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基于商品的原产地征收。在中企出海的全球化进程中,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通过供应链重组将部分产能布局于第三国、以此改变产品原产地,是出海企业规避美国对华高额加征关税的常见策略。

 

作为中企出海的核心议题之一,供应链的全球化布局不仅涉及产能转移目的国的投资环境与产能水平调研,更需聚焦一个关键前提 —— 产能转移是否同时满足转移目的国及最终出口目的国的原产地规则。简单来说,就是要评估在第三国的生产加工行为,能否获得当地及出口目的国主管部门对‘第三国原产’的认可。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出海企业供应链布局的合规性与成本效益,也是中企出海过程中绕不开的实操难点。

 

为此,出海企业需深入理解各国原产地规则的差异化体系,并结合自身生产流程制定适配的合规策略。本文作为中企出海系列文章的重要组成,将从原产地规则这一核心合规节点切入,探讨出海企业在供应链全球化布局中,如何通过精准把握规则实现合规降本,进而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容诚税务观察

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原产地,广义上是指货物生产、采集、饲养、提取、加工和制造所在的国家(地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为实行国别差别待遇,原产地的概念逐步演变成原产地规则。各国根据原产地规则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并给予相应的关税优惠、数量限制等待遇,因此,货物原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货物的“经济国籍”。

 

原产地规则是判断货物原产地的标准和方法,根据功能差异和适用范围,可分为优惠原产地规则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优惠原产地规则

确定自贸协定及其他优惠贸易安排项下货物是否具备享受关税减让资格的判断规则,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中韩自贸协定、美墨加协定等优惠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适用于双边或者多边贸易协定没有惠及到的一般货物。适用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在进口时适用最惠国待遇关税率。


 

目前,国际上尚无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WTO《原产地规则协议》规定,在WTO就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完成协调工作之前,各国可自主制定原产地规则。

 

尽管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及各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在细节上不尽相同,但原则上,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在判定货物原产地的标准方面均可大致上被分为“完全获得”标准和“非完全获得”情况下的“实质性改变”标准


 

“完全获得”标准

产品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生产或获得,未使用任何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

“实质性改变”标准

对于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通过加工或制造过程使其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从而赋予其新的原产地。实质性改变的判定标准通常包括:


 

税则归类改变(CTC)

进口材料与成品的税则编码前两位、四位或六位发生变化(如棉纱→衬衫)


 

从价百分比,又称区域价值成分(RVC)

原产材料或加工增值占货物价值的比例要求(如要求在当地的增值比例≥40%)


 

制造或加工工序

产品经过了特定的加工工序(针对特定产品,如要求纺织类产品的裁剪、缝制工序在当地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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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产地合规管理的常见误区

 

在实践中,根据我们的观察,企业在原产地合规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以下误区。
 

误区一

认为只要在第三国贴标后再转运到目的地就可以改变原产地,只要获得第三国的原产地证就可以做到原产地合规

实际上,原产地合规不是“换一张标签”或“有一张产地证”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有些企业认为将货物转运至第三国,在第三国贴上“第三国制造”的标签就能够改变货物的原产地;还有的企业认为将产线迁至越南、泰国,即可将货物原产地改为越南、泰国,从而规避美国对中国加征的关税。其实,这些都是对于原产地合规认识上的误区。

 

各国对于货物原产地的核查均有制度性的规定,这些规定给予进口国海关核查进口货物原产地申报准确性及协同出口国主管部门核验原产地证真实性的权力。

 

在不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进口国海关在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依据的是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由于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对特定货物的原产地规则可能有差异,货物出口国签发的“原产地证书”通常只能作为参考。仅仅一张标签或一张原产地证并不足以证明货物的原产地。要做到真正的原产地合规,货物不仅需要符合出口国的原产标准,更关键的是需要满足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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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出口国原产地规则且获得原产地证书

确认满足进口国原产地规则

合规情况

情形一

Yes

No

若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原产地,将被进口国认为原产地申报不实

情形二

Yes

Yes

合规


 

案例

01

浙江某公司出口原料沙罗至越南加工成包装袋再出口美国。虽然该公司在越南的加工导致产品发生了税则改变且增值比例达到42%,满足越南原产的标准(增值比例大于等于30%),获得了越南原产地证,但美国海关依据本国实质性改变规则(19 CFR 102.21),认定核心织造工序在中国完成,仍判定其出口的包装袋为中国原产。

