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
2025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2024年度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
《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会计准则2024年整体实施情况进行了总结,二是对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提示与分析。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部分,提及长期资产准则、非金融资产减值、金融工具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准则、收入准则、租赁准则等相关实施问题。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2025年7月8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问: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频繁买卖标准仓单(即由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以从其短期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不涉及标准仓单对应商品实物提取的,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22号准则)第八条并参考其应用指南,对于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者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含企业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企业应当将其视同金融工具,适用22号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的,通常表明企业具有收到合同标的后在短期内将其再次出售以从短期波动中获取利润的惯例,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并非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因此,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并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按照前述合同约定取得标准仓单后短期内再将其出售的,不应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企业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国际
——IFRIC澄清交易成本的认定标准及提前还款选择权的会计处理
2025年7月8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6月会议中的两项暂定议程决定,澄清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IFRS 9)中的交易成本的认定标准以及提前还款选择权的会计处理作出澄清。委员会收到问询,企业签订金融合同前产生的法律咨询等费用是否属于交易成本。委员会指出,实务中普遍将此类直接相关的增量费用认定为交易成本,并按预付款项处理。另外,委员会收到问询:在应用IFRS 9第B4.3.5(e)(ii)段评估贷款合同中的提前还款选择权时,"主体"应理解为"贷款人"还是"报告主体"(即借款人)?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应从贷款人角度考量利息损失;另一种则认为应参照其他国际准则惯例,从报告主体角度考量。委员会调研发现,业界普遍将"主体"理解为贷款人。鉴于上述事项未引发重大实务分歧,委员会决定不将其纳入工作计划。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5/ifric-update-june-2025/#1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5/ifric-update-june-2025/#2
——SASB就标准修订征求意见
2025年7月3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可持续核算准则理事会(SASB)标准的修订(征求意见稿)》以及《对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行业实施指南的修订(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30日,征求意见期为150天。
SASB标准是由SASB制定的一套针对11个产业、77个行业的可持续相关行业披露标准,包括行业概述、行业特定披露主题(如温室气体排放)、行业特定披露指标(如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以及可采用的技术方法等,旨在帮助企业识别和披露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目前,已有超过3700个、在80多个国家或地区运营的企业采用了SASB标准。随着可持续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持续演变,以及相关技术方法和披露实践的不断变化,理事会决定分阶段全面修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涉及对2个产业中的9个行业标准的全面修订,以及相应对其他41个行业标准的小范围修订,重点关注SASB标准的国际适用性、与其他可持续相关标准或框架的互操作性、与生物多样性及人力资本等理事会研究项目相关的披露主题以及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协调性等方面。
国内
——中注协就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7月30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X号——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共四章225条。
第一章为总则,共5条,规定了准则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
第二章为目标,共2条,规定了执行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目标。
第三章为要求,共217条,规定了执行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一般要求,涵盖鉴证业务的接受与保持、鉴证机构和项目层面的质量管理、应对舞弊和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工作底稿、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和业务约定条款、证据、计划鉴证业务、风险评估程序、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累积和考虑已识别错报、期后事项、书面声明、其他信息、形成鉴证结论和出具鉴证报告等方面,涉及从业务承接、执行到报告的整个鉴证业务过程。
第四章为附则,共1条,规定了本准则的解释权。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的专家提示
2025年8月1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第5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专家提示》(以下简称《提示》)。
《提示》主要分为五部分,分别为主要政策依据、事务所从事或参与事前绩效评估注意事项、事务所从事或参与绩效目标审核重点注意事项、事务所从事或参与绩效运行监控重点注意事项和事务所从事或参与绩效评价(事后评价)重点注意事项。
http://www.jicpa.org.cn/pub/cztzx/tzgg/202508/t20250805_140509.html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应用指引(试行)》
2025年7月29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或参与财政绩效评价业务基本操作应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应用指引》)。
《应用指引》共五章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执业原则、业务范围、执行程序和附则。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涉及对研发活动的识别与研发费用分类的问题解答》
2025年7月18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涉及对研发活动的识别与研发费用分类的问题解答》(粤注协〔2025〕199号)。
问题解答中共涉及4个问题,分别为:
一、注册会计师自行判定研发活动时,应从哪几个方面入手?如何借助技术专家的工作?
二、注册会计师如何判断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管理和核算是否规范,难点在哪些方面?
三、在不同政策规范下,研发费用归集有不同核算的口径,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哪几个方面?
四、研发费用审计业务中,研发人员人工费用核查的要点有哪些?
