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3年8月2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征求意见稿》(财办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解释第 17 号》共包括三个方面内容,分别为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2023年8月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明确《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确认为相关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后续随着未来数据资源相关理论和实务的发展,可及时跟进调整。

 

二是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按照会计上的经济利益实现方式,根据企业使用、对外提供服务、日常持有以备出售等不同业务模式,明确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具体准则,同时,对实务反映的一些重点问题,结合数据资源业务等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三是列示和披露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增设报表子项目,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并规定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引导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

 

四是附则。《暂行规定》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应用本规定。

 

——财政部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7月2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无线电管理经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224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8号)同时废止。

 

《资金管理办法》共二十一条,无线电管理经费政策实施至2028年。到期前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国际


 

——IASB针对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处理提出补充要求  
 

8月15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缺乏可兑换性——对<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外汇汇率变化的影响>的修订》,要求企业在一种货币无法兑换成另一种货币时,在财务报表中提供更有用的信息。此次修订针对实务中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的不同处理方式,将有助于企业和投资者解决原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

 

此次修订将要求企业采用一致的方法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以兑换。如果确定缺乏可兑换性,则采用一致的方法确定使用的汇率和披露的信息。修订将于2025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会计年度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3/08/iasb-sets-out-accounting-requirements-for-when-currency-not-exchangeable/

 

 

国内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公告中明确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8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公告中明确了适用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以及外资研发中心应满足的条件。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  
 

2023年8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半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9号)。公告中明确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公告中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该公告执行期限为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其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公告中明确:

 

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8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7号),并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纳税人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和空载重量大于25吨的民用喷气式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三、对纳税人从事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对上述纳税人及其全资子公司自用的科研、生产、办公房产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1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公告中明确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

 

2023年8月15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 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3〕14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文中明确进口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机坪客车等22项商品,按照本通知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财政部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公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8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主要公告内容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多项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2023年8月,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多项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等12项公告。上述公告执行均至202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37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027/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029/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03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244/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243/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028/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242/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24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160/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1155/content.html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363/c5210466/content.html

 

 

国际

 

——巴西将提高所得税减免额  
 

巴西众议院近日批准了一项关于提高最低个人所得税免税额的提案。

 

自2023年5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将从1,903.98巴西雷亚尔提高到2,112巴西雷亚尔(433美元)。

 

根据议会批准的法案,纳税人将享受2640巴西雷亚尔的免税额,除非在2112巴西雷亚尔的免税额以外还可以享受其他扣除。

 

立法者还决定推迟对境外投资、离岸基金和信托取得的收入征税。

 

——德国内阁批准最低税立法

 

8月16日,德国内阁批准了对大型跨国企业实施“支柱二”全球最低税的立法草案。

 

经德国内阁批准后,该立法草案将提交德国议会两院审议,审议通过后自明年1月起实施。

 

“支柱二”方案下15%新的最低税率将适用于合并年营业收入至少为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和国内集团或企业。

 

欧盟最低税指令(2022/2523)需要在2023年底前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律。根据该指令,该规则将适用于母公司或子公司位于欧盟成员国的所有大型国内外集团。如果子公司所在国未规定最低有效税率,则母公司所在成员国可适用"补足税"规定。

 

 
 

国内

 

——证监会发布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和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2023年9月5日,证监会发布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和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情况,2022年度审计报告分析以及证券市场审计执业问题等。其中证券市场审计执业问题包括财务舞弊审计相关问题、独立性相关问题、内部控制审计问题、非标报告相关问题和其他问题。

 

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证券资产评估业务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基础设施公募 REITs资产评估、证券资产评估折现率、监管关注重点及证券评估机构主要执业问题等。

 

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40/c7430264/content.shtml

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40/c7430266/content.shtml

 

——证监会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

 

2023年8月27日,进一步规范相关方减持行为,作出以下要求: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比照上述要求执行。

 

——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  
 

2023年8月23日,证监会发布《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2号》(以下简称《审计类第2号》)。

 

