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9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旨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同时也优化、简化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调整“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限额的计算方法。
容诚专业团队结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28号公告》进行分析及解读,以便您能迅速了解政策主要变化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防范税收风险。
政策变化要点
一、预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加码
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28号公告优惠加码,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阶段性延伸至2021年第三季度。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容诚税务观察:
此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包含加计扣除及相关明细栏目,但金额栏是锁定的。也就是说13号公告发布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季度预缴并不能享受,只能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结果是研发投入大的企业预缴多缴税、汇算清缴时方可退税,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
28号公告允许2021年度前三季度企业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但需要注意:
-
企业在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期没有选择享受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不能在2022年1月份预缴申报期再选择享受,但可以在2022年5月底前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
根据文件判断,2021年第四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不能享受四季度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本条款仅适用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按13号公告规定处理: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二、优惠享受方式
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系统应该会解锁《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加计扣除相关栏目;
与此前预缴申报相比,增加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本表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单之一。
容诚税务观察: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一般以会计核算利润金额作为申报基础,而预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必须是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而非账载研发费用金额。
13号公告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限额计算方法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由原来按照每一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改为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
容诚税务观察:
简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可加计扣除限额为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的1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明确须按每一个研发项目分别计算“其他相关费用”限额。28号公告在简化计算的同时,也解决了“其他相关费用”项目间分摊的难点及因此形成的风险,并保证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
“其他相关费用”在分摊至各个研发项目时,往往没有明确口径。如研发人员差旅费,受益的可能是为多个研发项目,新的计算方法避免分摊难点、同时降低了征、纳双方的税收风险;
-
“其他相关费用”按全部研发项目计算加计扣除限额实现项目间加计扣除限额的“调剂”,增加了企业享受优惠的绝对金额;
-
另规定资本化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亦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与费用化研发支出统一纳入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加计扣除限额,在实际操作上尚需进一步明确。如实际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超过了统一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加计扣除部分如何在当年费用化加计扣除与以后年度无形资产摊销加计扣除之间分配?
四、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多样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发布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继续有效。
另增设简化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和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样式(以下简称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企业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时,可以自主选择使用2015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容诚税务观察:
鉴于现在企业选用会计核算系统复杂多样,2015年97号公告要求“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的同时,要求“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2015版“4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的辅助账体系比较复杂,28号公告精简调整为2021版“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减少了填写工作量、降低了填写难度。
企业自行设计的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应当包括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所列数据项,且逻辑关系一致,能准确归集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税务风险提示
根据简政放权原则,税收优惠基本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管理方式。关于预缴即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分析13号、28号公告条款及其精神,容诚税务特别提示:
-
28号公告特别增加“真实发生”描述,一是强调研发项目的真实性;二是强调费用发生的真实性。暂估、预提的研发费用不得在预缴时享受加计扣除;
-
28号公告之所以对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作出灵活性规定,原因是2015版比较复杂,因此未得到有效执行。现给予简化并允许企业设计符合自身研发管理要求的样式,旨在促使企业以研发支出辅助账为核心,推动研发项目管理及研发费用核算同步一致,落实“研发项目立项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的规定,以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事中管理;
-
容诚税务建议企业选择或设计符合自身研发管理要求的研发支出辅助账,并以此为锲机提升研发项目管理与研发费用核算同步化,防范研发费用核算与研发项目管理脱节的税收风险。根据文件精神,税务机关有权对预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留存资料”进行检查;若仍采用事后补研发相关资料的错误管理方式,存在较高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