国际
——IESBA发布事务所文化与治理全球圆桌会议反馈摘要
2025年7月17日,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发布《事务所文化与治理:全球圆桌会议反馈摘要》,汇总了今年在纽约、墨尔本、布鲁塞尔、吉隆坡及非洲和拉美虚拟会议中168名监管机构、投资者、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的意见。会议聚焦道德领导力、问责机制、激励制度等八大伦理文化核心要素,旨在推动行业建立诚信文化。IESBA表示将据此制定《道德治理框架观点文件》,2026年前推出实务指南,并探索建立系统性治理框架,以强化行业道德实践和公信力。
https://www.ethicsboard.org/news-events/2025-07/iesba-publishes-summary-feedback-global-roundtables-firm-culture-and-governance
国内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
2025年7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关税〔2025〕12号),并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通知》中涉及以下内容: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经“一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除国家规定禁止进口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免税或保税的货物外,按照该《通知》中提及的规定办理。
二、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立“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按照该《通知》中提及的规定办理。
三、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内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流通时,按照该《通知》中提及的规定办理。
五、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的“零关税”货物,按照该《通知》中提及的规定办理。
六、内地经“二线”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按出口管理。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1947/content.html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2025年7月1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并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1950/content.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7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
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2161/content.html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2025年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1889/content.html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7月31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并自2025年1月日起施行。
公告涉及以下内容: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利润再投资情况表》中列明的再投资时间当月,确认开始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的时间。
三、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后,从被投资企业减资、撤资,或者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以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境外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完成股权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前,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资产或从股权受让方取得股权支付对价的,以取得上述资产或者股权支付对价当月,确认停止计算其持有该再投资被收回部分的时间。
四、境外投资者在确定税收抵免额度时,可选择按再投资额的10%或者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低于10%的股息征税比例计算。相关比例一经选定,在持有投资满5年(60个月)后收回投资并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时,不得再适用税收协定(或安排)规定的更低的股息征税比例。
五、同一境外投资者从多个境内居民企业取得利润进行再投资,均符合税收抵免政策的,按利润分配企业分别归集计算税收抵免额度。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利润递延的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税额和税收抵免额度。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2127/content.html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5年7月7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并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国际
——韩国拟定以增税为核心的税改方案
综合媒体2025年7月24日报道,韩国政府已基本敲定以增税为主基调的税改方案。方案的核心内容是将企业税的最高税率从24%提高至25%,并将大股东缴纳股票转让税的门槛从50亿韩元恢复至10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20万元)。此外,证券交易税税率将从目前的0.15%提高至0.18%。韩国总统李在明之前在竞选中承诺的降低遗产税和工薪阶层所得税的措施未被纳入此次改革方案。韩国政府的系列增税措施旨在弥补税收不足,该国的企业税收入已经从2022年的103.6万亿韩元下降到2024年的62.5万亿韩元。据悉,李在明已接受该税改方案。
——美国从8月1日起对进口铜征收50%关税
综合媒体报道,当地时间2025年7月9日,美国总统特朗普表示,将从2025年8月1日起对所有进口到美国的铜征收50%的关税。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发帖称,他收到一份“全面”的国家安全评估报告,认为有必要通过加征关税,来保护美国某种关键工业原料的生产。他说,铜对于半导体、飞机、船舶、弹药、数据中心、锂离子电池、雷达系统、导弹防御系统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美国地质调查局的数据显示,美国一半的精炼铜需求依赖进口,2024年的进口量为81万吨。美国相关机构的数据显示,受此关税影响最大的国家是智利、加拿大和墨西哥。
国内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2025年7月25日,证监会修订并发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和离职管理制度。一是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责任,防范不适格主体任职。二是细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同业竞争、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的披露要求,要求董事作出决策前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三是强化对董事、高管离职的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对离职后的追责追偿做出安排,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对其未尽义务做好审查。
(二)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三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等支付机制,鼓励建立递延支付机制。
(三)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一是严格限制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强化对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增强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审议要求。
(四)做好与现行规则的衔接。根据《证券法》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完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职责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规定。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
2025年7月18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5号》(以下简称《会计类第5号》)。
《会计类第 5 号》共涉及收入、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等8个具体问题。每项具体指引包括三部分内容:交易事项背景及具体的会计问题、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适用会计准则的意见或监管口径。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572064/content.shtml
——上交所发布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配套业务规则
为了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以下简称《科创板意见》),进一步深化科创板改革,2025年7月13日,上交所正式发布《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等配套业务规则。
本次共发布了新制定的《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科创成长层》、《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7号——预先审阅》、《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8号——资深专业机构投资者》等3项业务指引,以及修订的《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6号——证券特殊标识》等2项业务指南。
——香港证监会召开第二次数字资产咨询小组会议
2025年7月7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香港证监会”)会召开第二次数字资产咨询小组会议。本次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会议涵盖了香港数字资产领域中有关市场及监管发展的广泛议题,尤其是香港证监会ASPIRe路线图中的支柱A(Access连接)及支柱P(Products产品)的相关举措,包括建议引入虚拟资产交易服务和托管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制度,以及市场参与和产品供应的措施。在ASPIRe路线图中的支柱Re(Relationships关系)下,香港证监会将继续通过数字资产咨询小组积极与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合作。
https://sc.sfc.hk/Tuni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gateway/TC/news-and-announcements/news/doc?refNo=25PR104
国际
——PCAOB就业务承接发布工作指引
2025年7月7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近日发布工作指引《审计聚焦:业务承接》,强调审计师承接新客户首次业务时需审慎评估专业胜任能力。该指引列举了监管机构观察到的优秀实务做法,包括:建立合伙人工作量"计分卡"制度、投标前设置预评估团队筛选项目、使用标准化模板辅助决策等,以帮助中小上市公司审计机构把好业务入口关。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new-edition-of-audit-focus-points-a-lens-on-engagement-acceptance
——财政部发布《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风险,明确要求对隐性债务问题终身问责、倒查责任。近年来,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查处新增隐性债务、少报漏报隐性债务和隐性债务化解不实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依规问责。为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2025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六起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