就利用专家工作的小范围修订征求意见

4月25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IAASB)就若干准则的小范围修订向公众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主要是跟随《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包括独立性标准)》中关于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的最新调整,涉及四项核心准则:ISA 620《利用专家的工作》、ISRE 2400《历史财务信息的审阅业务》、ISAE 3000《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ISRS 4400《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意见征询将于2025年7月24日截止。

https://www.iaasb.org/news-events/2025-04/iaasb-requests-feedback-proposed-narrow-scope-amendments-related-working-experts

 

 

国内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

2025年4月11日,国家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公告,自2025年4月12日起,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措施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5号)规定的加征关税税率,由84%提高至125%。其他事项按照《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4号)执行。

http://gss.mof.gov.cn/gzdt/zhengcefabu/202504/t20250411_3961823.htm

——税务总局修订《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规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并于2025年4月21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同时废止。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0145/content.html

 

国际

——芬兰计划降低企业所得税

4月23日,芬兰政府宣布为企业和职工提供税收减免,以提振该国疲软的经济。芬兰政府将企业所得税税率从当前的20%降至18%,预计将减少约11亿欧元(约合91亿元人民币)的所得税收入。此次部分税收减免将通过一次性提取国家养老基金的资金来提供支持。

——南非取消增值税上调计划

南非财政部宣布,取消自5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0.5%的计划,增值税税率将继续保持在15%。根据2025财年国家预算案中的财政收入措施,南非原计划在两年内分阶段将增值税税率上调1个百分点,但该计划遭到多党反对,并引发执政联盟内部的严重分歧,最终导致计划取消。财政部发布声明称,若放弃增税,预计中期财政收入将减少约750亿兰特(约合292亿元人民币)。为此,财政部宣布撤回《拨款法案》和《收入分配法案》,并将提出支出调整方案,以确保财政收入损失不损害南非财政可持续性。

 

 

国内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2025年4月7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8号,以下简称《规定》),并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两类豁免范围,一类是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公开后可能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信息,另一类是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二是规定三种豁免方式,包括豁免按时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以及采用代称等方式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三是压实公司责任,要求制定披露豁免制度,不得以涉密为名进行宣传,对豁免披露事项进行登记管理并定期报送登记材料。四是强化监管约束,对未按规定建立制度、不符合条件豁免披露,甚至利用豁免披露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依规处理。

——沪深北三交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

2025年4月25日,上交所修订发布主板、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明确审计委员会职责承接安排,包括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运行机制与履职规范。二是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安排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包括细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义务内涵、新增事实董事相关规定。三是加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保障,包括保障中小股东临时提案权、进一步明确关联交易的审议披露要求、完善差异表决权股东相关规定。四是落实破产重整上位规定,优化重整进展等事项披露要求。此外,根据上位规则,在发布通知中明确上市公司调整内部监督机构设置等事项的新旧规则衔接安排。

同日,深交所修订发布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规则指南。

同日,北交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19件上市公司监管条线业务规则。

——沪深北三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管理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9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适用意见》,2025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2025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5〕61号),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交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证发〔2022〕9号)同时废止。

同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证上〔2025〕395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交所于2022年1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证上〔2022〕22号)同时废止。

同日,北交所修订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3号——股份变动管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50425_10777762.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年修订)》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supervision/currency/t20250425_613260.html

——沪深北三交所修订发布上市审核业务相关指南

2025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沪市主板和科创板再融资申报文件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梳理,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及附件自查表《第二号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三号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第四号 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北交所修订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证公告〔2025〕22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fxsssh/c/c_20250425_10777740.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4号——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2025年修订)》等业务指南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50425_613253.html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公告

https://www.bse.cn/fxrz_list/200025607.html

——沪深两交所发布多项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2025年4月2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上证函〔2025〕138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上证函〔2025〕138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上证函〔2025〕1389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9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9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9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399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50425_10777776.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50425_10777814.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5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kcbxxpljg/c/c_20250425_10777819.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50425_613261.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50425_613262.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50425_613263.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5年修订)》的通知

https://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50425_613264.html

——上交所发布主板公司2024年年报综述

2025年4月30日,上交所发布《沪市主板公司2024年年报综述》。

报告中提及以下内容:

2024年,沪市主板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49.57万亿元,同比保持稳定;净利润4.35万亿元、扣非后净利润4.14万亿元,同比增长1.9%、2.4%。八成公司实现盈利,四成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230余家净利润增幅超30%,78家扭亏为盈。年度走势先抑后扬,净利润上半年同比下降1%、下半年大幅回升至增长5%;经营性现金流改善明显,四季度同比增速进一步扩大至15%,全年已恢复至上年同期水平。2025年一季度,实体企业净利润重拾升势,经营性现金流大幅转正。

——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概览

2025年4月30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公司2024年度经营业绩概览》。

报告中提及以下内容:

