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 

——财政部发布《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 

2025年9月4日,财政部印发《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和《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财会〔2025〕22号)。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305号——生命周期成本法》包括总则、应用环境、应用程序、工具方法评价和附则等5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生命周期成本法是将产品、资产、劳动力等对象在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成本纳入统一管理,支持研发、定价、资源配置等决策。适用于制造业及建筑、能源、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行业,可与目标成本法、作业成本法等工具结合使用。 

第二部分为应用环境,要求企业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由财务或战略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推进;应完善信息系统,整合业务与财务数据,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动态成本管控,并将碳排放、环保合规等ESG成本纳入考量。 

第三部分为应用程序,涵盖产品、资产、劳动力、项目和服务五类生命周期成本管理。产品生命周期包括研发、生产、营销、使用和回收五个阶段,强调源头设计与绿色制造。资产成本包括购置、运维和处置三部分,注重长期效益。劳动力成本包括招聘、使用和工作环境支出,关注人岗匹配与员工满意度。项目和服务类成本可参照产品或资产模式实施。 

第四部分为工具方法评价,指出该方法优点在于提供成本全景、支持长期决策、增强竞争力;缺点是数据要求高、操作复杂、对信息化和管理能力依赖性强。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406号——标杆管理》包括总则、应用环境、应用程序、工具方法评价和附则等5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界定标杆管理是通过与内外部优秀实践对比,识别差距、制定改进策略并持续优化的管理方法,旨在提升运营效率和核心竞争力。适用于寻求转型升级或管理提升的企业,可用于流程优化、服务改进等领域。分为内部、竞争性、非竞争性、通用性和功能性五类,应遵循可比性、持续性、实用性和合法性原则。 

第二部分为应用环境,要求由战略或绩效管理部门牵头,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获得管理层支持;需建设信息平台,保障数据获取与分析能力,利用现代技术提升对标效率,并培育持续改进的组织文化。 

第三部分为应用程序,一般按选择标杆、设计指标、收集数据、分析差距、制定方案、执行监督和绩效评估七个步骤开展。也可采用“立标、对标、达标、创标”四环节的“标杆环”模式,形成螺旋上升的持续改进机制。 

第四部分为工具方法评价,指出其优点是引导学习先进、促进管理升级;缺点是标杆选取难、数据成本高、文化适应慢、短期成效有限。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指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财政部发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征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财办会〔2025〕34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在1996年版基础上修订,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规范会计机构和岗位设置,强调不相容岗位分离,严禁出纳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债权债务账目登记;细化会计工作交接程序,要求编制移交清册并由监交人监督;强化会计核算要求,明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及传递规范,区分纸质与电子凭证的管理要求;完善会计监督职责,要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拒绝,对账实不符等情况及时处理或报告。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作为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操作标准。强调凭证书写清晰、金额大小写一致、数字填写到角分;规定原始凭证需附验收证明、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销货退回须有验收证明并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明确记账凭证编号、错误更正(采用红字冲销法)、附件管理等要求;规范账簿登记,要求连续编号、逐项登记、及时结账,并对余额结转、错账更正、结账划线等作出具体说明。 

——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 

2025年9月3日,财政部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应用指南》(财会〔2025〕21号,以下简称《应用指南》)。 

《应用指南》包括关于价值链、信息的关联、可持续信息使用者、重要性评估、相称性原则、财务影响披露、战略韧性及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等8部分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关于价值链,明确企业应基于对投资者、债权人决策有重要影响的原则,合理确定价值链范围,可运用相称性原则减轻披露负担;当企业业务模式、组织结构或可持续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评估价值链范围。 

第二部分为关于信息的关联,要求企业关注可持续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及其他披露信息的关联,通过定量数据衔接和定性描述联动,共同反映企业整体绩效与长期价值创造能力,增强信息的整合性与决策有用性。 

