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等两个文件征求意见
 

2023年9月1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和《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意见》分为总体要求、主要举措、保障措施三部分内容,从加强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为出发点,提出9条具体举措和4条保障措施。

 

《工作规范》以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工作的主要业务流程为主线,分为九章共四十九条。

 

 

国际


 

——IFRIC发布暂定议程决定-交接期持续雇佣的或有付款的处理

 

9月12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开会讨论,就收购交接期雇佣原卖家的付款的处理发布暂定议程决定。委员会接到问询,企业收购后的交接期中,因持续雇佣关系对卖家的或有付款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收购交易合同中约定卖家作为雇员持续在购入的业务中工作以确保和新的管理层进行交接,卖家收到的薪资水平和管理层相当。卖家可以在交接期末根据购入业务的业绩得到额外奖励,即便由于死亡或残疾导致的雇佣关系终止仍可享受此奖励,但其他导致的雇佣关系终止不可享受此奖励。委员会调研后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对于类似的交易有很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应根据议程决定“对股东的或有付款及持续雇佣”(2013年1月发布)将该款项作为合并后获得的服务的补偿而不是收购的额外对价进行会计处理,除非服务不是实质性的。委员会不认为该咨询是一项会造成广泛困扰的事项,无需单独安排工作计划。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3/ifric-update-september-2023/#3

 

——IASB探讨如何改进财务报表中与气候相关的和其他不确定性的报告

 

9月20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打算采取针对性的行动,以改进财务报表中与气候相关的和其他不确定性的报告。可能采取的行动包括编写教育材料、示例和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鉴于这一领域的快速变化,IASB将继续监测事态发展,以确定是否采取进一步行动。IASB打算将所有可用材料集中在一个地方,以支持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报告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的影响。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news/2023/09/iasb-to-explore-improvements-to-reporting/

 

 

国内

 

——中注协关于就行业注册管理数据标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和《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2021-2025年)》(会协〔2021〕14号),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立项编制的《行业管理服务数据规范 注册管理》已形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9月26日发布。

 

——福建省注协发布关于气候变化下的风险考量及审计应对的专家提示

 

2023年9月28日,福建省注协发布《专家提示第36号——气候变化下的风险考量及审计应对》(以下简称《专家提示》)。

 

《专家提示》分为五部分,分别为固定资产计量和折旧、资产减值损失、预计负债、持续经营和对气候变化引起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考虑。

 

 

国内

 

——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保障性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保障性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保障性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保障性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保障性住房继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对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五、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

 

2023年9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9号)。为继续支持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现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为进一步支持医疗服务机构发展,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另外,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金融机构农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7号)。公告中明确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2023年9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57号)。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5号)。文中明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4号),并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公告中明确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2号)。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1号)。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6号)。

 

公告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

 

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0号)。公告中明确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公告中涉及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情形下的契税征收情况。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公告中明确: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2023年9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公告中明确继续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2023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自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免征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注册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和《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第三条规定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政策。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2023年9月1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研发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工业母机产业高质量发展,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2023年8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国际

 

——经合组织发布2023年税收征管报告
 

9月27日,经合组织发布《税收征管2023》报告。

报告涵盖58个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在税收制度与税收征管等方面的国际比较数据,包括截至2021财年年末的绩效数据、比率和趋势。

 

报告显示,到2021年底,随着全球经济全面摆脱新冠疫情的影响,税收征管水平显著恢复,欠税比率下降。新冠疫情还加快了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进程,提高了合规水平,减轻了管理负担。

 

今年的报告以2022年税收征管国际调查(ISORA)提供的信息为基础,汇编了一系列税收征管绩效指标和数据。此外,报告还借鉴了税收技术倡议清单(ITTI)中的数据,介绍了全球税收征管部门实施的技术工具和数字化解决方案。其中包括全球34个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的100多个创新和领先实践的案例。

 

这些数据和指标表明了税收征管部门面临的一系列挑战,报告旨在加深对税收征管流程不断变化的性质的理解。

 

——意大利就最低税法征求意见

 

意大利财政和经济部已就将欧盟最低税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展开意见征求。

 

由经合组织提出的15%的最低税率,是其双支柱国际税制改革计划的一部分,将适用于年营业额合计至少达7.5亿欧元的大型跨国和国内集团或公司。

 

根据欧盟最低税指令,这些规则将适用于母公司或子公司位于欧盟成员国的大型国内和国际集团。如果子公司所在国未规定最低有效税率,则母公司所在成员国可适用"补足税"规定。该指令还确保在母公司位于欧盟以外的低税率国家但不适用同等规则的情况下实现有效征税。

