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内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金融保险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
2026年5月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5项金融保险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和1项应用案例,指导《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9号》等实施。一是1项配套《解释第19号》实施问答,明确判断含或有特征条款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二是1项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明确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清仓回购业务中回购不良贷款的会计处理;三是3项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问答,明确万能险新规下合同判断要求、保险合同负债折现率改变的会计处理及应收款项减值会计处理等;四是1项配套《解释第19号》应用案例,对指定权益工具投资按“类别”披露提供示例。
http://kjs.mof.gov.cn/gongzuotongzhi/202604/t20260430_3988959.htm
国际
4月22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宣布就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形式提议自然相关披露要求达成一致意见。ISSB表示,该实务公告将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一般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中的气候相关披露信息进行补充,但不会改变现行要求。当企业需要根据《一般准则》披露自然相关风险和机遇时,该实务公告将明确披露方法。ISSB认为,鉴于目前各司法管辖区的企业正在逐步采用和实施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采用此类准则制定方式能够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ISSB表示,此次会议还决定借鉴自然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框架,进一步明确企业需披露的自然相关风险和机遇重要信息方面的工作。下一步,ISSB计划于2026年10月发布相关征求意见稿。

国内
——中注协发布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
2026年4月8日、15日、23日、28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次发布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情况快报第四期、第五期、第六期、第七期。快报显示各时间段内多家事务所为不同数量上市公司出具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多数为无保留意见;部分公司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持续经营事项段、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同时公布了截至不同时间点事务所报备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变更信息及主要原因,包括业务发展、轮换、聘期届满等。
——中注协提示临近报告披露截止日强化高风险领域审计应对 提升审计报告质量
2026年4月23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提示,临近上市公司2025年年报披露截止日,提醒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审慎,确保审计质量。一是强化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审计应对;二是提高关键审计事项披露质量;三是恰当发表审计意见。
2026年4月15日,中注协提示规范内控审计程序提升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很重要,相关企业要聘事务所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监管发现部分事务所存在重视不足、责任不清、未独立开展等问题。中注协提醒事务所:一是保持独立,不代管内控、不代编自评报告;二是执行好审计程序,区分与财报审计差异,合理界定范围、收集证据,关注高风险内控,避免测试模板化;三是恰当发表意见,综合评估证据判断内控有效性,关注高发领域,非无保留财报意见要评估影响,重大和重要缺陷要提前沟通。
国际
——IAASB与IESBA联合成立用户咨询小组
2026年4月2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与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委员会(IESBA)联合成立了用户咨询小组(UAG),为财务报表及其他外部报告的使用者开辟了直接参与全球准则制定的专属渠道。UAG将用户意见从传统的咨询反馈模式升级为持续、结构化的对话机制,帮助理事会和委员会及时获取用户对优先事项、项目及重大议题的实践建议,确保准则保持相关性、决策有用性并适应市场变化。该小组已于2026年4月2日召开首次会议,汇聚全球多元背景的用户代表,未来将定期举行研讨,持续为相关准则项目提供实践反馈。

国内
——国税总局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6年4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公告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相关事项作出调整以提升消费税服务和管理水平。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49181/content.html
——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
2026年4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26〕39号通知,调整平潭综合实验区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内地经“二线”销往平潭与生产有关的货物视同出口可退税,但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不适用退(免)税和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平潭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采购的货物、内地销往平潭不予退税的其他货物(范围见附件)、被取消退税或免税资格企业购进的货物除外。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退税政策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具体管理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另附不予退税货物清单。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2416/c5249017/content.html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6〕487号)