第三部分为关于可持续信息使用者,界定投资者和债权人为基本使用者,其关注可持续因素对企业财务表现、偿债能力的影响;同时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供应商、客户、非政府组织、社区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体现披露的广泛社会价值。 

第四部分为关于重要性评估,提出识别重要可持续议题的四步流程:确定初步议题清单、评估风险与机遇的重要性、评估影响的重要性、整合结果并动态更新;强调应结合定量与定性因素进行判断,定期复核并响应利益相关方反馈。 

第五部分为关于相称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获取信息和选择方法时考虑成本效益,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无须付出过度成本即可获得的信息,并采用与其规模、能力相匹配的技术方法,避免过度复杂化。 

第六部分为关于可持续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明确企业应披露对当前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的影响,可通过交叉索引关联财务报表;若无法提供定量信息,需说明原因并补充定性描述。 

第七部分为企业的战略和业务模式对可持续风险的韧性,鼓励企业采用情景分析等方法评估在不同未来情景下的应对能力,披露关键假设、时间范围及分析结果,提升战略透明度。 

第八部分为关于可持续影响信息披露,指出除风险与机遇外,企业还应披露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或潜在影响,特别是未被前述内容涵盖的积极或消极影响,以满足更广泛利益相关方的信息需求。 

 

国际 

——IFRIC澄清IFRS18中的分类问题及IFRS16中的判定问题 

2025年9月16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IFRIC)发布了两项暂定议程决定,澄清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列报和披露》(IFRS 18)中集团内部货币性债权债务汇兑差额的分类问题,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中“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已识别资产使用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判定问题,并决定不将其纳入工作计划。 

委员会收到问询:集团内部借贷方的功能货币不同,相关集团内部利息收支已在合并报表中被完全抵销后,应如何应用IFRS 18将汇兑差额分类至与之“相同”的损益类别中?委员会目前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观点一认为,由于相关收支已被抵销,不存在“相同”类别,因此应默认将其归类为“经营”活动;观点二则认为,应参照这些内部收支在抵销前本应归属的类别进行分类,若需花费不必要成本或努力则可归入经营类别。尽管存在其他意见,但委员会初步认定,仅观点一或观点一与观点二共同构成对准则的合理解读,而将其简单归类为“融资”、“投资”或自行制定会计政策的其他观点均不合理。此举旨在为实务中合并报表层面此类汇兑损益的列报提供明确指引。 

另外,委员会收到问询:在电池承购协议(Offtake Arrangement)下,电池所有者保留电池的保管权,但电力零售商拥有对电池100%容量的独家使用权,并命令所有者进行充放电操作。所有的电力交易因市场规则必须以电池所有者名义与电网运营商结算,但由此产生的所有现金收支最终均净额结算给电力零售商。委员会认定,根据IFRS 16.B21,在此事实模式下,电力零售商通过其独家使用电池。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5/ifric-update-september-2025/#1 

https://www.ifrs.org/news-and-events/updates/ifric/2025/ifric-update-september-2025/#2 

 

 

国内 

——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2025年9月3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财会〔2025〕20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共五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反洗钱义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在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反洗钱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业务时,应履行反洗钱义务。财政部负责全国监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属地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承担自律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为反洗钱义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涵盖风险评估、客户尽职调查、可疑交易报告、资料保存、信息保密、培训与内部审计等内容。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尤其在采用新技术或开展新业务时需及时评估风险。 

第三部分为客户尽职调查,规定在建立业务关系前或合理期限内完成客户身份识别与核实,对非自然人客户需识别受益所有人。对高风险客户(如来自高风险国家、涉及司法调查、外国政要等)应采取强化措施,包括获取额外信息、加强监测、提高审查频率或经管理层批准。对洗钱风险较低的客户可采取简化措施,但不得对可疑客户简化流程。委托第三方开展尽调的,责任仍由事务所承担。 

