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

 

国内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2023年6月25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4个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分别为:

 

  1. 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规定条件的套期关系,企业应当如何认定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2. 企业通过签订衍生金融工具对日常销售或采购非金融项目的合同或合同组合(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套期,如果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以下简称24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可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3. 商业银行应当如何确定一项主营业务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属于金融工具的交易费用、“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或“业务及管理费”科目的核算范围;

  4. 企业应当如何判定权益工具投资为“非交易性”,从而符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金融资产的条件。

 

国际

 

——IFRIC发布暂定议程决定-母子公司合并在单独财务报表中的处理

 

6月6日至7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开会讨论,就母子公司合并在单独财务报表中的处理发布暂定议程决定。委员会接到问询,对于母公司兼并子公司的业务合并交易,母公司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在其单独财务报表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另外,该交易是否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IFRS 3”)中企业合并的定义,是否应按IFRS 3进行会计处理还是按资产负债的原账面价值进行确认?委员会调研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对于类似的兼并交易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情况下母公司不按IFRS 3进行会计处理。因此委员会不认为该咨询是一项会造成广泛困扰的事项,无需单独安排工作计划。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3/ifric-update-june-2023/#1

 

——ISSB发布可持续披露准则

 

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IFRS S1”)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IFRS S1旨在提供一套针对主体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整体要求,IFRS S2要求主体披露可合理预期会影响该主体发展前景的气候相关风险与机遇的信息,从而帮助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向主体提供资源的决策。IFRS S1和IFRS S2将于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允许主体提前采用。如果主体提前采用,则应当充分披露,并同时采用IFRS S1和IFRS S2。

 

——IASB启动收入准则的实施后审议

 

6月29日,IASB向利益相关者征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的反馈意见,以了解IFRS 15是否达到了制定时的既定目的、大家对准则的理解和实施后对企业带来的收益以及实施的成本。反馈意见的收集将于2023年10月27日截止。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3/06/iasb-seeks-input-for-review-of-accounting-standard-on-revenue/

 

 

审计


 

国内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的通知
 

2023年6月19日,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财会〔2023〕10号),并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十一条,明确了需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上年度执业人员情况、上年度分支机构情况、上年度取得的收入情况等。

http://kjs.mof.gov.cn/zhengcefabu/202307/t20230703_3893928.htm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2023年6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等有关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了《2023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检查工作方案指出重点关注领域包括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等审计质量问题,以及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职业道德的遵循(包含独立性)和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等情况。

 

——福建省注协发布关于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若干关注事项的专家提示

 

2023年7月4日,福建省注协发布《专家提示第35号——集团财务报表审计若干关注事项的专家提示》(以下简称《专家提示》)。

 

《专家提示》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全面识别组成部分、确定各组成部分的重要程度并确定恰当的拟执行工作的类型、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和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国际

 

——IAASB批准ISSA 5000向公众进行咨询

 

6月28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宣布理事会投票一致同意将《国际可持续鉴证准则第5000号——可持续鉴证业务的一般要求》(“ISSA 5000”)草案公开,向公众进行咨询。公开咨询将不晚于8月启动,直至2023年12月初。

 

ISSA 5000作为一项全面的、独立的准则,将适用于有限保证和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并适用于不同框架下的可持续信息的报告。此外,该准则将不涉及特定行业,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从事可持续鉴证工作的专业人士均可使用该准则。IAASB在接下来的几周会发布准则的征求意见稿,同时会在整个咨询期间开展圆桌会议讨论、与其他组织合作的线上及区域性的系列活动。

https://www.iaasb.org/news-events/2023-06/proposed-international-standard-sustainability-assurance-5000-approved-public-consultation-unanimous

 

 

税务

 


国内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2023年6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1号)。

 

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

二、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

三、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

四、对航天煤油参照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公告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公告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2023年6月1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国际

 

——巴西正式出台新的转让定价法案

 