 

在适用优惠原产地规则的情况下,即使进口商可以提供优惠原产地证,进口国海关也仍可能对原产地证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一旦进口国海关核查货物的原产地,进口商不仅需要提供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件,还需提供原材料采购合同、付款记录、运输单据、生产车间照片、增值比例计算清单等供应链溯源材料以证明货物在出口国发生了“实质性改变”。不少贸易商由于对供应链上游缺乏系统的记录或有效的协议约束,在面对核查时,因无法提供充分的举证材料而导致原产地证书失效或被判定为“原产地违规”。相关进口商可能将面临高额罚金,甚至是刑事指控,继而出口商也将被进口商索赔,信誉丢失。
 

在当前的贸易环境下,各国对货物原产地证的颁发及进口货物原产地的审核趋于严格。美国近几年不断加强打击中国商品借道东南亚国家转口避税行为的执法力度。越南、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在特朗普政府出台“对等关税”政策后亦采取了相关措施加强对原产地证书的审核。企业在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应重视原产地合规问题,从供应链整体的角度对原产地合规性进行评估。
 

误区二

认为原产地合规是单纯的文件操作,忽视了贸易协定与原产地规则在关税筹划中的作用

部分企业在初步了解原产地规则后认为自身产品不符合原产地规则就中止供应链布局计划或通过灰色路径清关。实际上,原产地合规存在筹划的空间,合理利用贸易协定能够帮助企业减低关税成本,而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有时也能成为企业降低关税成本的有利工具。真正的原产地合规是穿透供应链的系统性价值重构,而非单纯的文件操作。

 

贸易协定可以为国家之间的贸易提供优惠,而能够享受协定优惠的关键是满足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不同的贸易协定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中还包含其他辅助原产资格判定的补充规则,如累积规则,吸收原则,微小加工和处理规则,微小含量规则,包装规则,附件、备件及工具规则,中性成分规则,可互换材料规则,成套货物规则等。

 

在进行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比较各个可能适用的贸易协定的税率水平,梳理需符合的原产地规则,再根据原产地规则及企业实际需求进行落地方案的设计。

 


中国签署的贸易协定为例,RCEP协定(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亚太贸易协定等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部分国家也已与中国单独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这种情况下,多个贸易协定在某些地区形成了重叠覆盖的局面。企业可以充分对比不同自贸协定降税安排,择优利用最有利的自贸协定。
 

案例

02

以容诚团队的项目经验为例,在该项目中,企业要将对讲机(HS:851714)出口至韩国。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部分由日本和新加坡进口,其余原产于中国。对于出口韩国,可考虑使用的贸易协定有三个,一是中韩自贸协定,二是亚太贸易协定,三是RCEP协定。经查询,对讲机税号851714对应三个贸易协定的优惠税率如下:

 

  • 中韩自贸协定:0%

  • RCEP协定:0%

  • 亚太自贸协定:未落入优惠范围
     

则可考虑适用的贸易协定为中韩自贸协定和RCEP协定。接下来我们再看该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经核查,对于使用了非中国产原材料的对讲机,中韩自贸协定与RCEP协定的原产地标准均为“子目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40%”,要满足原产地标准,需要对非中国产原材料的税则号列及其价值占比进行分析。


 

进一步核查RCEP协定发现,由于该产品的非中国原产原材料的原产国日本及新加坡都是RCEP的成员国,其非中国原产原材料可适用RCEP原产地规则中的累计规则,即在RCEP协定框架下,原产于日本及新加坡的原材料可视为原产于中国。因此,在RCEP协定框架下,该对讲机可视为完全原产于中国,不需要对原产地合规问题作额外分析即可办理RCEP优惠原产地证,适用RCEP优惠0税率。


 

通过对不同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的梳理及对比,我们识别出了不为企业增加任何负担的原产地合规方案,同时协助企业享受到了优惠贸易协定红利。如果企业未能充分了解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规则,识别出关税筹划的更优方案,则企业可能错过节税降本的最佳机会。
 

与此同时,也有不少企业在海外建厂时就已经考虑到利用贸易协定降低关税成本的情况,但因其在海外对产品的加工并未真正满足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而最终无法享受贸易协定优惠。因此,企业在利用贸易协定时,需认真全面地对涉及产品和出口国的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进行研究,避免因原产地问题导致贸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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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合规:全球化布局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基础考量