2026年4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发布《关于做好2026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一是明确清单包括《若干政策》《公告》规定的多类企业清单。二是2025年已列入清单企业除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外2026年需重新申报。三是地方初核后报送,不同清单由不同部门确认或函告。四是列入清单企业预缴可先行享优惠,未列入汇算清缴补税不加收滞纳金,部分政策可查是否列入,部分由海关告知。五是享受政策企业或项目重大变化需报告。六是地方多部门加强监管,发现虚报联合处理。七是企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八是通知自印发日起实施。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3/c5248840/content.html
国际
——美国拟于4月20日启动关税退税系统
2026年4月28日,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发布资讯,CBP正在ACE系统开发CAPE功能,以简化IEEPA关税退款请求处理流程,合并退款而非逐单处理,分阶段开发。2026年4月20日推出第一阶段,适用于部分未结算及结算后80天内的录入。申请退款需录入商和授权报关行有ACE门户账户,通过该账户提交相关声明。声明验证接受后,ACE更新录入汇总行,经审核后结算或重新结算,合并退款。有效退款通常在声明接受后60 - 90天内发放,特殊情况结算时发放,退款受相关法规约束。还介绍了操作、处理、退款发放及后续阶段等相关问题,设有技术及一般咨询邮箱。
https://www.cbp.gov/trade/programs-administration/trade-remedies/ieepa-duty-refunds
——越南制定加密资产交易税收规则
2026年4月13日,越南财政部长发布第41/2026/TT - BTC号通告,明确加密资产交易税收义务,是对2025年9月启动监管试点、2026年3月规定增值税等义务的第32/2026/TT - BTC号通告的细化。第32号通告规定个人按每笔加密资产交易金额的0.1%缴纳个人所得税,加密资产交易与转让不征增值税,但服务提供商的相关服务适用一般增值税规则,提供服务取得的利润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允许扣除一定费用。第41号通告进一步明确,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需以电子方式填报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季度预缴税款,年度申报在日历或财政年度结束后第三个月最后一日之前完成,要完整保存交易数据,申报代扣税款并上缴,每年按规定格式向税收征管部门报送交易信息,以电子形式向个人出具年度扣税凭证。
——美国拟对进口药品征收最高100%关税
2026年4月9日发布资讯,美国总统特朗普发布公告,决定对进口专利药品及相关医药原料征收最高达100%的关税。列入附件三的企业自2026年7月31日起适用该税率,其他企业自2026年9月29日起适用。已制定生产转移计划并获商务部长批准的企业,进口此类产品2026 - 2030年4月1日适用20%优惠关税,之后上调至100%。与商务部长及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长就“最惠国定价”及生产研发本土化达成或正在谈判协议的企业,进口产品免征关税。列入附件一的专利药品及相关医药原料,日本、欧盟、韩国、瑞士和列支敦士登来源产品适用15%关税税率,英国来源产品适用10%关税税率。
——新加坡强化2026年企业税收减免措施
2026年4月7日,新加坡政府宣布因中东地区持续冲突影响,新加坡政府宣布对2026年财政预算案中的企业税收减免措施进行优化。原计划2026课税年度对所有纳税企业(无论是否为税收居民)给予相当于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40%的回扣,适用于2025年雇佣至少一名本地员工且处于运营状态的企业,这类企业还可获最低1500新元所得税现金补助,两项合计上限30000新元。政府宣布将回扣比例提至50%,企业最高减免额提至40000新元,现金补助金额上调至2000新元。
https://www.zaobao.com/news/singapore/story20260407-8853149

国内
2026年4月24日,证监会部署2026年打击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专项行动。此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相关意见后,证监会已开展两轮行动,查办263起财务造假线索,处罚107起,罚没33亿余元,查处重点案件,18家严重造假公司退市。本次行动突出早发现、强防范、优机制,聚焦四方面:严密监管发现网络,落实严惩重罚要求,构筑公司和中介把关防线,完善综合惩防长效机制。
2026年4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简称《董秘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规则一是明确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内外部沟通等方面职责范围;二是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方面健全履职保障;三是提升董事会秘书任职专业素养及合规要求,禁止影响独立履职的兼任,要求提名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来完善任职管理;四是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对董秘未勤勉尽责严格监管或处罚来强化责任追究;五是设置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事项过渡期至2027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不一致的逐步调整至符合规定。
2026年4月1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决定》,自公布起施行,原相关监管问答废止。决定修改了原适用意见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的内容,明确战略投资者定义、基本要求(分产业和资本投资者)、战略合作协议、信息披露、中介履职及监管处罚等要求,原适用意见其他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内容不变。
——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
2026年4月10日,经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创业板改革 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意见》。这是贯彻部署、提升资本市场功能之举。深交所创业板成效显著,意见提出:一是突出定位,服务实体,支持新产业及传统升级,支持优质创新企业上市。二是优化上市标准,增设第四套,建立预先审阅,深化定价改革。三是发挥地方政府作用,试点推送企业信息。四是严把准入关,压实审核责任,防控廉政风险。五是完善融资并购制度,推出储架发行等,支持灵活激励及发债。六是强化全过程监管,加强定价监管,严惩违法违规,压实中介责任。七是深化投资端改革,引入做市商等,优化指数体系。八是汇聚合力营造生态,发挥各方作用,强化交易中心功能,推动司法保障。
——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
