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21号公告》)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同步重磅发布,搭配两部门官方答记者问,一套覆盖离岸信托设立、存续、终止全流程的个人所得税实体与征管规则正式落地。
过往市场中存在依托离岸信托开展跨境资产配置、财富传承的架构安排,本次新政将原有税法原则细化为可落地执行的征管细则,清晰划定应税范围、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判定、申报表格附报要求与反避税判定标准。
本文结合官方文件原文,系统梳理全流程纳税规则与过渡期补缴政策,深入剖析实务高频难点,并分人群给出落地合规行动建议。
政策要点:内容梳理与总结
离岸信托三环节纳税规则
设立装入环节:资产转移视同财产转让,当期确认应税所得
根据《21号公告》第二条及第三条,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主要包括股权、债权、外汇及有价证券等金融商品)。个人将财产转移至离岸信托,或转移给信托持有、控制的境外实体,均属于“装入离岸信托”应税行为;通过第三方转移且实际由本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本人装入财产。
- 居民个人
以财产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计税;完税后,信托内对应财产原值调整为装入当日市场价值,避免后续重复征税。
- 非居民个人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转让所得计税;若非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视同居民个人装入资产,适用居民信托全套纳税规则。
存续运营环节:未分配收益年度穿透申报,区分两类应税所得
根据《21号公告》第四条,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及其控制的境外实体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实际分配,均以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 财产转让所得
一个纳税年度内财产转让盈利和损失额可以互抵,但损失额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减;信托设立、存续过程中发生的受托人报酬、信托管理费、法律服务费、投资顾问费等各项费用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所得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两类税目不得相互抵减;向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除财产转让所得以外的其他各类所得总和全额计算。
- 重复征税豁免与境外税额抵免
居民个人已按规定申报缴纳个税的信托收益,后续实际分配时不再重复征税;在境外已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可依法申请税额抵免(《21号公告》第十条)。
终止、身份变更、委托人离世清算环节:税收清算与分期缴税
- 信托正常终止
以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清算时市场价值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税。
- 居民个人转为非居民个人
以转为非居民个人当日信托财产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清算;转换前历年应缴未缴税款需一并清缴。
- 居民委托人离世
- 由非居民承继或无人承继:由受托人或其指定的境内机构代为办理清算及历年应缴未缴个税申报;
- 由其他居民个人承继:视同居民个人离岸信托,由承继人延续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 5年分期缴税政策
根据《21号公告》第十五条及《15号公告》第七条,因离岸信托终止之特殊情况申报缴税,或居民个人死亡由受托人代为申报,纳税人/代办机构按规定申报后缴税确有困难的,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税备案表》备案,可以在5年内分期均匀缴纳税款。
过渡期存量信托补缴政策:90天免滞纳金合规窗口期
《21号公告》第十七条针对存量离岸信托设置了统一的过渡期追征与补缴安排:
历史装入与收益补缴口径
- 装入环节
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应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
- 存续收益环节
2026年1月1日前,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不区分所得项目,统一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公告实施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非居民信托分配给居民的所得亦同。
- 滞纳金豁免
在90日窗口期内(2026年10月22日及之前,具体起算与截止口径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意见为准)完成主动申报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追征年限法律界定
政策对设立环节提及“追溯至2023年1月1日”,但《21号公告》同时明确,对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延长追缴年限,并非超期自动豁免。
逾期处理与违法追责
超出90日窗口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将加收滞纳金;属于偷逃税的,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新老划线
居民个人自2026年1月1日起产生的装入行为及存续收益,严格按新规执行。
容诚税务观察
离岸信托合规申报中的专业壁垒
离岸信托个税合规并非简单的账面填报,而是涉及跨境税法、资产评估与架构治理的系统工程。高净值人群在主动申报时,面临以下四大技术性难题:
缺乏公开市价时,“财产价值”如何达成税务机关认可的“合理”标准?
- 法规核心:《21号公告》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财产价值不合理或无法提供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确定。
- 实务挑战:装入信托的非标资产(如非上市公司股权、海外不动产)缺乏公开市价。若自行申报的估值被税局认定为“不合理”,将触发官方价值评估并失去估值主导权。如何构建合理的价值评估证据链,是申报的首要门槛。
已取得境外身份,如何判定居民身份,是否仍可能被纳入中国全球征税网?