随着第14,596/23号法律的颁布,实施1152/2022号临时措施,巴西转让定价规则已与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保持一致。

 

此前,巴西立法者已签署相关立法,并同意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参议院立法者同意关于商品定价方面的变动,以及解决难以估值的无形资产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方面的措施。

 

参议院还将“避税天堂”管辖区的所得税率认定标准从20%下调至17%。

 

新的框架规定,纳税人必须确保其关联方交易是按照公平交易原则进行的。巴西当前转让定价立法中没有涉及公平交易原则的内容。

 

该框架还规定,除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之外,纳税人还可以使用交易净利润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或其他方法来确定公平交易价格。该框架规则明确了在确定适当公平价格进行可比和功能分析时的要求。

 

——澳大利亚提交新的跨国企业税收法案

 

澳大利亚政府近日提交了《2023年财政法修正案(让跨国企业缴纳公平份额的税费——诚信纳税与税收透明度)法案》。

 

该法案修订了澳大利亚的资本弱化规则,以限制实体自2023年7月1日起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金额。

 

该法案对一般类投资者(general class investor)引入基于收入的利息扣除限制规则,以代替现行的基于资产的利息扣除限制规则,并引入一项新的第三方债务测试,计划在四年内产生7.2亿澳元的税收。当前实施的安全港测试允许实体在其债务总额不超过总资产价值60%的前提下扣除所有利息支出。而根据新的固定比率测试,如果净利息支出不超过利润的30%,所有的利息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

 

该法案还将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报告要求,要求澳大利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其年度财务报告中披露子公司信息。

 

 

资本市场监管

 

 

国内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

 

2023年6月2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3]46号)《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23〕47号)。

 

《债券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12条措施:一是优化债券审核注册机制。二是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三是强化债券存续期管理。四是依法打击债券违法违规行为。

 

《中介机构债券执业指导意见》提出了5个方面共14条措施:一是强化承销受托业务执业规范。二是提升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三是强化质控、廉洁要求和投资者保护。四是依法加强监管。五是完善立体追责体系。

 

——北交所与香港交易所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

 

2023年6月2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与香港交易所在京签署合作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根据备忘录,北交所和香港交易所将支持双方市场符合条件的已上市公司在对方市场申请上市。北交所上市公司符合香港交易所发行上市条件的,可按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向香港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港上市公司,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北交所发行上市条件的,可按现行制度规则申请在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两所还将在项目课题研究、市场推广、人员培训交流、投资者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

 

——北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3年6月1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北证办发[2023]31号)。通知包括两方面内容:1、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北交所将于2023年6月28日9:00起开放半年度报告预约系统,上市公司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的预约;2、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上市公司需落实的工作内容包括披露安排、半年报编制、披露时间、未按规定披露半年报、财务信息披露规范性要求、业务快报和业务预告、敏感期交易等。保荐机构在半年度报告披露期间应当指导和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7355.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3年6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3〕43号)。通知包括两方面内容:1、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挂牌公司需落实的工作内容包括披露要求、半年报编制、披露时间、触发或可能触发终止挂牌情形的相关处理、保密要求等。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半年度报告披露义务,对于筹备公开发行上市的挂牌公司,要做好督导团队与保荐业务团队的沟通衔接。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17331.html


 

国际

 

——美国PCAOB提议增强会计师对舞弊和其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警惕

 

6月6日,美国PCAOB发布了一份提案以征求公众意见,该提案建议修改PCAOB审计准则中会计师对于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包括舞弊)情况的要求。该提案对会计师识别、评估和沟通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方面提出具体要求,以便协助企业在来自法律法规的惩罚之前及时采取措施以减轻对投资者的不利影响,同时降低由于企业不遵守法律法规使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风险。征求意见将于2023年8月7日截止。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issues-proposal-to-increase-auditor-vigilance-against-fraud-and-other-forms-of-noncompliance-with-laws-and-regul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