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行业正在引起世界经济贸易的巨大变革。近年来,跨境电商作为国家大力支持的对外贸易新模式、新业态,交易规模迅速增长,行业规模不断扩大,配套监管措施日渐完善,已经成为外贸转型创新的全新引擎。

据海关部门统计,2022年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2.11万亿元,增长9.8%,其中出口1.55万亿元,增长11.7%,进口0.56万亿元,增长4.9%。

伴随着大量的投资进入跨境电商领域,摆在诸多电商企业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在确保合规的前提下用足、用好跨境电商的支持政策以实现自身不断壮大?

容诚依托自身庞大的客户基础,曾协助众多不同发展阶段的跨境电商企业完成税务合规、政策咨询、实操落地等工作,为电商企业从创立、发展直至上市的全链条“保驾护航”。

我们将结合项目经验和行业观察,以两期文章介绍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合规要求及优化方案等,以期为诸位读者带来启示。

本篇将介绍进口跨境电商企业适用的政策及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税务风险和优化机会。


在消费需求增长、行政服务优化等因素的催化下,跨境电商进口业务持续高速发展,参与企业不断探索新的业务模式,包括结合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赋能,形成新的竞争优势。

针对跨境电商进口的政策红利不断释放,限值以内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随着跨境电商进口行业的飞速发展,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会面临多种问题。

接下来本文将根据跨境电商企业不同发展阶段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

 

阶段一

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9610)

 

境外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规模较小时,销售品类宽泛琐碎,不易批量备货,往往会选择以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的方式入境。中国境内消费者可以在第三方购物平台购买境外商品,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的清关模式进口商品。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或平台与海关联网,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下单并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和电子运单实时传输给海关,然后商品进入监管场所,按照个人邮递物品征税的方式入境。

 

 

 

风险提示一

利用跨境电商“刷单”行为

 

案例展示

 

2018年4月,某公司作为一家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外国企业,对外承揽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并伪报为个人海外购进口商品,从而享受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优惠税率。为实现“三单一致”的要求,通过收购个人身份信息,申请成为跨境电商平台,制作虚假个人订单信息。同时,通过向物流公司A获得的物流单与个人订单结合,生成虚假物流信息,利用支付公司B制作虚假支付信息,将由此生成的订单、物流单和支付单推送给海关。

 

法院认为,用此种方式实现的进口货物属于走私。

 

分析解读        
 

 “刷单”指通过非法形式利用个人购买额度,以伪造单证(订单、支付单和物流单)等方式,将应当以一般贸易进口的货物拆分、伪报成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走私入境,往往是为了通过利用按个人自用进口的相关优惠政策实现节税:

 

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

 

  • 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万元。

  • 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

 

  • 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刷单”行为是假借他人身份信息,将商品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名义和方式进口后进行囤积,再在国内进行销售的行为,存在明显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会被认定为走私。

 

风险提示二

跨境电商“推单”行为

 

案例展示

 

消费者在淘宝网店下单购买商品并支付货款→订单数据通过海邮宝系统导入新邮路公司旗下的“邮鹿跨境购”跨境电商平台→由“邮鹿跨境购”利用订单数据形成订单、由新邮路公司委托支付企业通过循环支付、虚拟支付形成支付单、由物流企业形成物流单分别向海关推送三单信息。

 

法院认为,虽然存在向海关推送的三单不一致事实,但涉案商品的实际买家也是国内个人消费者,实际占用个人年度采购额度,可以认定为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范畴。

 

分析解读        
 

“推单”是指相当一部分电商企业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入驻大型海关注册的跨境电商平台(如入驻费过高、已经在电商平台有一定的客户基础等),无法依据海关监管要求向其推送“三单”(即订单、物流单、支付单),因此需要在形成交易后与海关注册平台进行合作,享受电商进口的税收优惠。在推单行为中,消费者信息真实,国内交易行为真实,且交易商品未用于二次销售,但是交易本身并未在海关监管的电商平台内形成,属于灰色领域,具有一定的合规风险。

 

跨境电商零售企业在日常业务处理时应规范交易行为,合法合规促销。如果确实存在“推单”销售数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当注意收集“推单”资金流转、生成物流信息、第三方交易平台流水等相应证据,在税务申报过程中,通过提交能够证明支付成本,购买物流数据成本、平台交易流水等数据,可以规避刷单补税风险。

 

 阶段二

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1210)

 

随着跨境电商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开始专注部分品类并扩大备货量,在此阶段,往往跨境电商企业会选择以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的监管方式实现报关。

 

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是指跨境电商企业利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和保税仓储政策,将其销售的商品提前运入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进行暂存,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生成订单,该商品能够迅速从特殊监管区域出区,由跨境电商企业或物流公司向海关保税部门办理通关手续,并由物流公司分装运至消费者手中。

 

 

 

风险提示三

跨境电商正面清单管理

 

案例展示

 

某公司专注于从事保健产品的生产,由于业务需要,将货物通过保税仓进行进口,通过“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的监管模式实现销售,将其出售的复合维生素片,将其按照保健品归入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正面清单”)税号。而后经判定,该商品属于药品,根据归类总规则一及六,应归入税则号列3004.5000,不属于正面清单内商品。

 

分析解读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货物实施正面清单管理,根据财政部等8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7号),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优化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经过此次优化调整,清单税则号列数达1476个。同时规定:

 

  • 限定98项商品只可通过网购保税进口。

  • 将清单备注中原有“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除外”的,调整为“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且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商品除外”。明确了含非濒危动植物成分的产品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进口。