 

该指令必须在2023年底之前转化为欧盟成员国的国内法。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日。

 

 


 

国内

 

——证监会发布有关非经常性损益、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等多项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1号解释性公告》)征求意见稿。

 

《1号解释性公告》主要修订内容:一是新增3项非经常性损益判断原则,明确非经常性损益应基于交易和事项的经济性质、结合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认定,为公司恰当披露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提供指引;二是明确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的问题;三是完善政府补助、金融资产、股份支付相关非经常性损益列举项目,明确相关业务损益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的标准;四是结合近年《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则修订情况,完善相关表述。

2023年9月28日,证监会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征求意见稿。

 

《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主要修订内容:一是在总则中明确重要性判断原则;二是减少冗余信息披露;三是压缩模版化披露空间;四是细化重要报表项目附注披露要求;五是增设专节明确研发支出附注信息披露要求。

 

2023年9月15日,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共1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以援引上位法的方式,明确发行定向可转债实施重组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定;二是按照“同样情况同等处理”的原则,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规定,就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的定价机制、限售期限等作出规定;三是明确作为支付工具的定向可转债在转让、转股等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四是明确在认定是否构成重组上市等情形时投资者拥有上市公司权益数量及比例的计算方式。

 

2023年9月8日,证监会就修订《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公开征求意见。

 

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434957/content.shtml

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年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434954/content.shtml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432364/content.shtml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430977/content.shtml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http://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430975/content.shtml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

 

证监会组织专门力量抽样审阅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上市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监管报告》(以下简称《监管报告》)并于2023年9月8日发布。

 

《监管报告》中提及了上市公司在收入、长期股权投资与企业合并、金融工具、资产减值、非经常性损益等方面存在的会计处理错误或财务信息披露问题。

 

——证监会发布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和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2023年9月5日,证监会发布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和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情况,2022年度审计报告分析以及证券市场审计执业问题等。其中证券市场审计执业问题包括财务舞弊审计相关问题、独立性相关问题、内部控制审计问题、非标报告相关问题和其他问题。

 

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证券资产评估业务情况、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基础设施公募 REITs资产评估、证券资产评估折现率、监管关注重点及证券评估机构主要执业问题等。

 

2022年度证券审计市场分析报告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40/c7430264/content.shtml

2022年度证券资产评估市场分析报告

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40/c7430266/content.shtml

 

——沪深北三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年9月2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3〕151号)。

 

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上市公司存在破发、破净情形,或者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30%(以下统称分红不达标)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时,应当对是否存在破发、破净或者分红不达标等情形进行判断;不存在有关情形的,可以披露减持计划,并说明具体情况。

 

三、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年年均净利润的30%,以最近三个已披露经审计的年度报告的会计年度为基准,但净利润为负的会计年度不计算在内。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上市公司披露为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第一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比照本通知执行。

 

同日,深交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

 

同日,北交所修订并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北证公告〔2023〕75号),并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mainipo/c/c_20230926_5727150.shtml

深交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30926_603797.html

 

——沪深北三交所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9月15日,上交所就近期起草修订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规则起草修订共涉及5项业务规则,分别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挂牌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办法》)。

 

其中,《审核规则》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审核标准与流程,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优化审核流程,构建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廉洁高效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审核制度体系。《发行承销规则》进一步推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规范透明,明确询价、簿记建档等各环节程序要求,夯实承销机构、发行人等各方主体责任。《上市规则》统一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上市标准与流程,强化募投项目存续期信息披露要求,优化信息披露监管安排,取消暂缓和豁免披露前置程序,调整自律监管措施类型。《挂牌规则》主要是参照《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和自律监管措施相关条款进行同步调整。《适当性办法》主要修订内容是明确企业债券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与公司债券保持一致。

 

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五项征求意见稿。

 

同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五项征求意见稿。

 

深交所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http://www.szse.cn/aboutus/trends/news/t20230915_603572.html

北京证券交易所就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8618.html

 

——沪深两交所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业务指引

 

2023年9月28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证发〔2023〕152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商及证券服务机构相关违规处理,投资者相关违规处理,发行承销专项检查,附则。

 

同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深证上〔2023〕931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stocks/issue/c/c_20230928_5727257.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3号——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issue/t20230928_603858.html

 

——北交所发布募集资金指引

 