《审计类第2号》突出以下特点:一是目标问题导向。通过指导注册会计师采取系统性、针对性的审计措施,进一步优化审计执业生态,为审计有效应对公众公司财务造假的突出问题增加制度供给。二是全面系统规范。按照风险导向审计全流程,对注册会计师在风险 评估、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中保持职业怀疑进行规范指导,并进一步对函证、分析程序、存货审计、检查、期后事项、延伸检查这6个实质性程序的关键环节进行细化规定。三是聚焦实务操作。结合近年来资本市场收入造假和审计失败的典型案件,剖析总结收入舞弊风险迹象和造假手段,系统性梳理提出注册会计师在收入审计中未能保持职业怀疑的各种异常情形和常见问题,并针对性提出收入审计实务操作中的具体执业要求,提供更为明细的操作指引。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942/c7427719/content.shtml

 

——证监会统筹一二级市场平衡 优化IPO、再融资监管安排

 

证监会充分考虑当前市场形势,完善一二级市场逆周期调节机制,围绕合理把握IPO、再融资节奏,作出以下安排:

 

一、根据近期市场情况,阶段性收紧IPO节奏,促进投融资两端的动态平衡。

 

二、对于金融行业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行业大市值上市公司的大额再融资,实施预沟通机制,关注融资必要性和发行时机。

 

三、突出扶优限劣,对于存在破发、破净、经营业绩持续亏损、财务性投资比例偏高等情形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适当限制其融资间隔、融资规模。

 

四、引导上市公司合理确定再融资规模,严格执行融资间隔期要求。审核中将对前次募集资金是否基本使用完毕,前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益等予以重点关注。

 

五、严格要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投向主营业务,严限多元化投资。

 

六、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不受破发、破净和亏损限制。

 

——证监会集中修改、废止42部证券期货制度文件  
 

为贯彻落实《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证券期货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要求,证监会近期组织对证券期货规章制度进行了清理,决定对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规章、23部规范性文件、12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主要包括:一是根据改革要求和上位法制定情况,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等6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进行适应性调整,包括调整相关文件的制定依据等;二是鉴于所规范事项已由新的规则予以规范或者已不存在等情形,对《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有关事宜的通知》等36部制度文件予以废止。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4/c7425720/content.shtml

 

——证监会及各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相关规定

 

2023年8月1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0号),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二是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及履职方式;三是明确履职保障;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五是明确过渡期安排。

 

同日,上交所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衔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修订发布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7项自律监管规则,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同日,深交所发布新修订的独立董事改革配套自律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8项,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同日,北交所配套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并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第220号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53/c7424110/content.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30804_5724639.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staripo/c/c_20230804_5724640.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30804_5724645.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staripo/c/c_20230804_5724643.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kcbxxpljg/c/c_20230804_5724717.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 (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30804_5724651.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 (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30804_5724710.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77.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78.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79.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80.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81.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82.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83.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84.html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的公告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8000.html

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的公告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8001.html

 

——沪深两交所修订并发布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监管指引  
 

2023年8月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上证发〔2023〕126号,以下简称《评价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评价指引》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为总则、评价内容、评价方式和标准、评价实施、评价结果应用和附则。

 

同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681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8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30804_5724627.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信息披露工作评价(2023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30804_602472.html

 

——上交所发布主板、科创板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总结

 

2023年8月31日,上交所发布主板科创板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总结。截至2023年8月31日,沪市主板1685家、科创板557家上市公司全部完成202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文中提及:

 

2023年上半年,沪市主板公司合计实现营业收入24.93万亿元,同比增长2%;净利润2.32万亿元、扣非后净利润2.23万亿元,同比分别微降2%、1%。与2019年同期相比,上述3项指标分别增长31%、16%、21%,年均复合增长率7%、4%、5%。

 

2023年上半年,科创板公司共计实现营业收入6,271.73亿元,同比增长5%,其中6成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增长,72家公司增幅超过50%,2成公司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拉长时间维度看,159家公司自2019年以来营业收入持续正增长,占板块整体数量近3成,成长动能充沛。

 

在消费持续复苏和大宗商品价格回落影响下,上下游盈利结构有所调整。上游采掘行业周期轮动,煤炭、有色、石油等行业经营业绩由增转降,净利润分别同比下滑29%、24%、7%。在原材料价格下行推动下,火电行业业绩明显回升,带动以发电为主的公用事业行业净利润整体增长近30%。中下游行业方面,随着上游价格逐步传导,造纸、化纤、橡胶及塑料行业上半年净利润虽出现同比下降,但二季度环比已有所改善,较一季度分别增长近6倍、3倍和51%。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房地产上半年增速转正,收入、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4%、2%,其中二季度增速明显,带动建筑材料二季度净利润降幅环比有所收窄。