第四部分为可疑交易报告与资料保存,明确事务所发现或怀疑客户涉嫌洗钱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应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对特定对象停止服务并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业务记录在业务关系终止后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部分为监督管理与责任,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遵循“基于风险”原则实施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行业自律,包括制定指引、完善准则、发布风险提示和实施惩戒。对依法获取的反洗钱信息应严格保密。违反规定的,依据《反洗钱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为附则,明确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认定依据,恐怖融资防范参照本办法执行,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广东省注协发布《基础性审计程序操作指引——监盘》 

2025年9月3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基础性审计程序操作指引——监盘》(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系统梳理了监盘工作的全流程,涵盖风险评估、舞弊识别、监盘计划制定、现场观察与抽盘、盘点结果复核、期间变动测试及审计记录等关键环节,并针对无法现场监盘、第三方保管存货、首次接受委托等特殊情形提供实务指导,强调职业道德要求和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帮助注册会计师有效应对审计风险,确保监盘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广东省注协发布《基础性审计程序操作指引——函证》 

2025年8月25日,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基础性审计程序操作指引——函证》(粤注协〔2025〕237号,以下简称《指引》)。 

该《指引》系统规范了函证程序的全流程,涵盖函证目标与总体要求、舞弊风险评估、操作流程、各环节具体规范、审计记录与报告影响以及特殊事项的函证考虑。明确函证的核心目标是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强调注册会计师应保持职业怀疑,充分识别和应对管理层干预、虚构交易对手等舞弊风险。从函证计划制定、样本选取、询证函编制与发出,到回函收取、真实性验证及异常情况处理,均作出细化指导,并对邮寄、跟函、电子回函及集约化函证中心模式提出控制要求。同时,针对银行函证、往来款以外的合同履行、或有负债、知识产权许可等事项,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余额和交易流水的函证提供专项操作指引。要求完整记录函证过程,审慎评估函证结果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国际 

——IAASB宣布启用新“公众交易实体”定义与IESBA守则保持一致 

2025年9月1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小范围修订,此次修订使其质量管理、审计及审阅业务准则与职业道德准则“公众交易实体”的定义保持一致,并将原适用于“上市实体”的审计要求扩展至“公众交易实体”,同时要求从业者在审阅某些特定实体财报时,若应用了特殊独立性规定,须在报告中公开披露。该修订将于2026年12月15日生效,旨在提升准则间的协调性以及对舞弊与财务困境风险的应对能力。 

https://www.iaasb.org/news-events/2025-09/iaasb-adopts-new-publicly-traded-entity-definition-aligned-iesba-code-ethics 

——IESBA出台新指南,助力外部专家与可持续发展鉴证准则实施 

2025年9月8日,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IESBA)发布指南文件,以促进全球会计行业对其将于2026年12月生效的《利用外部专家工作》准则及《国际可持续发展鉴证职业道德准则》(IESSA)的理解、采纳与实施。其中,《关于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的问答》为专业会计师及可持续发展鉴证从业者提供了应用该准则关键要求的实操指引;而《IESSA的相称性》文件则着重阐释了该准则如何在为鉴证业务建立坚实全球道德基线的同时,灵活适用于不同规模的企业与机构,特别为中小型事务所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旨在提升公众对可持续发展鉴证业务的信任。 

https://www.ethicsboard.org/news-events/2025-09/iesba-publishes-new-guidance-support-implementation-standards-external-experts-and-sustainability 

 

 

国内 

——财政部等4部门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 

2025年9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5〕234号),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 

一、开展2025年度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清单申报,作为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依据。 

二、企业须在2025年9月25日至30日或10月9日至14日通过系统申报并提交材料,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需重新申报。 

三、地方工信和发改部门初核后于10月31日前上报,四部委联合复核并确认最终清单。 

四、企业可于11月30日后查询结果;清单内企业自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未入选企业于11月30日停止享受。 

五、清单内企业发生重大变更须在45日内报告,逾期未报的自变更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六、四部委将加强监管,对弄虚作假企业取消资格并依法处理。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3202/content.html 

