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近期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以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以下是容诚税务总结的近期税收优惠概览。

l.术语释义

术语

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小型微利企业(“小微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同时符合:

  1.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2. 从业人数≤300人
  3. 资产总额≤5000万元

中小微企业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

  1.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或营业收入<10亿元或资产<12亿元;
  2.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或资产总额<1亿元;
  3.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或营业收入<4亿元。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企业所得税

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时限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购置的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

折旧政策

现行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100%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现行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

50%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是否预缴享受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降低实际税率

享受主体小微企业适用期间
实际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的部分2.5%
  1. 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1. 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
5%
  1. 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是否预缴享受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增值税

阶段性免征

享受主体小规模纳税人
免税期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免征收入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年1月1日至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免税期间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免征收入提供公共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第三条

阶段性安排留抵退税

享受主体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退还条件
  1.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 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 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申请时间享受主体增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

 

  • 微型企业
  1. 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 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小型企业
  1. 年5月纳税申报期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中型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1. 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 大型制造业等行业企业
  1. 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计算方法
  • 允许退还的增量/存量留抵税额=增量/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增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

  1.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
  2.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留底退税和即征即退的选择

根据14号公告第十条,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加计抵减

享受主体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享受期间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税收优惠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参考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4.其他税费:

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以下类型企业减征“六税两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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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容诚观察

疫情背景下,经济形势未见明朗。上述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现金流支持,从而缓解短期内企业的经营压力,为后期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保障。我们建议相关企业实时关注各项政策更新,尽早做好准备⼯作,以充分享受政策利好:

 

  • 企业应及时评估⾃身状况(包括⾏业属性、企业规模、增值税年销售额、纳税信⽤等级等),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各类税费减免的企业类型;检查期末留抵税额核算是否准确,判断⾃身是否满⾜申请按⽉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各项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了解办理流程及相关实践事项,以顺利获得存量留抵税额的退还。同时,符合申请退还留抵税额条件的企业也可以选择不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将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建议相关企业根据⾃身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选择。

 

  • 企业应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也需留意相关税收法规要求,做好相应规划,避免相关风险。譬如:注意分开核算免税收入及应税收入并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经营中存在兼营情况且部分项目符合免税优惠政策的,核算时应分别处理,并就适用免税优惠政策的应税收入开具增值税一般发票,从而避免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

 

  • 企业评估后发现自身符合多项税务优惠时,务必要仔细判断自身可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还是单独享受减免税优惠: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企业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的项目(如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等),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重点软件企业和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对于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而在一些情况下,放弃项目减半的优惠政策,只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反而能享受最大优惠力度。
  • 我们建议从事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企业重点关注14号公告中的申请时点,在实操中比较企业实际能享受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优惠金额和增值税留底退税金额,确定是否需要变更企业目前享受的税收优惠。

 

在实操中,我们建议企业对于各类税收优惠,先做好计算比较再进行纳税申报,确保企业能最大程度享受相税收关优惠政策。

 

容诚税务团队后续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动态及实操事项,如您希望就本文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更深入和具体地探讨,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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