2023年9月28日,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募集资金指引》,北证公告〔2023〕76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募集资金指引》聚焦募集资金监管重点,既强化募集资金全链条监管,又提升各经营主体操作便捷性。一是细化募集资金存储监管要求;二是完善募集资金使用要求;三是强化内外部监督管理;四是便利市场操作。

https://www.bse.cn/cxjg_list/200019023.html

 

——北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3年9月21日,北交所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北证公告〔2023〕116号)。

 

通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总体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的要求编制和披露第三季度报告。2023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新上市且上市前未披露三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模板编制和披露。二、预约安排。三、披露时间。四、审计安排。第三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业绩快报和业绩预告。六、敏感期交易。七、保密要求。八、保荐机构督导要求。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8705.html

 

——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3年上半年报告总结

 

2023年9月3日,北交所发布上市公司2023年上半年报告总结。截至8月31日,216家北交所上市公司均已完成2023年半年报披露。

 

文中提及:

 

2023年上半年,北交所上市公司克服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九成公司实现盈利,共计实现营业收入770.25亿元,同比增长4.43%;实现归母净利润57.53亿元,同比下降24.93%。其中,六成公司营收增长,38家公司营收增长超过30%;五成公司归母净利润同比增长,36家公司归母净利润增长超过50%,32家公司连续3年归母净利润正增长,锦波生物等10家公司归母净利润翻番。

 

上半年,北交所公司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持续发力,部分先导行业上半年业绩表现亮眼。其中,光伏产业公司受益于“双碳”政策利好,下游客户采购量增加,平均实现归母净利润7994.39万元,同比增长35.84%;高端装备行业公司增势强劲,航天装备企业通易航天核心产品航空供氧面罩销量提升,归母净利润增长314.30%;电力设备企业科润智控随着高低压成套设备等产品需求增长,归母净利润增长121.57%;机械装备企业万通液压的液压油缸产品产能爬坡,归母净利润增长86.12%。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2023年9月21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3〕96号)。通知分为三部分,分别为总体要求、预约安排和披露安排。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18700.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2023年9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修订并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南》,股转公告〔2023〕357号),并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指南》涉及业绩快报、业绩预告、定期报告预约等内容。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18532.html

 

——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财务信息更正》

 

2023年9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5号——财务信息更正》(以下简称《指引》,股转公告〔2023〕356号),并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指引》共四章二十三条,分别为总则、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信息披露要求、各方职责以及附则。

https://www.neeq.com.cn/important_news/200018528.html

 

——香港会财局举行2022年度查察报告简介会敦促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加强审计质素

 

为敦促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的质素监控制度负责人妥善履行其职责以提高审计质素,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会财局)于9月22日举行2022年度查察报告简介会。简介会重点介绍了会财局2022年度查察结果,特别是在质素监控制度、项目查察以及根本原因分析中所识别的主要缺失,亦介绍了2023年的查察重点以及本局对核数师的期望。查察部主管赖翠碧女士说:会财局一直在监管原则上采用相称原则及以风险为本的查察方式,以提高审计质素,亦会以软硬兼施的方式,针对查察结果不理想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增加查察频率和查察审计项目的数量,而对于积极提升审计质素的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则会考虑减少查察审计项目的数量,以确保其及时关注审计质素。

https://www.afrc.org.hk/media/aoccopui/afrc_press-release_briefing-session-2022-annual-inspection-report_sc.pdf

 

 

国际

 

——美国PCAOB发布新的函证准则

 

9月28日,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新的准则《AS 2310,注册会计师运用函证》以取代《AS 2310,函证程序》,同时发布了对其他相关PCAOB审计准则的一致性修订。原准则在传真作为常规通讯方式的1991由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新准则更适应当下的通讯技术和商业实践,将加强注册会计师在某些情况下识别舞弊的能力以提高整体审计质量及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新准则将适用于截止2025年6月15日或之后的报告年度的审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要求对第三方持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进行函证或通过直接从外部来源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 保留现有对应收账款的函证要求,并增加无法实施函证程序时的要求;

  • 明确仅运用消极式函证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 强调注册会计师在函证控制程序中的责任;

  • 确认注册会计师应实施替代程序的情形。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adopts-new-standard-modernizing-requirements-for-auditors-use-of-confirmation-to-better-protect-investors-in-todays-world

 

 

——中评协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2023年9月8日,中评协印发《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中评协〔2023〕17 号),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指导意见共七章二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基本遵循、评估对象、操作要求、评估方法、披露要求和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