——税务总局等3部门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2025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有关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告2025年第22号),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告涉及以下内容: 

一、对首次违规且在限期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二、明确六类行为属“情节严重”,包括多次迟报、瞒报、协助分拆收入、伪造信息、暴力抗法等。 

三、停业整顿由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决定,主管税务机关实施发票管控并提请监管部门协同处置。 

四、整改到位的,可经确认后提前终止处罚措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3496/content.html 

 

国际 

——新西兰立法机关通过新关税法案 

2025年9月18日,新西兰政府宣布《海关(征税及其他事项)修正法案》已正式通过。该法案对海关法作出三项关键修改:引入征税制度,授权海关部门未来可通过征收税款收回海关货物管理成本,而非采用现行的收费模式;明确海关或其他机构可依据废弃物减排相关法规,代环境部收取产品管理费用(例如针对轮胎的费用);优化进口货物退回海外后重新补发时的商品及服务税(GST)退税流程,使其更公平、更易操作。目前,海关已实施一项征税制度,即边境处理税(Border Processing Levy),用于覆盖因旅客产生的相关成本。海关部长凯西・科斯特洛(Casey Costello)表示:“该法案旨在完善现有体系——它既不改变或提高现有收费标准,也不新增收费项目。当成本需由某一类或某一群体(如进口商)共同承担,而非直接由个人承担时,采用征税制度更为适宜,且符合最佳实践。” 

——韩国宣布放弃扩大资本利得税征收计划 

2025年9月11日,韩国总统李在表示,政府决定放弃大幅下调投资者资本利得税起征点的计划。根据原政策方案,政府拟将证券交易税税率从0.15%上调至0.2%,并将单一公司大股东的资本利得税起征点从50亿韩元(约合360万美元)下调至10亿韩元(约合720万美元)。李在明指出,由于韩国综合股价指数(KOSPI)持续低迷,正在审议草案的立法机构很可能放弃下调50亿韩元起征点的方案。该起征点规则适用于在纳税年度末,持有单一公司股权且超过上述金额的纳税人。当处置这些股份时,将按22%或27.5%的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 

——阿联酋明确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零税率规定 

2025年8月28日,阿联酋财政部颁布2025年第229号部长决议,细化2022年第47号联邦法令中关于自由贸易区企业所得税的零税率条款,决议追溯至2023年6月1日生效,2023年第265号部长决议即时废止。决议主要内容包括:(1)明确适用零税率的经营活动范围:制造业、加工业、商品贸易、持股及证券持有、航运、飞机租赁与融资、基金管理、再保险、资产管理、总部服务、金融交易、物流服务以及指定区域内的货物分销等;(2)不适用零税率的经营活动范围:与自然人的交易、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再保险及总部服务除外)、特定金融及租赁活动以及位于自贸区以外的不动产交易;(3)设立非合格收入限额标准:企业不适用零税率经营范围产生的收入不得超过总收入的5%或500万迪拉姆(以较低者为准),否则其原本适用零税率的相关收入不得适用零税率;(4)知识产权收入认定:知识产权收入仅在符合关联性原则且与符合条件的研发支出存在直接关联时方可纳入总收入;(5)合规要求:自贸区企业需按规定编制财务报表,若报表不符合规定,企业当年及后续四个纳税年度不得享受自贸区税收优惠。 

 

 

国内 

——证监会、财政部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 

2025年9月30日,中国证监会会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吹哨人奖励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实名举报严重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且经查证属实、罚没款超100万元的重大违法行为,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每案最高奖励50万元;若案件影响重大、数额特别巨大或举报人为内部知情人员,最高奖励可达100万元。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按贡献分配奖金。 

规定强调保护吹哨人合法权益,实行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和匿名管理,严禁打击报复,并对线索处理、奖励发放、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作出细化要求。同时,明确冒用他人名义、主要责任人举报、线索已公开等八类不予奖励情形。 