截至2025年4月30日,科创板全部586家公司披露了2024年度主要经营业绩信息。

2024年度,科创板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4,221.70亿元,同比增长0.24%;近七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长,同比增加3.09个百分点,其中54家公司增幅超过50%,285家公司营收创历史新高。全年共实现净利润475.23亿元,五成公司实现净利润增长,同比增加7.17个百分点,其中30家公司实现翻番,32家公司扭亏为盈。值得关注的是,30余家公司结合自身业务与资本投入特点,披露了非标准会计准则(Non-GAAP)口径下的财务数据,为投资者了解公司核心业务发展情况提供了增量信息。如上市时未盈利的创新药企业百济神州,持续披露了公司在剔除股份支付、折旧摊销等非现金费用影响后的经营利润情况,基于其全球收入的快速增长和对经营费用的有效管控,已连续三个季度实现调整后营业利润转正,2024年度经调整营业利润达5.28亿元,同比增加57.04亿元。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5年4月修订)》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2025年4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5年4月修订)》(上证函〔2025〕1403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函〔2023〕650号)同时废止。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fxcxyw/zn/c/c_20250428_10777908.shtml

——深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2025年4月25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5〕340号,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后的《再融资审核规则》共五章五十九条,修订前后章节体例保持不变,次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适应性调整相关条款和表述;二是压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三是强化自律监管手段。

https://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audit/t20250425_613252.html

——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综述

2025年5月6日,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4年年报综述。

报告中提及以下内容:

截至2025年4月30日,北交所全部265家上市公司披露2024年年报。

2024年,北交所公司经营业绩保持稳定,265家公司共实现营业收入1,808.45亿元,平均实现营业收入6.82亿元,与上一年度基本持平。31家公司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超六成公司实现收入正增长,超四成公司连续两年实现收入正增长。贝特瑞、一诺威、同力股份分别以142.37亿元、68.57亿元、61.45亿元的营业收入位列前三。北交所上市公司全年共实现净利润110.30亿元,平均实现净利润4,162.18万元,225家公司实现盈利,盈利面85%,120家公司净利润同比增长,42家公司连续3年净利润实现正增长,29家公司净利润超过1亿元,5家公司扭亏为盈。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

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适应《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优化调整披露要求,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性和有效性, 2025年4月25日,北交所修订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北证办发〔2025〕20号,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修订后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5620.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及《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

为贯彻新《公司法》立法精神,配合相关规则落地实施,引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提高业务办理质效,2025年4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并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模板》(以下简称《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及《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

修订后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自2025年5月6日起施行,全国股转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格式模板》及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持续督导协议书模板》同时废止。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25611.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贯彻落实新《公司法》配套业务规则

2025年4月25日,全国股转公司正式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5件基本业务规则和31件细则、指引及指南。上述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基于证监会上位规则已经明确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应当依法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的前提,在业务规则层面明确具体要求,同时落实新《公司法》新增要求,包括调整临时提案权股东持股比例、细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要求等。此外,调整文字表述和引用的新《公司法》条文序号等。

——香港会财局就如何考虑关税影响刊发指引

4月16日,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刊发指引《审计师在审计中应如何考虑关税影响》。美国于2025年4月8日宣布对多个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一系列关税,这给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增加了新的复杂性。会财局提醒审计师应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不同报告期间(截至2025年3月31日、2025年6月30日的财年审计),分别从期后事项、持续经营、存货估值、亏损合同、长期资产减值等进行提醒。

https://www.afrc.org.hk/media/de4eudap/how-should-auditors-consider-tariff-disruptions-in-audits_tc.pdf

 

国际

——PCAOB就会计事务所检查报告中的相关信息新增可下载数据集

4月28日,为提升透明度并利用检查数据推动审计质量,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了新增的可下载数据集(CSV/XML/JSON格式),包含2018年起年度检查及2019年起三年期检查报告中I.A(重大审计缺陷)和I.B(准则合规问题)部分的详细内容。这些数据此前仅以PDF报告形式发布,新版数据集不仅提供缺陷全文描述,还包含发行人关联代码、主审计师标识、影响范围(财报审计/内控审计)、缺陷分类等13项结构化字段。同时PCAOB升级了现有4000多份检查报告的机构级数据集,新增被查审计项目明细信息。此举延续了PCAOB近年的透明度改革:2024年8月推出全球网络所检查数据可视化图表,2023年7月上线检查报告搜索筛选器和首套数据集,2023年5月在报告中新增审计独立性专项章节。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makes-available-new-downloadable-datasets-featuring-pcaob-inspection-findings-from-audit-firm-inspection-reports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的通知》

2025年3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5〕9号)。

通知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分别为完善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审核机制、加强产权登记信息审核、加强产权交易经济行为审批情况审核、加强资产评估文件及转让价格审核、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加强对产权交易机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