 

在当前的贸易环境中,原产地的合规不仅是国际贸易体系中的一个技术性节点,更实质上成为了企业在全球化布局过程中贯穿始终的基础考量,也是进行关税筹划的关键。


 

我们将原产地合规发挥重要作用的领域总结如下:

 

 


 

海外产能部署

由于原产地规则涉及税则归类改变、本地增值税比例、特定加工工序等要求,企业在第三国投资设厂时的选址规划、原材料采购策略设计、生产制造工序布局等均需要以原产地合规为基点进行考量,否则将可能导致企业“转变原产地”失败,付出了在海外投资的高额成本却仍被征收高额关税。

关税筹划

优惠贸易协定是贸易企业降低关税成本的有利工具,而原产地合规是企业利用贸易协定享受优惠税率的前提。不同的贸易协定有不同的原产地规则,企业在利用贸易协定时,应在确保原产地合规的前提下选择合规便利性最高的贸易协定,以用最小化的合规成本获得最大化的关税优惠。

贸易合规

在全球贸易监管趋严、单边主义抬头的背景下,各国对原产地的管理都更为严格。在海外设厂的企业需确保原产地信息真实,原产地溯源文件齐全。虚假申报原产地将可能导致通关延误、高额补税甚至处罚,同时也会影响企业的海关信用水平。构建原产地合规管理体系,是确保企业贸易合规的必要一环。


 

案例

03

企业L是专注于LED显示、LED照明和LED交通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工程安装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优化供应链布局及规避美国对华加征关税,该企业计划在东南亚国家设厂对半成品进行加工,再将成品出口至美国市场。在该项目中,容诚团队为企业提供了以下服务:
 

  • 根据企业行业特点设置国别投资环境评估指标,出具海外设厂选址评估报告;

  • 调研投资目标国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及税制,对在海外设厂的税务成本进行测算,协助企业设计选址成本最优的方案;

  • 梳理潜在投资国及美国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评估原产地合规情况;

  • 对客户将生产环节转移至海外工厂并申领原产地证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可行性评估,根据原产地合规评估及风险评估为企业提供符合原产地合规建议;

  • 价值链分析及转让定价服务;


 

服务成果:

 

根据企业需求及实际情况,我们以美国原产地规则为基础为企业设计了在越南或马来西亚设厂的两套海外产能布局可行性方案。在方案中,我们调研了投资目标国的投资环境情况,通过比对各国的投资便利政策、贸易便利化水平、产业链发展情况、税制等,将目标国选为越南或马来西亚。

 

同时,我们结合中国原材料出口至越南或马来西亚可适用的优惠贸易协定为企业工序的布局和原材料采购提供成本优化建议,以协助企业进一步降低关税成本。最终,企业选择在马来西亚设厂生产,相关产品获得了马来西亚原产资格。在该项目中,容诚团队将原产地合规融入到海外产能部署及关税筹划中,为企业提出了合规降本的供应链布局建议。
 

通过精准把握原产地规则,企业能够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精准布局,有效降低关税成本,提升供应链效率,同时避免因原产地合规问题带来的贸易风险。在全球贸易格局不断演变的今天,我们建议贸易企业主动了解并利用好原产地规则这一贸易工具,将“原产地合规”由被动执行转变为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强劲引擎。


 

容诚可提供的服务


 

在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下,理解并运用原产地规则对于企业至关重要。容诚凭借专业团队和丰富经验,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原产地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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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规则解读

提供各自由贸易协定下原产地规则的详细解读和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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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合规性评估

全面评估原产地合规性及潜在风险并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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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协定适用评估

精准分析企业产品适用的贸易协定,助力企业合理选择最优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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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及供应链筹划

基于企业的具体情况,结合原产地规则,提供可行的关税及供应链筹划建议(包括原材料采购建议、海外选址建议、价值链分析等),帮助企业优化关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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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原产地证办理及海关预裁定申请

协助企业梳理各类优惠原产地证的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协助企业准备申办原产地证材料;协助企业向海关申请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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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揽子”服务

为企业提供包含但不限于供应链布局设计、原产地合规评估、落地指导、关务与税务合规咨询的“一揽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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