2026年4月10日,证监会启动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推动落实新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制度,筑牢防财务造假防线,目标是推动制度落地、形成良好生态。行动突出实效、聚焦关键、内外协同,聚焦提高董秘履职能力、支持提名独董、支持审计委员会核查、督促追回高管超发薪酬、督促大股东还钱、支持投服中心行权、引导系统融合、组织准则培训八方面。证监会将推动典型案例,深化监管约束,促上市公司提质和资本市场发展。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25364/content.shtml
——证监会印发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26年4月10日,证监会印发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部署全年立法,推动制度出台。计划含20件规章,8件年内力争出台、12件抓紧研究择机出台,旨在健全法律体系、加强监管、维护市场及保护投资者。一是服务改革,年内力争修订再融资等办法、制定私募募集等办法;二是强化监管,年内力争制定衍生品交易办法,抓紧研究制定托管等办法、修订基金托管等办法;三是规范主体,年内力争修订期货公司办法,抓紧研究修订交易所等办法;四是推进依法行政,年内力争制定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抓紧研究修订诚信监管办法。此外,配合做好相关法规制定修订、推动基金法修订、配合做好司法解释工作。执行中听取意见,提高立法水平保障市场。
https://www.csrc.gov.cn/csrc/c100028/c7625742/content.shtml
——沪深北三交所修订发布《股票上市规则》及配套制度
2026年4月24日,沪深北三交所分别修订发布股票上市相关规则。上交所修订主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配套规则,深交所修订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北交所发布修订后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并规定规则衔接安排。此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落实董秘监管规则,厘清并提高董秘职责要求,强化董秘职责定位、健全履职保障、细化董秘职责、强化任职管理等;完善董事、高管履职管理,规范董事和高管任职及履职监管;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优化上市公司合并机制;明确新旧规则适用衔接安排;此外,北交所还强化公司治理要求、完善薪酬制度,增加严重异常波动相关监管安排并明确信息披露等要求,且部分征求意见建议已采纳,下一步将做好规则解读等工作。
——沪深北三交所修订交易规则
2026年4月24日,沪深北三交所发布新修订交易规则。上交所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上证发〔2026〕41号)、深交所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51号)以及北交所修订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均自2026年7月6日起施行。其中,上交所和深交所规则都废止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旧版规则,沪深规则修订分别旨在优化证券交易制度、促进市场稳定运行、满足投资者需求,以及贯彻落实相关意见提升交易制度适应性、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北交所规则是在总结前期试行情况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股票交易机制、优化交易监管安排,推出股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等举措,还调整了规则表述及体例结构,前期已公开征求意见并吸纳合理建议,下一步将指导市场机构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持续优化交易机制、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沪深两交所发布多项自律监管指南
2026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多项自律监管指南。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6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6年4月修订)》,分别旨在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优化信息披露内容,优化现金选择权申报机制,加强中小投资者保护、优化信息披露内容,均对旧版指南进行修订并施行,旧版同时废止,修订后指南可在官网相关栏目查询。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修订)》,均旨在完善上市公司股东股份司法扣划等非交易过户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对相关公告格式进行修订并施行,旧版同时废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2026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60424_10816611.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2026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zbxxpljg/ssgszljg/c/c_20260424_10816642.shtml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2026年4月修订)》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stock/kcbxxpljg/c/c_20260424_10816626.s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60424_620202.html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2026年修订)》的通知
http://www.szse.cn/lawrules/service/share/t20260424_620201.html
——上交所发布《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2026年修订)》
2026年4月24日上交所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5号——审核会(2026年修订)》废止2023年旧指引,总则规范审核工作明确适用范围与委员职责,人员组成与任期规定委员构成等,审核委员职责要求提出意见并规范履职,审核会安排会议等形成意见处理特殊情况,管理监督监督委员等,附则明确解释权等,发布即施行。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lawsrules2025/bond/review/c/c_20260424_10816465.shtml
——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4月修订)》