  • 部分商品不再允许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 部分商品设定购买限量要求。

 

因此,跨境电商企业在申报进口时需要注意相应的商品是否属于“正面清单”范围内,避免因归类错误导致的合规性风险。

 

阶段三

电子商务企业的日常运营

 

随着规模的扩大,海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会逐渐选择在国内设立运营实体企业,从而实现对业务更好的管理。由此,企业会开始大量涉及到国内财税合规,也会在日常运营中遇到诸多风险,同时,也会适用于相应的中国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风险提示四

电商礼赠、无票费用、费用定性、货损等税务处理

 

案例展示

 

某国外企业在境内建立了一家外商投资跨境电商企业E,主营美妆产品,该企业在日常税务处理中遇到了诸多问题。该企业日常通过主播带货、明星代言、向平台支付销售佣金实现推广,但在此过程中,支付给主播的坑位费、代言费等均无法取得专票。另外,在新产品最初上线时往往会向社交媒体的主播、明星等寄出样品试用推广。E企业会在淘宝、京东等平台设置海外旗舰店,向平台支付平台服务费,E企业日常的销售费用贯穿其生产、销售和物流环节,但如何归集在税务处理上具有差异化。在退货环节,对消费者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但也存在由于快递丢件、破损以及温度太低导致护肤品破损等多方面问题。

 

分析解读        
 

视同销售的处理

 

对于赠出的产品、寄出的样品等礼赠行为,电商企业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差异额外调整,实际不产生企业所得税税金影响;从增值税角度,礼赠行为对贸易企业来说,属于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个人,应调整由此产生的增值税视同销售金额,可视情况参考采购价格、同期/近期对外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

 

 

容诚提示:从税务合规角度,企业向社交媒体的主播、明星等寄出的试用样品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处理时,样品要按照最近时期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将此部分在视同销售附表内填写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并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的扣除类——其他的税收金额中填写收入与成本的差异,最终纳税调整抵消后不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

无票费用的合规性处理

 

无票费用的控制和处理是日常税务处理常见的风险点,KOL等市场费用支出由于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而不可抵扣进项,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税务处理上,针对消费者的打折、满减均可视为商业折扣,具体根据发票开具的方式有不同处理。此外,不少电商企业会对给予好评的顾客一定金额的现金返还,但这项业务并不属于销售折让,不能直接按返现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容诚提示:案例中支付给主播的坑位费、代言费等均无法取得发票,属于无票费用,不可抵扣进项,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在大促期间给予消费者的打折和满减等,若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同样企业所得税也可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入收入;而针对给予消费者的好评返现,企业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来实现,同时通过网络派发的红包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销售费用的定性

 

销售费用贯穿跨境电商的各个环节,是企业最主要的费用支出,更是行业的核心指标,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处理中却存在多种风险,销售费用性质的判定存在一定争议,例如,如何准确判断并将对应销售费用归集为平台服务费、广告宣传费以及销售佣金?不同的归集范围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

 

 

容诚提示:企业销售费用的归集应当依据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内容实质来判断,如果属于合理的平台服务费,则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性质,则通常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范围内,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若属于支付给代理人的销售佣金性质,则通常要考虑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内扣除。因此,各类合同在制定时,应将不同性质的费用税前列支限额纳入考虑,从而提前做好规划。

资产损失应对

 

跨境电商零售企业经常会面临的场景之一就是消费者的退款和退货,若退回不能二次销售的商品、物流丢件、破件、损件、存货盘亏等,则会涉及资产损失处理问题。一方面,对于非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不需要进项转出。例如发生快递丢件(责任方为物流公司)、自然灾害、到期、过季等。另一方面,对于非正常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与增值税进项是否可以抵扣的判定标准不同。目前,不论损失金额、原因都不需要再报送损失相关资料,而改由由企业留存备查,可按原管理办法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类别分类处理,建议同时准备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以资查证。

 

 

容诚提示:企业在日常的仓储、物流、退货等各环节中发生的资产损失,要考虑资产损失的性质,从增值税角度来看,如果属于除自然灾害造成的非正常损失,例如物流丢件、产品破损等,则要对相应的原材料、物流费用进行进项税转出;企业所得税角度,若发生存货正常或非正常损失,仍可参照原来的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方式准备相关资料,包括相关的会计处理、发票、合同、物流单证、第三方提供的相关单证等。同时,为了确保相关资料准备的完整性及有效性,企业通常会寻求第三方中介机构的协助并出具专项报告。

 

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优化思路

 

为进一步优化电商企业的价值链,通过合理的利润划分,使得链条中的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电商企业各自维持最优化的利润水平和税务有效性,包括:

 

从业务角度,严格区分服务(6%)及产品(13%)的提供,避免混合销售导致增值税从高适用税率的情况;

 

从职能角度,可根据需求在境内设立子公司,为跨境电商企业提供销售支持、供应商联络、研发等不同职能:

 

  • 承担产品、技术或运营框架等方面研发职能的子公司可考虑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对于广告宣传费的拆分,可以考虑成立营销服务子公司,专门从事营销推广服务;同时,营销服务公司为平台及客户分别提供营销服务,而其购买的流量属于服务成本;平台、直营公司则只需承担自身的营销费用支出;

 

如果境内公司的利润较高,可以选址在财政补贴较高的地方,或考虑通过分品牌、产品线“一拆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等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进口跨境电商的不断发展,更多新业态层出不穷。注重业务处理的实质,把握政策适用尺度,是跨境电商企业税务处理的关键。

 

容诚税务团队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及实操事项,如您希望就本文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和具体地探讨,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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