- 法规核心:《21号公告》第十一条确立了实质判定原则——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永居,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有住所居民个人,继续对其全球所得(含信托收益)征税。
- 实务挑战:仅凭国籍转换或控制居住天数,已无法切断中国税务管辖。对于境内仍留存核心股权或大额资产的人士,因缺乏“主要经济利益”的量化标准,极易被直接判定为境内居民,引发信托收益穿透征税及复杂的跨境多重征税冲突。
信托下设的境外中间层SPV,如何界定哪些需要穿透征税?
- 法规核心:《21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仅符合“境外实体”定义的组织才穿透计税;持牌金融机构以及能够证明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组织,免于穿透。
- 实务挑战:中间层SPV极易触及“被动所得超50%”或“缺乏实质运营”等穿透红线。能否向税务机关举证证明境外SPV具备真实合理的商业目的、匹配的经营要素与独立决策机制,是区分境外实体“穿透”的分水岭。
面对复杂的“15号公告”申报表单体系,如何确保准确填写?
- 法规核心:《15号公告》构建了以B表为主表、5套附表为支撑的标准化体系,强制要求首次申报与存量补报时附送信托协议、组织架构图、财产清单及历年财务报表(外文须附中文翻译)。
- 实务挑战:离岸信托架构跨国层级多、存续期长,普遍面临账目不全、受托人配合度低及跨境会计准则转换难题。填报口径偏差不仅可能导致税负无谓放大,更可能因资料逻辑冲突被认定为“未依法合规申报”,引发二次追查风险。
【容诚提示】离岸信托个税合规申报是一项融合了跨境税法、会计核算、资产评估与架构治理的复杂系统工程。面对繁复的表单填报与严格的举证要求,建议相关主体切勿盲目自行申报,应及时联动专业税务团队,完成全流程的数据核算、资料预审与合规申报准备。
分类合规行动建议
第一类
名下已设立离岸信托
- 全量资产与账目盘点:归集信托设立协议、底层资产清单及历年财务报表;形成完整涉税底稿。
- 历史税负精准测算:厘清2023年以来装入资产及2025年及以前存续收益;锁定90天窗口期补缴金额。
- 窗口期补缴与备案落地:在90日内完成合规申报;符合条件的清算事项同步提交《分期缴税备案表》;享受免滞纳金红利,消除存量风险。
- 底层架构实质性重构:评估境外实体性质,补充运营要素;建立合理商业实质。
第二类
拟搭建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群
- 全生命周期税负测算:测算资产装入、存续期穿透及清算税负;建立合理的合规预期与现金流规划。
- 税收居民身份与经济利益评估:综合评估境内外资产布局;合理管控“有住所居民个人”判定风险。
- 商业实质前置合规搭建:设计具备真实商业目的与实质运营条件的SPV架构;降低被直接认定为“穿透境外实体”的风险。
- 申报资料模板化预置:预先整理架构图、财产清单等15号公告要求的附报材料;确保后续年度B表及附表高效申报。
第三类
持有境外身份/境外永居但保留境内资产人群
- “主要经济利益”归属诊断:排查境内经营性股权、大额不动产与现金流占比;准确评估税收居民身份界限。
- 跨境信托税务合规清查: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规则,梳理信托收益来源;依法履行全球所得申报义务。
- 跨境资产结构优化:在专业税务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的协助下调整境内外利益分配结构;实现财富传承与合规履约的平衡。
本次离岸信托个税系列公告,标志着我国对跨境财产转移和信托递延纳税的监管全面迈入“全合规、精细化”时代。
离岸信托本身具备资产隔离、婚姻风险防护、家族财富长效传承等合法法律功能。新政出台并非否定信托工具本身,而是剥离其“避税”光环,引导其回归财富管理的本源。
面对90天的紧迫窗口期,建议相关高净值客户切勿观望,立即联合专业跨境财税团队开展税务体检,把握免滞纳金的政策红利,为家族财富的平稳传承筑牢法律与税务安全防线。
容诚税务高净值人士服务团队
我们团队由深耕跨境税法、税务争议及沟通、架构治理及资产评估的资深专家组成。依托跨境财税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精准把握最新监管政策脉搏,助力高净值客户及家族办公室应对复杂的全球税收环境,护航家族财富在合规基石上稳健传承。
如您希望就本文中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深入和具体地探讨,欢迎您与我们联系。
- 樊 菲 | 容诚税务合伙人
- 陈星洁 | 容诚税务总监
- 卢一志 | 容诚税务经理
本文内容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6年第2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5号公告及官方答记者问等公开文件整理,各地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申报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本文不构成对特定个人的个性化税务合规及筹划方案。具体涉税申报及架构调整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具备资质的专业财税顾问。
*本文转载自容诚 (RSM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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