2026年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2026年4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函〔2026〕1442号)(以下简称“《指南》”),7月6日起施行。一是上交所修订主板、风险警示及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并更新《指南》,会员单位需及时更新相关揭示书。二是自《指南》施行起,首次申请开通相关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会员单位要让其签新版揭示书,未签不得接受相关委托。三是会员单位要通过多种方式告知签署旧版揭示书的投资者制度变化及风险。四是会员单位要通过多渠道做好投资者教育。五是2025年12月31日相关指南废止。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guide/hyznlc/c/c_20260424_10816481.shtml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
2026年4月2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9号——预先审阅》,规范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预先审阅工作。适用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通过保荐人申请预先审阅,创新能力突出等创新企业因特定情况也可申请。发行人申请需委托保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版文件及专项说明等,深交所参照审核程序审阅并给出无正式确认意义的意见,审阅信息不公开。发行人可结合意见决定是否正式申报,申报时要提交相关文件,深交所受理当日需披露部分文件及回复。正式申报后,文件已更新且无新增影响事项的,深交所可不再问询。
——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2026年4月24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6〕552号)自发布日起施行。一是为落实证监会意见优化新股发行承销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按证监会部署对原细则进行修订并经批准发布,同时废止2025年3月28日发布的细则。二是新规则中已盈利优质创新企业采用约定限售方式的规定自通知发布日起一年内暂不实施,后续将视未盈利上市企业约定限售实施效果择机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三是在通知发布后刊登招股意向书或说明书的适用新规则,发布前已刊登的适用原规则。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allrules/bussiness/t20260424_620191.html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18件规则
2026年4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等18件规则的公告》(北证公告〔2026〕21号)。主要内容为北交所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条件确认业务指引》,并对17件业务规则进行修订。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8257.html
——北交所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2026年4月30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的公告》(北证公告〔2026〕20号)。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并更名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28256.html
——香港证监会公布新监管框架,容许代币化产品在二级市场买卖
2026年4月20日,香港证监会公布新监管框架,推动在香港试行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二级市场买卖,促进数字资产交易及生态圈发展。自2023年底订明代币化监管框架后,截至2026年3月已有13项代币化产品向香港公众发售,代币化类别股份管理资产总值约增七倍至107亿元。推动二级市场买卖可借受规管稳定币及代币化存款使用,促进代币化产品与Web3生态圈融合。新措施参照现有交易所买卖基金和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作,涵盖公平定价等方面,应对代币化开放式基金二级市场交易流动性和投资者保障问题,首批产品预期主要是代币化货币市场基金,证监会将检视运作情况并适时考虑扩大产品范围。
国际
——美国SEC就合并审计追踪系统及其他审计追踪与数据源征求公众意见
2026年4月1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发布了一份概念文件,就合并审计追踪系统(CAT)及其他用于证券市场监管的审计追踪和数据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涵盖CAT的资金与成本管理、监管目的、结构与治理、设计与范围、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以及隐私保护、公民自由与监管需求之间的平衡等议题。SEC交易与市场部主管杰米·塞尔韦指出,该部门期待就CAT全面审查与公众展开有意义的对话。概念文件是SEC在采取监管行动前就政策议题征求公众意见的工具,通常列出议题、选项和具体问题。本次文件欢迎公众就可能的监管应对措施及其成本、负担或收益发表意见。
——SEC公布 2025 财年监管执法成果
2026年4月7日,SEC公布2025财年执法结果。一是共发起456起执法行动,获179亿美元金钱救济,调整后为14亿追缴金与利息、13亿民事罚款;二是纠过往不当执法,聚焦欺诈等损害投资者案件,强调追责个人;三是保护散户,起诉针对特定群体欺诈行为;四是优先起诉违法个人,约三分之二独立行动涉个人指控,近九成现任主席任内独立行动含个人指控,禁119人任上市公司董监高;五是打击证券欺诈,含跨国欺诈,成立跨境工作组;六是维护市场,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行动;七是合理用资源应对新兴技术,纠加密货币执法错,成立相关部门并起诉相关主体;八是诉讼获胜,多起欺诈等案件胜诉。
https://www.sec.gov/newsroom/press-releases/2026-34

2026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施行),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等权益。适用金融机构及受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其他主体不得开展(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要求营销守法诚信,金融机构在许可范围营销,第三方平台按规定服务且不得转委托,禁为非法金融活动服务,限制私募类等产品营销。规范营销内容与行为,要求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有十类违规行为,多类产品设专区,非银支付机构等有限制,算法推荐等有要求,涉金融属性字样使用受限。规范营销合作,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要明确责任,第三方不得介入销售环节,金融机构要评估监督,保障品牌独立,第三方要核实资质等。明确多部门按职责监管,加强非法金融活动监测处置,行业协会制定标准等。规定违规将受处罚,私募机构等参照执行,金融机构合作营销遵守规定,办法由八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