 

——深交所修订发布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

 

2023年8月25日,深交所修订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778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3号——首次公开发行审核关注要点》(深证上〔2023〕182号)同时废止。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30825_602960.html

 

——深交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2023年8月25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2023年修订)》等5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停复牌》(深证上〔2022〕18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深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5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深证上〔2020〕51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2号——会员违规行为监管》(深证会〔2021〕588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同时废止。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t20230825_602962.html

 

——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3年上半年报告总结

 

2023年9月3日,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3年上半年报告总结。截至8月31日,216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均已完成2023年半年报披露。

 

文中提及:

 

2023年上半年,北交所上市公司克服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九成公司实现盈利,共计实现营业收入770.25亿元,同比增长4.43%;实现归母净利润57.53亿元,同比下降24.93%。其中,六成公司营收增长,38家公司营收增长超过30%;五成公司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36家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超过50%,32家公司连续3年归母净利润正增长,锦波生物等10家公司归母净利润翻番。

 

上半年,北交所公司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发力,部分先导行业上半年业绩表现亮眼。其中,光伏产业公司受益于“双碳”政策利好,下游客户采购量增加,平均实现归母净利润7994.39万元,同比增长35.84%;高端装备行业公司增势强劲,航天装备企业通易航天核心产品航空供氧面罩销量提升,归母净利润增长314.30%;电力设备企业科润智控随着高低压成套设备等产品需求增长,归母净利润增长121.57%;机械装备企业万通液压的液压油缸产品产能爬坡,归母净利润增长86.12%。

 

——北交所发布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细则及业务指南

 

2023年8月21日,北交所修订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北证公告〔2023〕5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北证公告〔2023〕57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发行与上市》(北证公告〔2023〕56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订系为提升新股发行效率,降低投资者申购成本,规范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行为。

 

——全国股转公司推出公示审核和绿色通道机制

 

2023年8月4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审核指引——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型企业申报与审核(试行)》(股转公告〔2023〕278号,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明确了以专精特新为代表的创新型四板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的两种便利机制,。一是开通绿色通道。为在四板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或“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层企业等四类企业,开通审核“快车道”,提供申报前咨询、优先受理、快速审核等专项支持措施,提高企业申报挂牌效率。二是实施公示审核。针对“专精特新”专板培育的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等优质企业,在全国股转公司官网专区进行20个自然日公示,公示期间未接到异议的即可挂牌,无需发出审核问询,通过引入市场监督机制简化相关企业挂牌审核程序。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18005.html

 

——香港金管局与会财局签订新谅解备忘录以加强合作

 

8月1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签订一份新谅解备忘录,取替双方在2007年11月19日签订的谅解备忘录。在新谅解备忘录下,金管局与会财局同意透过个案转介、相互协助、能力建设及资讯交流加强合作,配合会财局的监管工作,秉持会计师行业对银行业界有关财务报告及审计工作的质素,这些工作对金管局评估银行的财务状况及确保其稳健性方面十分重要。

https://www.afrc.org.hk/zh-cn/news-centre/news/new-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to-strengthen-collaboration-between-the-hkma-and-the-afrc/


 

国际

 

——美国SEC指控3M公司在中国行贿

 

8月2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宣布美国跨国综合制造公司3M公司已同意支付650万美元以解决针对其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有关账簿和记录以及内部控制有关条款的指控。SEC称,3M公司的中国子公司的员工安排中国国有医疗机构中任职的中方官员参加海外会议、教育活动和参观医疗机构等相关活动,表面上是该中国子公司的营销和推广活动,而实际上是为中方官员提供海外旅行(包括旅游),以诱使他们购买3M产品。在2014年至2017年间,该公司支付了近100万美元,为中方官员至少24次旅行提供资金,其中包括旅游。在2016年2月至2018年9月间,该公司直接支付给旅行社25.4万美元用来安排不当的旅游活动。为达成庭外和解,3M公司还同意支付总计458.1618万美元的非法所得和判决前利息,以及200万美元的民事赔偿。

https://www.sec.gov/news/press-release/2023-160

 

 

——中评协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

 

2023年8月21日,中评协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知识产权》(中评协[2023]14号),并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准则共六章四十二条,分别为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操作要求、披露要求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