——沪深北三交所就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指南新增三项应用指南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9月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第三号 污染物排放》《第四号 能源利用》《第五号 水资源利用》等三件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同日,深交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3号——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征求意见稿。 

同日,北交所编制并发布《第三号 污染物排放》《第四号 能源利用》《第五号 水资源利用》等三件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publicadvice/c/c_20250905_10790685.shtml 

https://www.szse.cn/lawrules/publicadvice/t20250905_615856.html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6700.html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 

2025年9月19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申报前咨询沟通》(北证公告〔2025〕47号,以下简称《申报前咨询沟通指南》),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前咨询沟通指南》共四章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咨询沟通情形及办理要求、纪律和监督、附则。 

https://www.bse.cn/fxrz_list/200026759.html 

——香港联交所就优化结构性产品上市制度建议刊发咨询文件 

2025年9月30日,香港联交所刊发咨询文件,就优化结构性产品上市制度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意见征询将于2025年11月11日截止。有关建议旨在加强市场竞争力和效率,同时提升市场质素和投资者保障,主要包括: 

1.衍生权证的最低发行价规定由0.25元降低至0.15元及取消牛熊证的最低发行价规定,以促进更广泛的产品条款范围。 

2.可发行结构性产品的ETF的资格门坎由原来的60日合资格期限内的公众持股市值不少于40亿港元,改为其管理资产总值不少于10亿元。 

3.仿效发行的产品条款必须与既有发行完全相同。 

4.新增额外比率以扩大衍生权证及牛熊证的换股比率。 

5.取消《上市规则》中有关规定性产品条款的规定,并要求产品发行须符合经联交所同意并不时刊发的产品条款。 

6.发行人的最低资产净值规定由原来的20亿元提升至50亿元,以及发行人必须为受监管实体。 

7.发行人(或担保人或两者各自的控股公司)必须获得其寻求信贷评级的所有信贷评级机构给予投资级别评级。 

8.上市文件中就提供流通量所列明的最低服务水平必须符合联交所不时刊发的最低服务水平。 

9.发行人和担保人财政年度首六个月的中期财务报告刊发期限缩短至相关中期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 

10.发行人和担保人若有附属公司,必须刊发综合财务报表。 ,

 

国际 

——PCAOB发布声明:规范企业所提供外部电子信息的可靠性评估 

2025年9月18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发布了一项董事会政策声明,旨在为审计机构评估企业所提供外部电子信息的可靠性提供实施指引。该声明主要针对其审计准则AS 1105中新增的第.10A(b)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审计师即使未对相关信息进行单独测试,也不会被视为违反PCAOB审计准则。此举回应了业界对新规执行层面的关切,为新规于2025年12月15日生效前的平稳过渡提供了关键指导,PCAOB首席审计师办公室后续将发布更详细的实施范例。 

https://pcaobus.org/news-events/news-releases/news-release-detail/pcaob-posts-board-policy-statement-on-evaluating-the-reliability-of-external-electronic-information-provided-by-the-company 

 

 

——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2025年9月1日,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财资〔2025〕128号,以下简称《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共四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为关于专业作用发挥,明确在知识产权全链条管理中应发挥资产评估的专业功能。法定事项须依法评估,其他经济行为可自愿委托。涉及国家安全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为关于执业行为规范,要求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执业,不得预设评估结果。可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协助,参考专业报告。鼓励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评估智能化水平。开展质押融资评估时,应关注价值动态性与变现风险,为金融机构提供决策支持。 

第三部分为关于监管与自律,四部门将建立协同机制,加强大额异常报告监管,推动建设评估数据服务平台。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加强准则建设和行业自律。 

第四部分为关于各方责任,评估机构应依法执业;委托人应如实提供资料;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质押率和贷款期限,防控融资风险。相关主体违规将依规处理。 

http://zcgls.mof.gov.cn/zhengcefabu/202509/t20250918_397265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